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火闭门器买卖合同 篇1
甲方(买方):______________公司
乙方(卖方):______________公司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
签订时间: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就甲方向乙方购买设备及其相关事宜,经平等、友好协商,自愿达成以下合同条款,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合同标的物
1、甲方拟向乙方购买压缩空气系统设备(以下简称“设备”),设备名称、品牌、厂家、产地、规格、型号、单价等内容详见本合同附件一《__________________公司空压机采购技术协议二》(以下简称“技术协议”)。
2、双方同意附件中各项内容、条款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第二条价格
1、设备的总价格(以下简称“合同总价款”):______________
2、上述合同总价款包括但不限于包装设备款、包装费、运输费、运杂费装卸费、安装费、调试费、培训费及技术服务费、保险费和税金等全部应由甲方承担的费用。
3、此合同总价为固定价格,即使市场价格发生变化,甲乙双方均不得对此合同总价进行调整。
第三条付款方式
本合同约定的合同总价款由甲方向乙方以如下方式支付:
1、预付款:本合同生效后3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总价款20%金额的款项,即人民币:_________________整(¥____________元),乙方在收到货款后次日向甲方提供所需的图纸及资料。
2、发货款:乙方全部货物生产完毕、完成出厂前检验并经甲方确认后10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总价款金额40%的款项,即人民币:___________________整(¥____________元),作为发货款。乙方收到甲方支付的发货款后,应立即将货物发送至本合同约定的指定地点。
3、验收款:自货物到达甲方指定地点并经甲方验收合格(包括数量验收合格与质量验收合格)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总价款金额35%的款项,(甲方收到乙方提供的合同总额100%的增值税发票后支付),即人民币:___________________整(¥____________元)。
4、质保金:______________剩余合同总价款金额5%的款项,即人民币:_____________________元整(¥____________元)作为设备质保金,在保修期满一年,若设备运行正常无质量问题,则甲方在设备保修期届满后10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向乙方无息支付。
第四条质量标准和技术参数
1、乙方所销售的设备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标准、规范的规定。在本合同履行期间,若与本合同项下产品质量相关的国家标准有更新的,或在本合同履行期间,若与本合同项下产品质量相关的国家标准发生变化,则以国家颁布的标准及规范执行,若乙方所销售设备与国家标准及规范不符合的,由乙方按本合同相关约定向甲方承担违约责任。
2、乙方所销售的设备应符合并达到甲方要求的技术参数要求,设备的具体技术参数详见本合同附件一《技术协议》。
第五条包装
1、乙方所交付的货物要有适合长途运输和多次搬运、装卸的坚固包装,不能造成运输过程中箱件破损,设备和零件散失。并应按设备特点,按需要分别加上防潮、防霉、防锈、防腐蚀等保护措施,以保证货物在没有任何损坏和腐蚀情况下安全运抵设备安装现场。
2、乙方对包装箱内和捆内的各散装部件均应系加标签,注明合同号、主机名称、部件名称以及该部件在装配图中的位号、零件号。备件和工具除注明上述内容外,尚需注明“备件”或“工具”字样。
3、每件包装箱内,应附有包括分件名称、数量、价格、图号的详细装箱单、合格证。外购件包装箱内应有产品出厂质量合格证明书,技术说明(如有)各一份。
4、凡由于乙方包装或保管不善致使货物遭到损坏或丢失时,不论在何时何地发现,一经证实,乙方应负责及时修理、更换或赔偿。
第六条交货
1、本合同项下的全部设备在支付预付款后______日内运送至甲方指定收货地点,如发货款延期支付交货期顺延。如遇不可抗力,交货期限自不可抗力因素消除之日起相应顺延。
2、甲方指定收货地点为:____________________内。
第七条风险及所有权转移
1、设备在途毁损、灭失的风险,在设备交付前由乙方承担,交付后由甲方承担。本合同中的设备交付是指乙方将甲方所采购的设备运至甲方指定收货地点并经甲方验收合格后,对验收合格的设备视作已经交付。
2、因设备质量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甲方可以拒绝接受设备或者解除合同。甲方拒绝接受货物或者解除合同的,设备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乙方承担。
3、风险的转移,不影响违约责任和产品侵权责任的主张。
4、货物交付后所有权即转移至甲方。
第八条验收
1、甲方在收到分批发运的货物后______日内组织开箱验收。甲方开箱验收前5日通知乙方,乙方须及时派遣代表到现场参加开箱验收,双方确认签字。如果乙方未能按期到达,甲方有权自行组织开箱验收。
2、设备开箱检验合格后,双方签署验货合格证书或其他书面文件以确定设备是否验收合格。
3、如双方认可设备的小缺陷,并不影响设备性能,双方仍应签署验货合格证书或其他书面文件,但乙方应立即采取措施修复缺陷。
4、如果在联合开箱检验中发现货物有任何缺陷,缺陷或与合同规定不符,甲方可要求乙方进行更换、修理或补充发货,因此而产生的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5、乙方安装调试机器正常运作之日起半个月内进行设备质量验收。
6、验收前乙方需向甲方提供完整与所供设备相符合的准确地设备维护资料,包括机械、电气使用说明书、备品备件资料。
第九条安装调试
乙方应向甲方提供设备安装基础图及电力需求资料,以供甲方提前预制设备基础和配电。甲方动力配电接至设备控制柜处。甲方做好电,气,除尘设备等的准备后并书面通知乙方,乙方工程师在甲方工厂进行安装调试,并负责对甲方操作人员的培训,至机器正常生产、操作人员熟练操作为止。
第十条质量保证
1、乙方保证其向甲方提供的设备是全新并未使用过的,并且设备在发运时,应符合规定的质量和要求。
2、本合同项下设备的保质期均为自甲方收到乙方交付的设备且该设备经质量验收合格之日起1年或全部设备到货之日起18个月,以先到为准。
3、在保质期内如果甲方通知乙方货物出现损坏,特别是由于原材料质量,生产人员或设计上的失误造成设备或部件不能使用,或使用效果受到严重影响以至故障,乙方须维修或更换损坏部分。损坏部分由甲方妥善包装并投运输保险,费用由乙方负担。
4、如因为消除因乙方责任而造成的设备缺陷或更换有问题的设备而致使工厂中断运行,机械保证期将顺延。在保修期内,若设备发生故障不能生产,乙方在接到甲方书面通知后2小时内提供解决方案,如电话诊断不能解决问题,乙方在48小时内派出人员前往工厂进行维修,费用由乙方负担。若经乙方三次维修,设备仍不能投入生产,则甲方有权将设备退还乙方,乙方全额退还甲方已支付的款项。若设备损坏或零配件损坏是由于甲方操作不当所致,则有关维修费用由甲方负担。
5、在机器的使用寿命期间,乙方有责任为甲方提供易损元件或购货渠道以及维修服务。
第十一条违约责任
1、甲方逾期付款的,每逾期一日,按应付款金额的万分之一向乙方支付违约金,最高不超过总金额的5%。如甲方逾期付款超过三十日的,则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2、甲方无正当理由拒收货物的,甲方应偿付合同总价百分之五的违约金。
3、乙方逾期交货的,每逾期一日,按本合同总价款的万分之一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如乙方逾期交货超过三十日的,则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本合同因此而解除的,乙方应全额退回甲方已支付的款项,并按本合同约定价款的10%向甲方承担违约金。
4、乙方交付的货物质量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须在合同规定的交货时间内更换合格的货物给甲方,相关更换费用由乙方承担,否则,视作乙方逾期交付货物而违约,按本条第3款的相关约定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5、若因乙方未能及时交货、安装、调试、维修、调换设备而造成甲方工期延误或给甲方造成其他损失。
6、在保修期内,若设备发生故障,乙方不能按约定时间前来维修的,每逾期一天,乙方应向甲方承担违约金一万元,不超过合同总金额的5%。
7、在保修期内,乙方在收到甲方通知后未按本合同约定的时间提供维修、调换服务,甲方有权委托第三方进行维修,维修费用由乙方承担。该维修费甲方可直接从乙方的质保金中扣除,不足部分,乙方仍应支付。
8、乙方保证本合同货物的权利无瑕疵,包括但不限于货物所有权及知识产权等权利无瑕疵。如任何第三方经法院(或仲裁机构)裁决有权对上述货物主张权利或国家机关依法对货物进行没收查处的,乙方除应向甲方返还已收款项外,还应另按合同总价的百分之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第十二条不可抗力
1、本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战争、自然灾害如地震、台风、洪水、火灾、政府行为、法律规定或其适用的变化或者其他任何无法预见、避免或者控制的事件。
2、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双方中的任何一方因为不可抗力的原因而被迫停止或推迟合同的履行,则合同执行相应延迟,延迟的时间等于不可抗力发生作用的时间。
3、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将不可抗力的发生尽快通过电报、电传或传真通知另一方。
4、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在不可抗力终止或被排除后尽快通过电报、电传或传真通知另一方。
第十三条争议解决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四条补充条款
。
第十五条其他条款
1、本合同未尽事宜,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订立补充条款。本合同补充条款及附件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本合同、其补充条款和附件内容空格部分填写的文字与铅印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2、本合同各条款的标题,仅供查阅方便而设,不影响本合同任何条款的含义和解释。
3、本合同及其附件和补充协议中未规定的事项,均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
4、甲乙双方均同意传真件、扫描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5、本合同壹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持贰份,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6、附件一《技术协议》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本页为〈设备买卖合同〉签字页,无正文)。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公司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_____。
账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税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人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公司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_____。
账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税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人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
防火闭门器买卖合同 篇2
甲方(买方):
身份证号码:
电话:
乙方(卖方):
身份证号码:
电话:
甲乙双方本着自愿、平等、互惠互利、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充分友好协商,订立如下合同条款,以资共同恪守履行。
第一条 买卖标的
1.名称:
2.品种:
3.数量:
4.计量单位和方法:
5.质量等级:按国家标准执行(见附件),确定标准后封存样品,应由甲乙双方共同封存,妥善保管,作为验收的依据。
第二条 包装
1.包装材料及规格:
2.不同品种等级应分别包装;
3.包装要牢固,适宜装卸运输;
4.每包品种等级标签清楚;
5.包装费用由 (甲/乙)方负担。
6.包装物由 (甲/乙)方供应,包装物的回收办法由双方另行商定。
第三条 价款
产品的价格按下列第 项执行:
1.在合同执行期内遇有价格调整时,按新价格执行。
2.价格由当事人协商议定。
第四条 货款结算
1.货款的支付方式,按照以下 项规定办理。
(1)合同生效后三日内甲方一次性付清货款。
(2)甲方自提,现款现货,货款两清。
(3)预付货款总额的 %,余款在货到后以一次付清。
2.实际支付的运杂费,按照以下 项规定办理。
(1)运杂费由乙方承担。
(2)运杂费由甲方承担。
3.货款的结算方式按照以下 项规定办理。
(1)现金或现金支票结算。
(2)银行电汇或银行票汇结算。
(3)银行转帐结算。
4.开具发票类型:开具发票类型按照以下 项规定办理。
(1)税率为17%的增值税发票。
(2)税率为4%的普通商业发票。
(3)售货收款凭证。
第五条 交货方式
1.交货方式:按下列第 项执行:
(1)实行送货的,乙方应按合同规定的时间送往 (接收地点),交货日期以发运时运输部门的戳记为准;
(2)实行代运的,乙方应按甲方的要求,选择合理的运输路线和运输工具,向运输部门提报运输计划,办理托运手续,并派人押运(如果需要)。交货日期以发运时运输部门的戳记为准;
(3)实行提货的,乙方应按合同规定的时间通知甲方提货,以发出通知之日作为通知提货时间;
(4)实行义运的,对超过国家规定的义运里程的运输费用负担,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国家没有规定的,由甲乙双方协商。
2.保险: (按情况约定由谁负责投保并具体规定投保金额和投保险种)。
3.与买卖相关的单证的转移:
第六条 产品验收
1.验收时间:甲方应在收到产品之日起 日内组织有关人员会同乙方人员进行验收。
2.验收标准:以双方约定的质量为准,允许产品颜色有一定误差,重量允许有 %误差,允许含水分为 %.
3.异议:
(1)甲方在验收中,如果发现产品质量不合规定,应妥为保管,并在 日内向乙方提出书面异议;在托收承付期内,甲方有权拒付不符合合同规定部分的货款。
(2)如甲方未按规定期限提出书面异议的,视为所交产品符合合同规定。
(3)乙方在接到需方书面异议后,应在 日内负责处理,否则,即视为默认甲方提出的异议和处理意见。
第七条 风险负担
1.产品毁损、灭失的风险,在产品交付之前由乙方承担,交付之后由甲方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2.因甲方的原因致使产品不能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的,甲方应当自违反约定之日起承担产品毁损、灭失的风险。
3.乙方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产品,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毁损、灭失的风险自合同成立时起由甲方承担。
4.乙方按照约定未交付有关产品的单证和资料的,不影响产品毁损、灭失风险的转移。
5.因产品质量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甲方可以拒绝接受产品或者解除合同。甲方拒绝接受产品或者解除合同的,产品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乙方承担。
第八条 甲方权利义务
1.甲方对乙方交付的农副产品必须及时验收,并按合同约定支付货款。
2.甲方评定产品质量等级要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或双方约定的质量标准,按质论价,不得压级压价和提级提价。
3.甲方有权拒收对乙方交付的不合规格的产品,但必须向乙方说明拒绝收受的理由。
4.甲方应当协助乙方做好生产采收技术指导工作。
第九条 乙方权利义务
1.乙方在未完成本合同约定的产品交付任务之前,不得私自向甲方以外的第三方出售产品。
2.乙方向甲方交付的产品,必须符合本合同规定的质量等级,不得向甲方交付等外产品。
3.乙方的农副产品生产如受气候条件的影响,允许在减产 %的幅度内不以违约论。
4.乙方完成本合同约定的交付任务后,有权自行向第三方出售产品。
第十条 甲方的违约责任:
1.甲方中途退货的,应向乙方赔偿退货部分货款的 %违约金。
2.甲方未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有关包装物的,除交货日期得以顺延外,应按顺延交货部分货款金额每日万分之 计算,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如 日内仍不能提供的,按中途退货处理。
3.甲方自提产品未按乙方通知的日期或合同约定日期提货的,应按逾期提货部分货款金额每日万分之 计算,向乙方支付逾期提货的违约金,并承担乙方实际支付的代为保管、保养的费用。
4.甲方逾期付款的,应按逾期货款金额每日万分之 计算,向乙方支付逾期付款的违约金。
5.甲方违反合同规定拒绝接受产品的,应承担因此给乙方造成的损失。
6.甲方如错填到货的地点、接货人,或对乙方提出错误异议,应承担乙方因此所受到的实际损失。
第十一条 乙方的违约责任:
1.乙方不能交货的,向甲方偿付不能交货部分货款 %的违约金。
2.乙方所交产品品种、质量等不符合同规定的,如甲方同意利用,应按质论价;甲方不能利用的,应根据具体情况,由乙方负责包换,并承担调换或退货而支付的实际费用。
3.乙方因产品包装不符合合同规定,须返修或重新包装的,乙方负责返修或重新包装,并承担因此支出的费用。甲方不要求返修或重新包装而要求赔偿损失的,乙方应赔偿甲方该不合格包装物低于合格物的差价部分。因包装不当造成产品损坏或灭失的,由乙方负责赔偿。
4.乙方逾期交货的,应按照逾期交货金额每日万分之 计算,向甲方支付逾期交货的违约金,并赔偿甲方因此所遭受的损失。如逾期超过 日,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并可就遭受的损失向乙方索赔。
5.乙方提前交的产品、多交的产品,如其品种、颜色、质量不符合约定,甲方在代保管期间实际支付的保管、保养等费用以及非因甲方保管不善而发生的损失,均应由乙方承担。
6.产品错发到货地点或接货人的,乙方除应负责运到合同规定的到货地点或接货人外,还应承担甲方因此多支付的实际合理费用和逾期交货的违约金。
7.乙方提前交货的,甲方接到产品后,仍可按合同约定的付款时间付款;合同约定自提的,甲方可拒绝提货。乙方逾期交货的,乙方应在发货前与甲方协商,甲方仍需要产品的,乙方应按数补交,并承担逾期交货责任;甲方不再需要产品的,应在接到乙方通知后
日内通知乙方,办理解除合同手续,逾期不答复的,视为同意乙方发货。
8.其他:
第十二条 合同的解除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1.合同期限届满,甲乙双方不再续签本合同;
2.甲乙双方通过书面协议解除本合同;
3.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
4.在合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
5.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6.当事人有其他违约或违法行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
7.
第十三条 声明及保证
甲方:
1.甲方为一家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的企业,有权签署并有能力履行本合同。
2.甲方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所需的一切手续均已办妥并合法有效。
3.在签署本合同时,任何法院、仲裁机构、行政机关或监管机构均未作出任何足以对甲方履行本合同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判决、裁定、裁决或具体行政行为。
4.甲方为签署本合同所需的内部授权程序均已完成,本合同的签署人是甲方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本合同生效后即对合同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乙方:
1.乙方为一家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的企业,有权签署并有能力履行本合同。
2.乙方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所需的一切手续均已办妥并合法有效。
3.在签署本合同时,任何法院、仲裁机构、行政机关或监管机构均未作出任何足以对乙方履行本合同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判决、裁定、裁决或具体行政行为。
4.乙方为签署本合同所需的内部授权程序均已完成,本合同的签署人是乙方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本合同生效后即对合同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十四条 保密
甲乙双方保证对在讨论、签订、执行本协议过程中所获悉的属于对方的且无法自公开渠道获得的文件及资料(包括商业秘密、公司计划、运营活动、财务信息、技术信息、经营信息及其他商业秘密)予以保密。未经该资料和文件的原提供方同意,另一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该商业秘密的全部或部分内容。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保密期限为 年。
第十五条 通知
1.根据本合同需要一方向另一方发出的全部通知以及双方的文件往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通知和要求等,必须用书面形式,可采用
(书信、传真、电报、当面送交等)方式传递。以上方式无法送达的,方可采取公告送达的方式。
2.各方通讯地址如下: .
3.一方变更通知或通讯地址,应自变更之日起 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否则,由未通知方承担由此而引起的相关责任。
第十六条 合同的变更
本合同履行期间,发生特殊情况时,甲、乙任何一方需变更本合同的,要求变更一方应及时书面通知对方,征得对方同意后,双方在规定的时限内(书面通知发出 天内)签订书面变更协议,该协议将成为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未经双方签署书面文件,任何一方无权变更本合同,否则,由此造成对方的经济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第十七条 合同的转让
除合同中另有规定外或经双方协商同意外,本合同所规定双方的任何权利和义务,任何一方在未经征得另一方书面同意之前,不得转让给第三者。任何转让,未经另一方书面明确同意,均属无效。
第十八条 争议的处理
1.本合同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并按其进行解释。
2.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有关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
(1)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九条 不可抗力
1.如果本合同任何一方因受不可抗力事件影响而未能履行其在本合同下的全部或部分义务,该义务的履行在不可抗力事件妨碍其履行期间应予中止。
2.声称受到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一方应尽可能在最短的时间内通过书面形式将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通知另一方,并在该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 日内向另一方提供关于此种不可抗力事件及其持续时间的适当证据及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书面资料。声称不可抗力事件导致其对本合同的履行在客观上成为不可能或不实际的一方,有责任尽一切合理的努力消除或减轻此等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
3.不可抗力事件发生时,双方应立即通过友好协商决定如何执行本合同。不可抗力事件或其影响终止或消除后,双方须立即恢复履行各自在本合同项下的各项义务。如不可抗力及其影响无法终止或消除而致使合同任何一方丧失继续履行合同的能力,则双方可协商解除合同或暂时延迟合同的履行,且遭遇不可抗力一方无须为此承担责任。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4.本合同所称“不可抗力”是指受影响一方不能合理控制的,无法预料或即使可预料到也不可避免且无法克服,并于本合同签订日之后出现的,使该方对本合同全部或部分的履行在客观上成为不可能或不实际的任何事件。此等事件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水灾、火灾、旱灾、台风、地震,以及社会事件如战争(不论曾否宣战)、动乱、罢工,政府行为或法律规定等。
第二十条 合同的解释
本合同未尽事宜或条款内容不明确,合同双方当事人可以根据本合同的原则、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及关联条款的内容,按照通常理解对本合同作出合理解释。该解释具有约束力,除非解释与法律或本合同相抵触。
第二十一条 补充与附件
本合同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甲乙双方可以达成书面补充合同。本合同的附件和补充合同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二十二条 合同效力
本合同自双方或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 年,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本合同正本一式 份,双方各执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合同副本 份,送或留存一份。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签订地点: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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