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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修装饰材料买卖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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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修装饰材料买卖合同(精选4篇)

维修装饰材料买卖合同 篇1

  甲方(需方):

  乙方(供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建设材料购买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产品的名称规格单价数量及其它:

  1、(详见报价单)09物业维修材料:,09物业房维修装饰材料;

  2,活动室维修装饰材料;

  3,两个单人宿舍地板维修装饰材料;

  4,车库门贴瓷砖维修装饰材料。

  合计金额:25849.68元人民币大写:贰万伍仟捌佰肆拾玖圆陆角捌分

  二、乙方供应产品或原材料必须满足:

  1、达到内蒙古相应的质检验收标准;

  2、按照甲方所需要的规格品牌商标(产地)和数量及时供应;

  3、有产品合格证明书或相关文件。

  三、供货时间、运输

  1、甲方应提前二天将供货计划告知乙方,乙方得到计划后应在甲方计划二天内供货。

  2、由乙方负责货物的装车运输,并运至指定地点:到工地由乙方负责卸货。

  货物到达指定地点后,甲方及时派收货员对货物的数量进行验收,并在送货单上签字确认,作为双方结算的最终依据。

  (结算以实际送货数量为准。)

  四、货款支付方式和时间计算货款方式及付款约定:货到工地一个月后7个工作日内付清此次货款。

  五、甲方的违约责任

  1、甲方中途退货,应向乙方偿付退货部分货款2%的违约金。

  2、甲方逾期付款的,应按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向乙方偿付逾期付款的违约金。

  3、甲方违反合同规定拒绝接货的,应当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和运输部门的罚款。

  4、甲方如错填到货地点或接货人,或对乙方提出错误异议,应承担乙方因此所受的损失。

  六、乙方的违约责任

  1、乙方不能交货的,应向甲方偿付不能交货部分货款的2%的违约金。

  2、乙方所交产品品种、规格、质量不符合规定的,如果甲方同意利用,应当按质论价;如果甲方不能利用的,应根据产品的具体情况,由乙方负责包换并承担退货而支付的实际费用。

  3、乙方逾期交货的,应比照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按逾期交货部分货款计算,向甲方偿付逾期交货的违约金,并承担甲方因此所受的损失费用。

  七、不可抗力甲乙双方的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不能履行合同时,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在取得有关机构证明以后,以允许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者不履行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予承担违约责任。

  本合同一式二份,供方一份,需方一份。

  本合同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货款结清后此合同终止。

  需方(公章):法定代表人:

  供方(公章):法定代表人:

  年月日

维修装饰材料买卖合同 篇2

  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商定下列条款作为双方签订的《北京市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以下简称《合同》)的补充条款:

  第一条、 双方代表

  在施工期间,甲方如因出差等原因不便联系,应委托其他人为代表配合乙方施工,并需事先向乙方提供书面授权委托书,如甲方不能提供委托人授权,乙方在施工期间的工作针对主体仍为甲方,由此造成的配合,延迟等问题由甲方承担。

  第二条、 双方义务

  1.开工前三日,甲方应当提供原土建水,电施工竣工图。在此基础上,竣工时乙方应当提供水,电改造图。

  2.有关物业管理部门收取的一切费用均由甲方承担(任何名目的物业管理费、物业押金、施工管理费、电梯使用费、配合费、垃圾外运费等。)若因乙方原因导致受到扣款的,由乙方承担。

  第三条、 工程变更

  1. 在施工过程中,甲方提出涉及修改意见及增建工程项目时,必须提前与乙方代表联系,在签订书面变更单后方可进行该项目施工。所有口头承诺均无效。

  2. 合同签订后,甲方变更后减少金额超过合同总额10%以上的部分甲方须向乙方支付该部分金额的10%作为变更损失费。若甲方所减项目所用的材料乙方已订购或运到现场,甲方需另外向乙方支付材料来回运费,搬运费,材料损耗及退货费用。

  3. 合同签订后,当一方提出解除合同时,须征得对方同意并向对方支付合同总额的10%作为损失赔偿。

  第四条、材料供应

  1. 乙方为客户提供委托购买材料服务,双方应当另行签订《委托购买材料协议书》。此外,乙方工作人员以任何方式为甲方购买或推荐材料均属个人行为,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2. 应当由甲方购买的材料,设备以及须经甲方确认的材料,设备等,甲方应当及时购买和确认。否则由此造成工期延误的,每日按合同金额的0.2%支付给乙方作为误工损失。

  第五条、工程进度

  1. 工程进度过半,甲方应配合乙方进行中期预决算,预决算金额是根据工程项目变更,工程量增减及水、电工程量的核实加以确定。

  2. 在办理验收手续前,若甲方收回外屋门钥匙或自行更换外门锁,即示为甲方入住。

  3. 施工工程中双方产生争议,可由北京市建筑装饰委员会家装委员会作为第三方参与协调解决。若协调不成,可以通过行政、司法、仲裁等途径解决。双方均同意解决争议期间不属于合同延迟履行期间,不对此期间计算延迟违约责任。

  第六条、工程款支付方式

  2. 甲方应在中期预决算后两日内到乙方财务部缴纳中期款。甲方拒绝参加中期预决算或未在两日内付款,乙方将暂时停工,由此延误的工期及给乙方造成的损失由甲方负责。若甲方在缴纳中期款后提出工程变更,除签订变更单外,还须一次性将变更费用的95%交到乙方财务部后,乙方予以变更。

  3. 甲方应在竣工结算后两日内到乙方财务部缴纳结算款。乙方在收到甲方竣工结算款后,向甲方交回钥匙,并开具工程保修单。甲方如在工程验收后七日内未办理结算手续,则视为自动放弃保修权利。

  第七条、 特别提示

  1. 砂灰墙(包括加白灰的混合砂浆、麻刀灰等)、轻质隔墙均存在较严重的开裂因素,需加贴玻璃纤维布处理,凡外墙内保温必须加贴石膏板。以上费用均由甲方另行支付,否则乙方无法保证墙面不会大面积开裂。

  2. 客户签单时若享受优惠,发生退单或减项时要扣除相应优惠金额(以现金形式扣除)。

  第八条、本补充条款为《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属《合同》中的其它约定,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与《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九条、本补充条款签订前,乙方已明确地向甲方解释清楚,双方对条款理解无歧义。

  甲方:乙方:

  年月日年月日

维修装饰材料买卖合同 篇3

  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共同发展的原则,双方经过协商达成协议,具体条款如下:

  一 、甲、乙双方应在协议签署的同时交换如下资料:

  1、甲方:向乙方提供企业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代码证书、法定代表人等有关法律文件。

  2、乙方:向甲方提供企业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代码证书、法定代表人证明书、产品质量检验报告(含企业标准的检验报告),代理厂家提供代理授权书等有关法律文件。

  3、双方提供的如上资料的复印件都作为本协议的附属件。

  二 、合作产品:

  1、乙方为产品的(生产商、经销商),并提供相应的证件和文件资料。

  2、乙方应及时向甲方供应继续开发或引进的后续产品,以保障双方长远的合作伙伴关系。

  三 、供货价格:

  1、甲、乙双方商定:甲方在北京地区销售乙方之产品时,乙方按该产品市场最低销售价(基础价)的折与甲方供货结算。乙方提供的所有供货价格表及甲方销售价格表为本合同附件。根据法律的有关规定,如果乙方在同一时间的市场最低销售价(基础价)调低,则与甲方的结算价相应发生调整;如果乙方在同一时间的市场最低销售价(基础价)调高,则与甲方的结算价在下一个批次中调整。

  2、甲方从乙方买断的部分产品价格另议。

  3、甲、乙双方商定,在协议有效期内,由于厂家或市场需求需要调整价格时,乙方保证在价格调整前十五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同意,并将最新价格表提供甲方,甲方签字后生效。

  4、甲、乙双方商定,在协议有效期内乙方组织的促销优惠活动,必须在第一时间内通知甲方,并且在乙方优惠促销活动的基础上,给与甲方供货价格与本条第一项相似比例的'折让。

  四 、订货确定:

  1、甲方销售乙方产品后,将订单传真或通知乙方。

  2、乙方接到通知后,当日与甲方联系,确认订货情况及供货时间,并按要求将产品送达指定地点。

  3、乙方接到通知后,如选定的产品型号有误,乙方应在2小时内回复甲方,以便甲方通知客户及时调换,否则由此造成甲方的直接及间接经济损失全部由乙方承担。

  4、对于乙方已停产的产品,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停止销售,若乙方未及时通知甲方,而甲方已销售该产品,乙方应向甲方支付该产品订货金额双倍费用作为补偿。

  5、若遇乙方某些型号的产品北京市场缺货或已停止生产,乙方应尽量与其它代理商或销售商协调,24小时内为甲方配齐相应产品。若不能配齐,乙方承担订货金额200%的处罚。

  五 、供货时间及方式:

  1、甲乙双方按照统一订单格式依据协商价格开具统一供货订单,并在指定的供货期限内,将订货产品送至指定的供货地点(限北京地区)。

  2、测量安装类:乙方在甲方通知的时间进行测量,测量完成后2日内将测量结果及相应方案传真至甲方处,并在约定的时间内进行安装(详见工作流程图)。

  非测量类:乙方在甲方规定的时间内的任一工作时间将货物送至甲方指定地点。

  3、乙方未按期交货,每延迟一天按合同货款的5‰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超过15天,甲方有权终止合同,乙方除全额返还甲方货款外,还需每日按合同货款的5‰承担违约金;同时,乙方应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所有直接和间接经济损失。

  六 、货款结算方式:

  1、乙方将货物送到甲方指定地点,经甲方客户验收无误后,甲方客户在乙方提供的销售单上签字确认完成验收工作,此订单视为双方交易的有效凭证。

  2、甲、乙双方同意采取以甲方或乙方货到客户工地验收无误后,作为结算依据,按15天(半个月)作为一个周期进行结算。每月3日、18日前双方进行上个周期结算对账,乙方凭送货单及验收单到甲方办公地点进行核对,每月10日、25日结清上月账目。

  3、所有结算数量以实际发生为准,乙方只对甲方进行结算,在任何情况下,乙方不得与甲方客户进行结算。

  4、如甲方需要正式发票,由乙方按照甲方要求的价格及金额开具发票。如乙方不开具发票,需向甲方支付由甲方开具发票所产生的相关费用。开票金额不大于甲方从乙方处购物的累计金额。

  5、结算单据:

  甲方给乙方传真的订货单、货到甲方或客户处的验收单、变更单等甲方要求提供的相关单据。

  七 、退货规定:

  1、甲方销售乙方产品后,在无损坏情况下,可以退换货。如有退换,经乙方检验合格后可办理退货手续,货款自结算款中直接扣除。

  八 、验收及质量标准:

  1、乙方提供的产品由甲方的最终客户进行验收,客户验收合格视为合格;

  2、若外包装完好而产品发生破损,由乙方承担相应责任;

  3、由乙方提供的所有产品必须符合国家相关的质量标准及国家的室内装饰装修材料中有害物质限量的标准。乙方企业标准高于国家标准的,应以乙方企业标准为检验产品质量的标准。

  九 、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1、甲方应积极了解乙方产品的相关知识,积极向客户推荐乙方产品。

  2、甲方应保守合作事宜的商业秘密,不得向第三方泄露。

  3、甲方应积极维护乙方及产品声誉,不得出现故意伤害乙方声誉的言论或行为。

  十 、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1、乙方须确保供货产品的质量符合其所承诺的质量标准,出现产品质量问题及由质量引起的相关问题,乙方负全责,并负责所提供产品的一切售后服务,同时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所有直接和间接的经济损失。

  2、乙方须确保按约定日期将货物送到甲方指定的地点。

  3、乙方与客户间的任何变更(仅限测量安装类产品)需于8个小时工作日内及时反馈给甲方,同时对于甲方客户没有及时确定型号、款式、颜色等而可能影响到工期的任何情况,乙方都需在8个小时工作日内及时反馈给甲方,否则由此引起的所有直接、间接的经济损失由乙方完全承担。

  4、乙方同意因乙方服务不到位或因乙方服务行为不妥而造成甲方客户投诉、延期、或其它损失,由乙方负责赔偿。

  5、乙方应积极规范市场销售秩序,在乙方促销期期间,甲方应在促销价格基础上享受合同中规定的优惠比例。(双方协商了另议)

  6、乙方须及时向甲方提供相关产品资料、价格、及产品检验报告或相关文件资料。

  7、乙方应就其产品的特性及相关内容对甲方相关人员进行培训。

  8、乙方应积极支持甲方开展业务推广工作,必要时可派专人协助甲方作好业务推广工作。

  9、乙方应保守合作事宜的商业秘密,不得向第三方泄露。

  10、乙方不得出现故意伤害甲方声誉的言论或行为。

  11、乙方有责任对甲方推荐客户所购买产品实行一切售后服务。

  12、乙方在接到甲方或甲方客户的投诉和维修电话,不得迟于24小时到达现场,并于24小时内向甲方反馈情况。

  十一、解除条款:

  1、在协议有效期内,经双方协商一致同意,可以解除本协议。

  2、因不可抗力如战争、严重自然灾害、国家政策或法规等因素使本协议不能执行时,本协议自动解除。

  3、协议任何一方严重违约,守约方均有权决定是否解除协议。

  十二、违约责任:

  甲乙双方应当遵守本协议之各项规定,如有违反,则视为违约;因违约而给对方和第三方造成的直接、间接的任何损失,由违约方承担全部责任及经济赔偿。

  十三、其他:

  1、乙方不得与甲方员工进行非甲乙双方合同范围内的私下交易,一经发现,甲方将终止和乙方的合作,并扣除所有未结算金额。

  2、乙方承诺提供给甲方的结算价格为乙方提供给北京地区其它客户的最低价或同等最低价,乙方若违反此条款应给予甲方差额部分十倍的补偿。甲方并且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

  3、乙方承诺提供给甲方的销售价格为市场最低销售价,若甲方客户在市场中购买到同样产品的最低销售价比乙方供应给安图瑞公司的低,乙方应给予甲方差额部分两倍的补偿,且最低不少于1000元/单品。甲方凭在乙方处购得产品的发票或收据,直接从乙方的结算款中扣除。

  4、乙方应按照甲方要求提供产品的相关资料。

  5、乙方现场测量收款的,需在测量后7日内将测量结果、设计方案及报价传真至甲方。

  10、乙方所有的送货及服务需以乙方相关部门规定的相关单据为准,其他任何人员的传真或电话均无效,不作为结算依据。

  十四、本协议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补充,补充部分与本协议具同等法律效力。

  十五、对协议履行中的纠纷,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由甲方所在地法院解决。

  十六、本协议有效期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十七、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任何一方均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

  十八、本协议壹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地 址: 地 址:

  电话/传真:电话/传真:

  日期: 日期

维修装饰材料买卖合同 篇4

  合同编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买卖双方就以下装饰建材买卖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装饰建材名称、品牌、规格型号、等级、材质、数量和价款等:

  注:内容较多时,可另行附页。

  第二条 质量标准:

  1、国家标准

  2、行业标准

  3、企业标准

  4、其它: 。

  第三条 付款方式及时间:

  1、合同签字生效后支付:定金(定金不超过总价款的20%) □ 元,预付款 □ 元;货物验收符合合同约定的,即一次性付清余款。

  2、合同签订生效后一次性付清全部款项

  第四条 交货验收和加工安装:

  1、交货方式为:卖方送货 □, 买方自提 □。

  2、交货时间: ;送货/自提地点: 。

  3、验收:卖方交货时,买方应当场验收并签字确认。

  4、加工安装:

  (1)卖方为买方免费加工安装

  (2)卖方为买方加工安装,但买方需另行向卖方支付加工安装费用 元

  。(3)买方自行加工安装 。

  第五条 违约责任: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卖方应无条件退货,并应赔偿由此给买方造成的经济损失:

  (1)产品质量经具备资质的专业机构检测不符合合同约定的。

  (2)提供的产品与本合同第一条约定不相符的。

  2、迟延履行的违约责任:

  (1)卖方迟延交货的,每日应向买方支付 元违约金;迟延交货超过 日的,买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

  (2)买方迟延提货的,每日应向卖方支付 元违约金;迟延提货超过 日的,卖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

  第六条 争议解决:

  本合同签订与履行发生争议的,双方可协商或申请调解解决,协商或调解解决不成的,按下列方式解决:

  1、 向深圳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 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七条 其他约定: 。

  第八条 合同生效及附件等:

  本合同自买卖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合同附件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本合同一式 份,买卖双方各执一份。

  卖方(章): 买方(章):

  地址: 地址: 授权代表签字: 授权代表签字: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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