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强纸管买卖合同 篇1
出卖人:____________________
买受人:____________________
合同编号: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时间:__________________
第一条标的、数量、价款及交(提)货时间
第二条质量标准
第三条出卖人对质量负责的条件及期限:
第四条包装标准、包装物的供应与回收:
第五条随机的必备品、配件、工具数量及供应办法:
第六条合理损耗标准及计算方法:
第七条标的物所有权自时起转移,但买卖人未履行支付价款义务的,标的物属于所有。
第八条交(提)货方式、地点:____________
第九条运输方式及到达站(港)和费用负担:
第十条检验标准、方法、地点及期限:到货后十日内,买方在交货地组织人员进行验收,出卖人应附产品合格证或质量保证书及必要的技术资料
第十一条成套设备的安装与调试:出卖人负责到货后,对设备进行安装调试,必须达到买方使用要求
第十二条结算方式、时间及地点
第十三条担保方式(也可另立担保合同):
第十四条本合同解除的条件:
第十五条违约责任:卖方每迟延一天交货,应向买方支付合同价款总价的万分之三的违约金。
第十六条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地种方式解决;
(一)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七条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起生效。
第十八条其他约定事项:____________
出卖人买受人鉴(公)证意见:____________
出卖人(章):____________买受人(章):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住所: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传真: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___开户银行:____________鉴(公)证机关(章)
经办人:____________
高强纸管买卖合同 篇2
供方:
需方:
合同签订地:
根据需方施工需要,购买音乐制作设备。根据民法典规定,为维护双方的合同权益,经双方 共同协商,达成以下协议:
一、合同标的物和价款
需方购买下列设备:
合计: 万
二、价款支付:
1、在合同签署后,需方应向支付元(大写: ),作为合同预付款。
2、余款在将本合同标的物运至如下所指交货地点交验收安装调试后一次性付清。
三、设备性能和技术参数
设备性能必须符合所规定的性能,达到技术规格和规定数据的标准,须提交全部适用的,必要的图纸、数据和其他技术资料。设备技术标准采用国家及行业相关标准。
四、技术资料
应提供以下随机资料:产品合格证,总装图,原理图,设备清单,操作安全、使用、维护、保养说明书等相关资料。 所提供的技术资料必须是完整的、清楚的和正确的,并且能满足合同设备安装、试运行、性能考核、操作和维修的要求。
五、交货地点:
地址:
六、交货时间:
七、运杂费及风险承担:
运杂费由 供 方承担。从到交货地点的设备装运事项,均由负责,并不得无故延误。负责办理所有设备以及可交付使用附件的运输。设备运抵目的地后,由需方卸货。风险承担在标的物交付时转移,交付前由承担,交付后由需方承担。
八、设备验收:
1、合同设备到达交货地点后,需方应及时按照设备清单,对合同设备的外观和数量等进行检验。
2、设备调试完成后 12 个月内,如果发现有质量问题导致设备不符合需方的使用要求,需方有权要求(约定具体时间,如几天或几个小时内)排除保障,迟延的承担200元天。并赔偿需方的因此造成的损失。
九、设备保修
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安全运行技术条件》文中规定的产品“三包”执行。
十、知识产权
保证合同设备和技术资料不能侵犯任何第三方的权利。应当保护需方免予承担因按本合同购买设备而侵犯或被指控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的任何赔偿责任。
十一、 通知送达
根据本合同要求所发送的通知或者其它通讯往来应用中文书写并且由专人或传真或以挂号信函送达,双方的约定地址如下:
:以本合同落款所表明的地址和传真电话为准;
需方:以交货地点地址为准。
所有的通知及其它通讯往来在下列首先发生的日期应被视为已正式送达:
1、 如专人专送,则为收到之日;
2、如为传真,则为回传确认之时;
3、 如采取邮寄,则为寄出之日后7天,以邮寄凭证为准;
4、如由快递传送,即为快递寄出凭证后的3天;
双方确认:如送达地点需要变更的,一方将于变更后的次日用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否则对方按上述确认的`地点所送达的 文书,不论是否收到,均视为送达。
十二、不可抗力
1、如果任何一方当事人受火灾、水灾以及其它不能控制、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事件的影响而无法执行合同,受影响的一方应以电传或传真方式通知另一方当事人,并应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7天内出具有关当局出具的证明文件提交另一方当事人。
2、受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一方当事人对于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合同义务的延迟履行或不能履行不承担任何责任,因迟延履行而遭受不可抗力的除外。但该方当事人应尽快以书面方式将不可抗力事件结束或消除的情况通知另一方当事人。
3、双方当事人应在不可抗力事件结束或其影响消除后立即继续履行其合同义务,合同期限也相应延长。如果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持续超过30天,任何一方当事人均有权终止合同。
十三、违约责任
1、不能交货的,向需方支付合同总价款的10%作为违约金,并且需方享有单方解除合同的权利。
2、所交付设备不符合本合同规定的,应由负责包换或包修,并承担修理、调换而支付的实际费用。不能修理或修理三次以上的、或者不能调换、或导致退货的,按不能交货处理。
3、提前交货应当经需方同意,需方接货后,仍可按合同规定的交货时间付款。
4、非因需方原因,逾期交货的,应当向需方支付违约金200元天;如果逾期30天仍未交付设备,按不能交货处理。交付设备不符合质量要求,需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
5、需方违反合同规定拒绝接货的,应当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需方如错误指示到货地点或接货人,应承担因此所受的损失。
十四、争议解决
1、因执行本合同所发生的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将由双方当事人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不能协商一致,任何一方均可向当地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尽管已诉诸法律,除非另有协议或有导致合同解除的情形,双方当事人应继续履行合同项下各自的义务。
十五、其它
1、合同为双方的完整协议,以前协议双方或其代理人就本协议适用或涉及的任何事项所作的一切陈述、谈判、信函、承诺、协议、协商和合同,无论是书面的还是口头的,均作废。
2、本合同经双方授权代表签字并盖章后生效。没有另一方当事人的事先同意,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得将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和义务转让给第三方。
3、对合同条款的任何补充、增添和修改应以书面方式进行,由双方签字并盖章。补充协议的内容如果与本合同内容不同,以补充协议为准。
4、本合同一式肆份,双方各执贰份,具有同等效力。
供方:需方:
地址: 地址:
邮编: 邮编:
传真: 传真:
电话: 电话:
授权代表(签名): 授权代表(签名):
签字日期: 签字日期:
开户行: 帐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