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闪光灯买卖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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闪光灯买卖合同(精选2篇)

闪光灯买卖合同 篇1

  甲方: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

  根据《民法典》有关规定,为明确采购单位(甲方)和供应单位(乙方)购销过程中的权利、义务和经济责任,经双方友好协商,签订以下条款,共同遵守。

  一、定义以下术语特定的含义:

  “甲方”系指合同中规定的实际购买货物和接受服务单位。“乙方”系指合同中规定的提供货物和提供服务的单位。

  本合同所称“货物”是指乙方基于其已中标的投标文件而应向甲方提供的符合招标要求规格及功能的起重机及全部附件,它还包括由乙方提供的服务和所有的必须文件。

  “服务”系指根据合同规定乙方应承担的与供货有关的辅助义务,比如运输、安装、调试及维修响应和合同中规定乙方应承担的其它义务。

  “合同价”系指根据中标的投标文件和合同规定,乙方在正确地履行合同义务后甲方应支付乙方的价款。

  二、交货地点:

  乙方交货至甲方指定地点,所发生的运输等费用及货物的损坏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三、货物名称、数量、价格:

  四、合同总价款:______________元整。

  五、合同总价范围:

  1.设备、运输、装卸、安装、调试、测试、检测等交付使用前的一切费用。2.货物的质保期。

  六、交货内容

  1、符合本合同及招标文件规定的货物和服务。

  2、保证设备使用及维修所需的全套技术资料和文件,包括出厂合格证、使用中文说明书、维修保养中文说明书等。

  七、交货期:

  自签订合同之日起,在____________天内发货进场并安装调试完毕。(如遇不可抗力或者突发事件导致交货期延迟,则乙方在履行及时通知甲方的义务后,不承担违约责任)

  八、技术条款:

  乙方所供货物须符合招标文件设计图纸和国家标准及规范要求,乙方投标文件中列明的设备及元器件品牌、生产地、制造厂商、质量保证等必须符合相关的国家标准和规范及招标文件要求。

  九、质量保证:

  货物及其部件应为全新,未曾使用过的优质产品,与规定的质量和性能相符,并保证该产品确系原厂制造,同时提供产品的质量保证书、技术性能说明书、特种设备部门的检查报告、质量标准认证证书等相关材料。

  十、结算方式:

  签订合同后,预付__________________,提货付__________________,安装完成后付____________,余款质保壹年后付清。

  十一、保修期:

  自特种设备检测部门验收合格之日起算,整机质保期为壹年。

  十二、售后服务售后服务见乙方投标文件中的承诺。

  十三、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依法诉讼解决。

  十四、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双方约定履行完毕合同自动解除。

  十五、双方明确本合同之所有印刷文字所示内容不可修改,任何形式的修改均会导致本合同无效,除非修改内容得到双方法人代表书面同意,必须在本合同修改处签字,并由双方单位在修改处加盖公章予以确认,否则此合同无效。

  十六、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协商。

  十七、本合同一式二份,双方各持一份。

  定制方____________

  承揽方____________

闪光灯买卖合同 篇2

  出卖人: 合同编号:

  买受人: 签订地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及有关规定,为明确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农作物种子名称、品种、数量、质量

  第二条 出卖人的义务

  一、出卖人销售的种子属于主要农作物种子的,应当是通过审定的种子。

  二、销售属于被授予植物新品种权种子的,出卖人必须是品种权人或者是品种权被许可使用人;出卖人必须出具植物新品种权证书或者品种权许可使用合同和品种权人的授权委托书。出卖人有保证销售的种子不存在品种权权利瑕疵的义务。

  三、出卖人销售的种子应当附有依据《农作物种子标签管理办法》的规定制作的种子标签。质量指标必须符合合同约定和由国务院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种子生产、加工、包装、检验、贮藏等质量管理办法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四、出卖人对种子质量负责。出卖人提供的种子必须符合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不得提供假、劣种子。买卖双方对买卖的每批种子,必须共同取样封存、分别保存,以备种子检验、仲裁、诉讼之用;封存的样品保存至本合同约定的种子用于生产收获以后。

  五、出卖人出卖的种子,必须按《主要农作物种子包装》国家标准包装,包装费用由出卖人负担。出卖人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向买受人和种子使用者提供种子的简要性状、主要栽培措施、使用条件的说明与有关咨询服务。

  六、运输出县或邮寄销售种子的,出卖人必须向买受人提供相应的《种苗产地检疫证或植物检疫证》或者《植物检疫证》。

  第三条 买受人的义务

  一、按照本合同约订的时间、地点、数量接收出卖人送交的符合本合同约定的种子。

  二、于在本合同签字时按本合同第一条约定的'种子价款总额的20%向出卖人交付定金;于收到出卖人送交的本合同约定的全部种子时再支付种子价款总额的60%;另20%的种子价款于本合同约定的种子用于生产收获以后20日内付清。

  第四条 交货时间:是 年 月 日前;交货地点及发运方式:是 ;运费由出卖人负担。

  第五条 申请种子委托检验、仲裁检验或诉讼检验的费用,由申请方预付。经检验种子质量符合合同约定的,检验费用由买受人负担;经检验种子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检验费用由出买人负担。

  第六条 超幅度损耗及计算方法:

  第七条 违约责任

  一、出卖人提供未经审定的主要农作物种子或者不享有品种权的种子的,出卖人应当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因此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买受人有权向出卖人追偿。

  二、出卖人提供的种子质量、种子标签、种子包装、种子说明不符合本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的,出卖人应当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买受人有权退货;因此给买受人、种子使用者造成损失的,买受人有权向出卖人追偿。

  三、出卖人逾期送种子或少送种子的,每逾期1日须按种子价款总额或少送种子的种子价款的数额的20%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逾期10日送种子或者少送种子达种子总数30%的,买受人有权解除本合同和要求出卖人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四、买受人逾期支付种子价款的,每逾期1日须按少付种子价款数额的20%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逾期10日付款或者少付款额达种子价款总数30%的,出卖人有权解除本合同和要求买受人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五、买受人没有证据证明种子质量、品种权人、种子标签、种子包装、种子说明不符合合同约定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等正当理由拒绝接收种子的,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要求买受人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

  第八条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一方均可提请买受人所在地人民法院裁决。

  第九条 双方约定的其他条款:

  第十条 本合同经当事人双方签字或者盖章生效。本合同一式二份,买受人和出卖人各持一份,每份具有同等效力。

  出卖人的《植物新品种权证》、《种苗产地检疫证或植物检疫证》、以及合同当事人双方的《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植物检疫登记证》、《营业执照》、身份证复印件以及签约人的代表权或者代理权的证明均作为本合同附件。提供担保的,担保合同或者担保书也作为本合同附件。

  买受人(章): 出卖人(章):

  单位地址: 单位地址: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有效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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