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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色金属中间产品供需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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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色金属中间产品供需合同(精选2篇)

有色金属中间产品供需合同 篇1

  根据 年 字 号 19 年 月 日签订于 编号:字第 号

  ┌─┬─┬──┬─┬─────────────────────────┐

  │ │ │计量│全│ 分 月 数 量 │

  │品│规│ │年├─┬─┬─┬─┬─┬─┬─┬─┬─┬─┬──┬──┤

  │名│格│单位│合│一│二│三│四│五│六│七│八│九│十│十一│十二│

  │ │ │ │同│月│月│月│月│月│月│月│月│月│月│月 │月 │

  ├─┼─┼──┼─┼─┼─┼─┼─┼─┼─┼─┼─┼─┼─┼──┼──┤

  │ │ │吨 │ │ │ │ │ │ │ │ │ │ │ │ │ │

  │ │ │金属│ │ │ │ │ │ │ │ │ │ │ │ │ │

  ├─┴─┴──┴─┴─┴─┴─┴─┴─┴─┴─┴─┴─┴─┴──┴──┤

  │ 需方到站:整车 │

  ├─┬────────────────────────────────┤

  │ │1.精矿中含有价金属之计价。精矿水份、交货地点均按部颁标准 │

  │ │ (YB113-82pb)、(YB114-82Zn)与株冶原料 │

  │ │ 进厂质量标准执行。精矿中含As≤0.8%、≤ %、≤ %、≤│

  │ │ %、≤ %、≥ %、精矿主成份40%> ≥38%按300元│

  │ │ /吨金属计价,锌精矿含Ag计价、S不计价;铅精矿含Au、Ag│

  │ │ 按国家规定档次价的50%计价。精矿主成份小于35%者只付运 │

  │合│ 费,不付货款。 │

  │ │2.精矿中含杂质最高不得超过如下界限:≤ %、≤ %、≤ %、≤│

  │ │ %、≤ %当精矿粒度不符或含杂质超过界限时,卸车前发现未造 │

  │ │ 成生产损失者,作退货处理,并据实核收转运、场地等有关费用。造│

  │ │ 成生产损失者不予计价。 │

  │ │3.精矿中含杂质超过部颁标准,而小于(2)款界限时:______│

  │ │ _______________ │

  │同│ ─────────────────────── │

  │ │4.计划内原料,供方凭出厂质量证明书及铁路运单向需方托收85%之│

  │ │ 基价,货到验收后需方将结算尾款汇给供方。计划外原料,货到验收│

  │ │ 后,凭需方检验单和供方发票结算。 │

  │ │5.精矿中不得有外来夹杂物,凡掺杂使假的参照国务院89-61号文│

  │ │ 件规定,不予计价结算;成团结块者,所增加的费用由供方负责,每│

  │ │ 车另收损失费300元,错发矿种未造成生产损失者,按实发矿种价│

  │条│ 值的3%核收损失费;造成生产损失者,不予计价结算。 │

  │ │6.供需双方遇停电停产检修均可停发停进,但须在月前电告对方,若遇│

  │ │ 不可抵抗之灾害亦可紧急停发停进,但须即时电告对方。 │

  │ │7.精矿必须敞开散装,整车进株冶专用线,按月合同数均衡发运。强行│

  │ │ 包装发运进厂者按30元/吨矿量核收解包转运费并终止执行合同。│

  │ │ 零担进运进厂的按200元/吨矿量核收费用。 │

  │款│8.双方必须信守合同条款,在执行过程中未经双方同意,不得单方修改│

  │ │ 或废止。 │

  │ │9.违约责任 │

  │ │ │

  │ │10.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 │

  │ │ │

  │ │11.本合同一式十份,双方各执五份,自签订之日起至当年 月 日 │

  │ │ 止有效。 │

  ├─┴────────┬───────────┬───────────┤

  │ │ │ │

  │ 需 方 │ 供 方 │ 鉴(公)证意见: │

  │ 单位名称:(章) │ 单位名称:(章) │ │

  │ 单位地址: │ 单位地址: │ 经办人: │

  │ 法定代表人: │ 法定代表人: │ │

  │ 法定代理人: │ 法定代理人: │ 鉴(公)证机关(章)│

  │ 电 话: │ 电 话: │ 年 月 日 │

  │ 电报挂号: │ 电报挂号: │ │

  │ 开户银行: │ 开户银行: │ (注:除国家另有规定│

  │ 帐 号: │ 帐 号: │ 外,鉴(公)证 │

  │ 邮政编码: │ 邮政编码: │ 实行自愿的原则)│

  └──────────┴───────────┴───────────┘

  有效日期: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有色金属中间产品供需合同 篇2

  有色金属中间产品供需合同

  根据年字号19年月日签订于编号:字第号  ┌─┬─┬──┬─┬─────────────────────────┐  │││计量│全│分月数量│  │品│规││年├─┬─┬─┬─┬─┬─┬─┬─┬─┬─┬──┬──┤  │名│格│单位│合│一│二│三│四│五│六│七│八│九│十│十一│十二│  ││││同│月│月│月│月│月│月│月│月│月│月│月│月│  ├─┼─┼──┼─┼─┼─┼─┼─┼─┼─┼─┼─┼─┼─┼──┼──┤  │││吨││││││││││││││  │││金属││││││││││││││  ├─┴─┴──┴─┴─┴─┴─┴─┴─┴─┴─┴─┴─┴─┴──┴──┤  │需方到站:整车│  ├─┬────────────────────────────────┤  ││1.精矿中含有价金属之计价。精矿水份、交货地点均按部颁标准│  ││(YB113-82pb)、(YB114-82Zn)与株冶原料│  ││进厂质量标准执行。精矿中含As≤0.8%、≤%、≤%、≤│  ││%、≤%、≥%、精矿主成份40%>≥38%按300元│  ││/吨金属计价,锌精矿含Ag计价、S不计价;铅精矿含Au、Ag│  ││按国家规定档次价的50%计价。精矿主成份小于35%者只付运│  │合│费,不付货款。│  ││2.精矿中含杂质最高不得超过如下界限:≤%、≤%、≤%、≤│  ││%、≤%当精矿粒度不符或含杂质超过界限时,卸车前发现未造│  ││成生产损失者,作退货处理,并据实核收转运、场地等有关费用。造│  ││成生产损失者不予计价。│  ││3.精矿中含杂质超过部颁标准,而小于(2)款界限时:______│  ││_______________│  │同│───────────────────────│  ││4.计划内原料,供方凭出厂质量证明书及铁路运单向需方托收85%之│  ││基价,货到验收后需方将结算尾款汇给供方。计划外原料,货到验收│  ││后,凭需方检验单和供方发票结算。│  ││5.精矿中不得有外来夹杂物,凡掺杂使假的参照国务院89-61号文│  ││件规定,不予计价结算;成团结块者,所增加的费用由供方负责,每│  ││车另收损失费300元,错发矿种未造成生产损失者,按实发矿种价│  │条│值的3%核收损失费;造成生产损失者,不予计价结算。│  ││6.供需双方遇停电停产检修均可停发停进,但须在月前电告对方,若遇│  ││不可抵抗之灾害亦可紧急停发停进,但须即时电告对方。│  ││7.精矿必须敞开散装,整车进株冶专用线,按月合同数均衡发运。强行│  ││包装发运进厂者按30元/吨矿量核收解包转运费并终止执行合同。│  ││零担进运进厂的按200元/吨矿量核收费用。│  │款│8.双方必须信守合同条款,在执行过程中未经双方同意,不得单方修改│  ││或废止。│  ││9.违约责任│  │││  ││10.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  │││  ││11.本合同一式十份,双方各执五份,自签订之日起至当年月日│  ││止有效。│  ├─┴────────┬───────────┬───────────┤  ││││  │需方│供方│鉴(公)证意见:│  │单位名称:(章)│单位名称:(章)││  │单位地址:│单位地址:│经办人:│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理人:│法定代理人:│鉴(公)证机关(章)│  │电话:│电话:│年月日│  │电报挂号:│电报挂号:││  │开户银行:│开户银行:│(注:除国家另有规定│  │帐号:│帐号:│外,鉴(公)证│  │邮政编码:│邮政编码:│实行自愿的原则)│  └──────────┴───────────┴───────────┘有效日期:年月日至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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