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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路面硬化工程分包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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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路面硬化工程分包协议书(精选2篇)

公路路面硬化工程分包协议书 篇1

  甲方:(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公路工程的具体情况,经双方充分协商,就工程劳务承包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工程名称及范围工程名称:苍梧县新地镇尚和至富禄公路路面硬化工程工程范围:按设计图纸要求包工包料。

  第二条、工期20___年月日至20___年月日止。

  总工期为天。

  第三条、工程劳务总价(含材料费)工程承包总价:贰佰柒拾贰万零捌佰零陆元捌角壹分(¥2,720,806.81)第四条、工程质量4.1按国家现行的公路施工规范和本工程的施工设计图纸及补充技术规范组织施工。

  4.2在施工过程中应遵守建设单位的有关规定,接受监理工程师的监督指导,服从甲方管理,按质按量完成。

  第五条、工程计量5.1甲方负责每月对工程量的计价,并催促业主支付工程进度款。

  第六条、工程进度6.1乙方必须按建设单位要求的时间及甲乙双方签订的工期完成相应的工作量(除不可抗力因素及甲方不按时支付进度款外)。

  6.2因设计变更、工程量增加工期需相应延长、增加工程量亦另行计价。

  第七条、工程材料7.1工程材料由施工队自行购买。

  7.2甲方负责支付所有需要送检材料的检测费用。

  第八条、价款的支付8.1乙方已完成的工程量,经建设单位计量的工程款在到达甲方账户后24小时内全额转付给乙方(节假日除外),乙方按甲方要求的工期完工后,甲方在15日内将工程款一次性付清。

  第九条、双方责任

  9.1甲方责任

  9.1.1负责向建设单位、政府有关部门汇报有关工程建设事项,处理工程用地、拆迁等事宜,标定工程用地界限,协调施工过程的交通管制。

  9.1.2施工单位负责整个工程的技术管理及技术指导,编制施工组织计划,贯彻建设单位管理目标,上报乙方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和工程变更资料,保管工程图纸及有关技术资料等。

  9.1.3向乙方提供必要的施工图纸资料及施工技术规范,并做好技术交底工作。

  9.1.4负责协调当地村民的沟通。

  9.1.5负责按月进行中间计价、上报计价单,单项工程完工后进行一次性计价,并按双方约定(8.1项价款的支付)支付乙方工程款。

  9.1.6负责与业主、监理、质检部门的沟通并支付相关费用。

  9.1.7负责工程竣工验收资料的整理,支付资料费用。

  9.1.8负责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并支付相关费用。

  9.2乙方责任

  9.2.1负责组织充足人员进场施工,施工机械进场、退场、转送费用自行负责。

  9.2.2尊重当地民族风俗习惯。

  9.2.3接受驻地监理工程师和甲方技术员、现场管理人员的监督、检查和指导,负责保护施工现场桩志、控制点、线。

  9.2.4服从甲方现场管理人员的工作指令。

  第十条、约定事项10.1工程数量的确定:以投标报价为准,如工程量另有增加需另行计价,该工程总价包含施工过程中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即工、料、机直接费和间接费)。

  10.2双方签协议后,乙方支付甲方前期费用伍拾贰万元(其中38万元为投标费用;14万元为履约保证金),待工程竣工结算款到位后乙方另付2万元给甲方。

  10.3进场施工后甲方应退还14万元履约保证金给乙方,并按施工单位与业主单位签订的合同向乙方全额支付进场预付款。

  10.4施工安全:乙方负责施工现场的安全文明施工。

  10.5甲方负责支付每次计量工程款的税款,并在计量款到账后截流税款部分,其余工程款按约定全额支付乙方。

  第十一条、争议、违约1

  1.1双方因合同发生争议,应共同协商解决。

  经双方协商无法解决的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二条、其它12.1如有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三条、本合同自双方签章之日起生效。

  第十四条、本合同壹式两份,甲方持壹份,乙方持壹份。

  甲方:甲方代表:

  乙方:乙方代表:

  签定日期:年月日

公路路面硬化工程分包协议书 篇2

  兹有工程总承包人

  注册商标

  住址

  作为一方(以下简称总包人),分包人

  注册

  商号

  住址

  作为另一方(以下简

  称分包人)达成协议,因有鉴于总包人已进入与雇主签订一总包合同,其详细条款

  载明于附表一内,从而分包人得以知悉总包合同所载各条规定(其中有关总包人的

  价款详细规定除外)并同意按附表二指明的文件所述项目履行,作为承担总包合同

  工程的一部份,现于

  年

  月

  日双方同意如下条款.

  1. 本分包合同(以下照此名称)中,除另有注释外,以下名称分别具有特定的

  意义:

  “总包合同”指其内容援引,载明于附表一内的合同.

  “分包合同”指本合同以及其他附表二内指明的文件,但不包括可能附入此类

  其他文件的标准印刷条件.

  “分包合同工程”系附表二内注明的文件上所叙述的工程.

  “总工程系指总包合同内所确指的工程.

  “雇主”,“工程师”,“工程师代表”,“建筑工场”“临时工房”和“工

  地”各名词分别按总包合同内特定的含义.

  “价款”指附表三内规定为履行分包合同付给分包人的款额或由于分包工程更

  换调整根据分包合同应予付给的款额.

  总 则

  2. (1)分包人应按分包合同的规定履行,完成,养护分包工程,务必做到总

  包人及工程师的满意,所谓满意必须合乎情理.

  (2) 按第四条规定,分包人应提供劳务,材料,建造工场, 临时工房以及为了

  履行,完成,养护分包工程所需的暂时或水久性质的一切设备.

  (3) 除事先取得总包人书面许可外,分包人不得将本分包合同的部分或全部利

  益转让他人,或将本分包工程的部分或全部再分包给他人.

  必须规定的原因是因为分包人常有未经许可擅自进行转让或收到按分包合同规

  定属于他名下的若干款项.

  3. (1)本总包合同的各条规定,分包人应充分了解,确切明了,(但其中总

  包合同规定的总包价款,以及工程数量单内估算的单价等除外)分包人如需要时,

  可以径自出费向总包人索取一份总包合同的原抄本.(价款不包括在内)

  (2) 除分包合同另有规定外,分包人应如实履行,完成,养护其分包工程,务

  求不至因其关联方面的节略而构成总包人的失职,无法履行总包合同规定的义务;

  分包人(除另有规定外)应负起并执行分包合同在总包合同相关联的所有义务与责

  任.

  本条内并无任何可资构成分包人与雇主间合同关系默契的解释.

  (3) 由于分包人方面损害分包合约致造成总包人不能尽其责任,招致索赔,求

  偿,诉讼,损失,费用等情,分包人应予赔偿.

  (4) 此处分包人须确认:由其损害,违反分包合同势将导致总包人犯损害,违

  反总包合同的过失,从而对总包合同及其他负有损失的责任,此种损失与费用必须

  双方同意认为是由于分包方失职造成的可能导致的后果.

  4. (1)(关于提供和使用施工中架搭脚手架从略) (2) 总包人应在工

  地提供第四附表内指定的建筑工场及其他设施以利于履行完成分包工程……(其他

  从略)

  工地施工与通道

  5. (1)分包人按分包工程在工地施工时,必须遵循总包人同样的工作时间,

  对施工规定的所有合理的规章制度,材料到达和运离工地的时间等.(其余从略)

  (2) 总包人为使分包人能按分包合约顺利施工,必须使分包人能进入工地的一

  部份或几个部分,并使用该进入工地便道.但分包人不能认为因此而占有控制工地

  的任何部分.

  (3) 分包人应允许工程师,及其代表,雇员,总包人在施工钟点内方便进入分

  包工程处所,工地场所,以便进行材料的准备贮放…….

  开工与完工

  6. (1)分包人必须在接到总包人书面指示十天以内进入工地开始履行分包工

  作,辛勤以赴,不得耽误.但遇到情况完全出乎分包人控制之外或经由总包人指示

  批准者除外.

  但在本条本款约束下,分包人仍应在第三附表内所规定时间内完成分包工程任

  务.

  (2) 在执行分包工程中,由于下列各点所造成的耽误:

  a. 由环境造成或突发事件(分包人对合约失职除外)使总包人得以延期完成总

  包工程.

  b, 由于受命作分包工程的更改,调整一一但不能引用(a)款.

  c, 由于总包人破坏分包合约.

  遇到上列情况,分包人有权要求延期完成任务,以昭公平.

  此处必须明确,本分款(a)引用的任何情况,在分包人有权延期完成任务一

  则,必须在如此的前提下进行,即分包人必须在发生阻障之初十四天内以书面通知

  总包人,并且所需延长的期限不应逾越总包合约内载明赋予的延长期限.

  (3) 凡附表三内指明的几个分包工程部分所需几个不同完成的期限,在本条各

  款含意之内,它们必作为整体的分包工程看待.

  (4) 本条并无任何牵制分包人在接获总包人书面通知(如(1)分款提出的)

  以前任一时间到场开工以完成任务的含意.

  指示与决定

  7. (1)分包人在第八条约束,必须于接获总包人的书面通知指示后遵从工程

  师及其代表有关工程改动的指示和决定进行工作,该项改动不论是否载明于总包合

  同内,都应遵从.由于遵从按照该项改变工作则分包人向总包人收费,得享有如同

  总包人按总合同向雇主方面收费的同等权利.再则,倘如工程师的指示和决定根据

  总包合同认为缺效或不当,分包人在执行其义务后(按第14条)得以向总包人索

  取其额外合理的费用.但由于分包人对分包合同失职导致的费用不在此列.

  (2) 总包人对于分包工程具有发施号令与裁定的权力,尤如在总包合同规定下

  工程师对于总包工程的权力一样,分包人有遵照执行的同等义务.并具有在总包合

  同规定下如同总包人同等的权利.所谓总包人的权力包括在任何情况下得以使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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