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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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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2(精选15篇)

买卖合同2 篇1

  风险转移是货物买卖合同中最实际的一个问题,直接关系到当事人的利益平衡。我国《合同法》对货物买卖合同的风险转移作出较为详尽的规定,弥补了我国原《经济合同法》和《涉外经济合同法》的一大缺陷,解决了我国国内合同立法与我国加入的《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衔接,完善了我国货物买卖合同法律制度。

  一、风险的含义

  风险,在不同的范畴有着不同的含义。在法学范畴,我国学者通常认为,风险是一个法律术语,是指货物可能遭受的各种意外损失,如盗窃、火灾、沉船、破碎、渗漏、扣押及不属于正常损耗的腐烂变质等等。我国《合同法》和一些国际公约所涉及的风险,是指货物的毁损、灭失的危险,即货物发生毁坏、灭失的可能。

  但是,法律规定,并不是对风险作诠释,而是用来确定买卖当事人对这些可能发生的货物毁损、灭失承担责任。《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66条作了这样的表述:“货物在风险转移到买方承担后遗失或损坏,买方支付价款的义务并不因此解除。”这实际上是规定货物发生损坏或灭失时买方是否有支付价金的义务。这个问题在德国法上被称为价格风险。把风险视为价格风险,并没有揭示出风险这一法律概念的真正含义。如果买方未能及时领受合同项下的货物或卖方出卖标的物质量不符合同要求,风险则由违约方承担,许多国际公约和贸易规则以及国内立法都是这样规定。在这种存在违约的情况下,风险应当由违约方承担。我国《合同法》第148条规定:“因标的物质量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买受人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合同履行不存在违约时,风险似乎就是价格风险,但在这种存在违约的情况下,风险不仅仅指价格风险。风险转移与价格风险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因此,风险的真正含义应是仅指承担风险责任的一方当事人必须承担货物损坏或灭失的责任,而不得要求另一方当事人对此承担责任。我国《合同法》也是在这个意义上规定风险,不是将风险规定为价格风险。《合同法》第142条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从国际民间习惯发展起来的贸易规则和许多国家国内立法如《经互会交货共同条件》、《法国民法典》等都是从广义上看待风险这一概念的。

  二、风险转移的时间

  风险转移的主要问题是风险在何时由卖方转移给买方。这个问题是一个最有实践价值的问题,也是一个颇有争议的理论问题。有的学者将风险转移与合同订立结合在一起,即订立主义;有的学者则将风险转移与货物所有权转移结合在一起,即所有权主义;还有的学者将风险转移与货物交付结合在一起,即交付主义。每一种理论都影响着立法和司法实践,如现代瑞士法和罗马法采用订立主义,英国法和法国法以所谓“物主承担风险”的原则采用所有权主义;美国、德国、奥地利以及我国的《合同法》以货物交付时间来决定风险转移的时间,采用交付主义。相比较而言,以货物交付时间来决定风险转移时间与以货物所有权转移来决定风险转移时间更为合理和明智。因为,所有权的移转是一个抽象的不可捉摸的甚至是难以证明的问题。而且,所有权的移转与货物的实际占有控制并不一致。在所有权未发生转移货物却已实际交付的情况下,要对货物已失去实际占有、控制的一方对货物的毁损和灭失风险来承担责任,不仅是不合理,也是不公平的,不利于交易的发展。因此,现代货物买卖规则以及多数学者们的看法,都是以交货时间来决定风险移转时间,不采用货物所有权转移这一瞬间来决定风险转移时间。我国《合同法》也采用交付主义原则,第142条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

  三、风险转移的条件

  风险转移以货物交付为标准,这是风险转移的基本条件。那么,什么是货物交付就成为至关重要的问题。货物交付,通常情况下是卖方将货物的占有和实际控制权移交给买方。在货交承运人这种情况下,卖方将货物交付第一承运人就履行了交付货物的义务。承运人领受货物视同买方之代理行为,风险也随之转移给买方。因此,货物风险移转的基本条件是货物的交付。值得注意和具有研究价值的是货物风险转移基本条件之上的货物风险转移的前提条件问题。

  (一)货物的特定化条件。

  卖方交付货物的前提条件之一,是将货物特定化。所谓货物特定化就是把处于可交货状态的货物无条件地划拨于合同项下的行为。虽然货物特定化是货物所有权转移的前提,但在货物风险转移的问题上同样具有重要意义。同一卖方把交付给不同买方的货物存放于一起发生货物部分毁损或灭失,而这些不同的买方都是逾期未领受货物,在这种情况下,就涉及不同买方的风险责任承担的划分问题。应当认为,货物特定化也应是风险转移的前提条件。在卖方实际交付货物的情况下,货物实际上已是特定化。但在货物未实际交付给买方或承运人的情况下,货物未特定化,就不发生风险的转移。如卖方将货物存放于仓库由买方提货,按通常的认为,货物的风险自约定的买方提货时间来决定风险转移的.时间。如果在约定的提货时间后,卖方仓库的货物发生部分毁损或灭失,那么,到底是卖方自己的货物还是交付给买方的货物发生毁损或灭失?到底由谁来承担货物毁损或灭失的风险?这就涉及到货物特定化问题。货物特定化不仅有利于防止卖方将自己毁损、灭失的货物称作交付给买方的货物而进行的欺诈,而且,有利于促使买方注意风险的转移,适时履行合同。货物特定化是风险转移的前提条件,这就要求卖方在货物交付时间到来以前,将货物的数量、存放地点等书面通知买方,并在准备交付的货物上打上标志如买方的单位名称等,将货物特定化,即将货物划拨到合同项下。特定化的货物的风险在货物交付时间时就转移给买方。

  一些国际公约或贸易规则对货物特定化是风险转移的前提条件也作规定,如《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67条第二款对货物特定化条件作了这样规定,“但是,在货物以货物上加标记,或以装运单据,或向买方发出通知或其它方式清楚地注明有关合同以前,风险不移转到买方承担。”但我国《合同法》对货物特定化作为风险转移的前提条件并没有作出规定。我国《合同法》第104条规定:“出卖人按照约定或者依照本法第141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将标的物置于交付地点,买受人违反约定没有收取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自违反约定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这里的置于交付地点,是否可以看作是对货物特定化是风险转移前提条件所作的规定?置于交付地点实际上是卖方履行合同约定的交货地点条款所规定的义务,不应认为是对货物特定化所作的规定。如果合同约定在卖方仓库交货,卖方仓库的库存商品有可能是合同订立之前生产,也可能是合同订立之后生产,在卖方尚未将货物特定化之前,库存商品并没有划拨到与买方订立的合同项下,仍是卖方的待售商品而不是已确定买方的待发运商品。因此,置于交付地点的意义不是将货物特定化。在司法实践中,强调货物特定化就成为很有必要很有意义的问题。因此,货物特定化应当是风险转移的前提条件。在这里,卖方负有将货物特定化,书面通知买方已将货物划拨到合同项下的义务。

  (二)货物的品质担保条件。

  如果货物的品质不符合合同要求,货物的风险是否发生转移。我国《合同法》第148条规定:“因标的物质量不符合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的目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买受人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这条规定的含义,应是标的物的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的情况下,由出卖人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的前提条件是买受人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如果买受人没有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解除合同,风险是否应无条件地由买受人承担呢?

  品质担保是卖方的一项重要义务。卖方应当保证交付货物的品质符合合同要求。因为,货物的品质直接关系到买方订立合同的目的能否实现。因此,卖方的品质担保应是无条件的。只要货物的品质不符合合同的要求,货物毁损、灭失的风险,无论买方是否拒绝接受或者解除合同,一概由卖方承担。对于不符合合同品质要求的货物,买方接受,实际上是合同双方变更了合同的品质条款,而不是履行原合同条款。因此,不涉及到原合同标的物的风险转移问题。因货物的品质问题而拒绝接受货物或者解除合同,前提是买方对货物的验收确认。没有验收确认品质不符合合同要求,拒绝接受货物或解除合同无疑可能会是一种违约。因此,解除合同是否提出不应是由买方承担货物毁损、灭失风险的条件。特别是在货交承运人等情况下买方实际占有、控制货物并对货物品质检验确认以前,发生货物毁损灭失,这些风险由买方来承担是极不公平和合理。

  我们认为,卖方始终对品质不符合合同要求的货物的风险承担责任,直到买方同意变更合同的品质条款接受卖方提供的这些品质不符合原合同品质条款的货物。这样,有利于促使卖方诚实地提供符合品质要求的货物,促进交易的公平和安全,防止卖方将不符品质要求的货物风险转移到买方,取得符合品质要求的货物相等对价的商业欺诈行为。而且,从交易公平来说,卖方不能因为提供品质不符合合同要求的货物,而取得品质符合合同要求货物的同等价值的对价。因此,我们认为,货物符合约定品质要求是货物风险转移的前提条件。

  采用风险应于交货时转移这一基本原则,就应当认为卖方品质担保是风险转移的一个前提条件。如果卖方没有提供符合合同品质要求的具有商业适销品质的货物,不能认为卖方已履行合同约定的交货义务。虽然交货义务与货物交付是不同的两个概念。但从有利于交易的公平与安全,避免商业欺诈的原则出发,可以这样认为,卖方交付货物所发生的风险转移是符合合同品质要求的货物的风险转移,这些货物的风险在卖方交付时转移给买方。也就是说,卖方提供符合合同品质要求的货物风险与不符合合同品质要求的货物风险,是两类不同货物的风险。卖方履行合同所交付货物的风险转移,只能是符合合同品质要求的货物所能发生。不符合合同品质要求的货物即使在形式上是卖方交付了货物,但仍不能认为卖方按合同要求交付了货物。既然卖方未交付约定货物,约定货物的风险就不能随着不符合合同品质要求的货物的交付,转移到这个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即买方。因此,就双方已订立的合同来看,货物的风险转移,双方的意思表示是明确的、确定的,那就是符合合同品质要求的货物的风险转移,只有这些符合合同品质要求的货物的风险,才能转移到买方。至于买方同意卖方提供不符合合同品质要求的货物,前面已述,那是双方变更了合同的品质条款。这与我们要讨论的货物风险转移,不是基于这样一个确定的明确的合同的前提,不是同一回事。

  再说我国《合同法》第148条的规定,品质问题对货物风险转移的影响,前提条件是买方拒绝接受货物或解除合同。《合同法》明确规定合同当事人能够行使合同解除权的情形只有两种:即预期违约和根本违约。在货物买卖合同中对货物风险转移有关的只有根本违约。在这种因品质问题而构成的根本违约情况下,在买方检验确认货物品质同意接受货物之前,货物的风险实质仍由卖方承担。因为一旦发生货物毁损、灭失,任何一个理性的买方都会以根本违约解除合同或拒绝接受货物。这样,货物的品质问题构成货物风险转移的障碍。但是,虽然第148条也是把卖方的品质担保作为货物风险转移的一个前提条件,我们仍以为这样的表述是不妥当的。品质保证始终是卖方的一项义务。第148条规定最好能表述为:“因标的物质量不符合要求,买受人同意接受标的物之前,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我们这里强调的是同意而不是实际占有、控制。强调品质保证是货物风险转移的前提条件,有利于促使卖方诚实、谨慎履行合同,交付符合合同品质要求的货物,促进交易的安全与公平,而且,从货物风险转移这方面来保障合同的诚实信用原则。

  (三)关于单证交付的条件问题。

  卖方交付货物,没有按照约定交付有关单证或资料,货物的风险是否发生转移,要看单证或资料的性质而定。对于资料,不构成买方实际占有控制货物的障碍,应当认为不是货物风险转移的条件。即使卖方没有交付资料,不影响货物风险在卖方交付货物时转移。

  对于单证来说,单证可分为两类:一类是买方实际占有、控制货物所不必需的单证,如空运单、保险单证等;另一类是买方实际占有、控制货物所必需的单证,如提单;对于前者来说,与卖方交付货物所附的资料一样,不是货物风险转移的前提条件,因为是否随货物交付不影响买方实际占有、控制货物。对于后者来说,应该认为是货物风险转移的前提条件。如果卖方交付货物给承运人而未交付提单给买方,仍对货物保留形式意义上的所有权和占有权,买方就不能实际取得对货物的占有、控制权。因为,提单是货物运输的证明,更是货物所有权的凭证。谁拥有提单,谁就拥有提单所载明的货物所有权,谁就有权取得实际占有、控制货物的权利。我们把代表所有权凭证的提单交付,作为货物风险转移的条件之一,并不意味着我们在货物风险转移上采用所有权主义。提单交付之所以成为货物风险转移的条件,是因为提单是否交付,关系到买方能否实际占有、控制货物,关系到卖方是否自愿转移实际占有的货物给买方,即卖方是否向买方交付货物。在不需要凭单证提货的货物运输中,买方向承运人提取货物不存在任何障碍,卖方自愿转移实际占有的货物给买方,卖方已向买方交付货物,风险当然发生转移。因此,卖方没有交付提单,占有权不发生转移。对货物风险转移来说,没有交付提单,买方始终不能实际占有、控制货物。买方投有提单,承运人不可能无单放货给买方自找麻烦。在这种情况下,取得提单是买方取得货物实际占有控制的前提条件。一般都认为,交货应定义为自愿转移实际占有的货物。卖方没有交付提单,就不能认为卖方已交货。因为没有交付提单,实质上没有自愿转移实际占有的货物。卖方可以持提单提取自己交运的货物或者将提单转让给第三人,如果卖方原意对买方承担违约责任。因此,无论货物是否仍在运输途中或是在承运人处买方逾期未提取货物,只要卖方未实际交付提单类单证,货物的风险不发生转移,仍由卖方承担。提单类单证的物权凭证性质,决定这类单证应是货物风险转移的前提条件。

  我国《合同法》第147条规定:“出卖人按照约定未交付有关标的物的单证和资料的,不影响标的物毁损、灭失风险的转移”,从条文的含义来[[看,只规定了按约定未交付单证和资料的情况下货物风险的转移情况。对于交付单证和资料没有约定,货物的风险转移又将如何呢?实际上,《合同法》将卖方交付单证和资料的情况分为按约定或没有约定是没有实质的意义。对于单证和资料对货物风险转移的影响力来说,应当是从单证和资料的性质来说。不影响买方实际占有、控制货物的单证和资料,无论是否按约定有否交付都不影响货物的风险转移。卖方自愿转移实际占有的货物,买方能够实际占有、控制货物,卖方交付货物的行为已经完成,货物的风险随交货而转移。这些不影响买方实际占有、控制货物的单证和资料,是否按约定有否交付,只是卖方在交付这些单证和资料上是否构成违约。对于那些构成买方实际占有、控制货物障碍的单证如提单,无论是否按约定未交付,都影响货物的风险转移。卖方即使是按照约定未交付这些单证,由于这些单证代表货物的占有权,表明了卖方未自愿移转实际的货物,买方不能实际占有、控制货物。这说明卖方未交付货物。对于采用交付主义的立法和司法来说,卖方未交付货物,货物的风险自然不发生转移,因此,这些单证是否交付,无论卖方是按约定还是未按约定,都影响到货物风险的转移。我国《合同法》的这一条规定很有加以完善的必要。

  (四)关于海上路货的条件问题。

  海上路货是一种特殊的货物交易,货物的风险转移有其特殊性。

  所谓海上路货,是指这样一种货物买卖,当卖方先把货物装上开往某个目的地的船舶,然后再寻找适当的买主订立买卖合同,这种交易就是运输途中进行的货物买卖,在外贸业务中称之为海上路货。一般认为,海上路货,简单说就是出卖运输途中的货物。对这类货物交易的风险转移,我国《合同法》第144条也作了规定:“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毁损、灭失的风险自合同成立时起由买受人承担。”

  一般认为,海上路货的风险转移自合同成立时发生。但这种风险转移仍是有前提条件的。首先,卖方必须将海上路货的货物特定化,即在订立合同时,必须明确是全部货物或者是哪一部分货物划拨到合同项下。实际上从某种意义来说,特定化是将哪些货物的风险转移给买方,由买方来承担风险责任。

  其次,卖方对海上路货的货物品质担保义务是有限度的。这考虑到海上路货特殊的交易流转。因为卖方买受的可能是正在海运中的货物,后来又把仍在海运中的货物转卖给买方。因此,货物的风险自货物交给承运人时就转移给潜在的买方。上述这样的卖方,无法对货物品质进行检验确认,而存在的品质问题又不是这样的卖方所应承担的。因此,从有利于海上路货的正常流转,促进交易和公平,卖方对海上路货的货物品质担保义务是有限度的。这个限度就是一般情况下卖方不承担品质担保义务。即使货物存在品质问题,货物的风险自货物交付时就发生转移,货物交付的标志是合同的订立。但如果卖方在订立合同时已知道或理应知道货物存在品质问题而又不将这一事实告知买方,则货物的风险不发生转移。《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没有明确这类货物买卖的品质问题对货物风险转移的影响,但第68条仍规定了卖方所应承担的责任:“尽管如此,如果卖方在订立合同时已知道或理应知道货物已经遗失或损坏,而他又不将这一事实告知买方,则这种遗失或损坏应由卖方负责。”在买卖运输途中货物时,卖方的品质担保的有限度,对买方来说也是公平的。买方是在明知在途货物的风险存在的情况仍接受卖方的要约或给卖方以要约,表明买方自愿承担在途货物包括品质风险在内的风险。这种货物买卖合同的标的物,是可能存在品质问题的货物。即使标的物的确存在品质问题或遗失,也不违反双方订立的合同条款。但是,如果卖方明知货物存在品质问题或已经遗失,仍不将这一事实告知买方而与买方订立合同,这已是商业欺诈行为,违背合同最基本的诚实信用原则,合同无效,货物的风险责任也由卖方来承担。

  第三,合同成立是这种交易的货物风险转移的前提条件。但这并不意味着对于海上路货的风险转移采用订立主义。合同未成立前,货物的风险自然不发生转移。合同订立意味着卖方将在承运人实际占有、控制的在途货物划到合同项下,完成货物的交付。这与货物需要运输,卖方将货物交给承运人就完成货物交付在本质上并没有区别。合同订立,特别是通过合同订立将承运人实际占有控制的在途货物划到合同项下,由买方享有在途货物的所有权,标志着卖方完成了交付货物给买方的行为,货物的风险随着这一交货过程发生转移。这一交货过程形式上以合同订立为标志或者说以合同订立为载体。因此,我们说,海上路货的风险转移在合同订立时发生。我国《合同法》规定买卖在途货物,风险自合同成立时转移,仍是采用交付主义而不是采用订立主义。所以说,货物的特定化仍是海上路货风险转移的前提条件。

买卖合同2 篇2

  购货单位:(以下简称甲方)供货单位:(以下简称乙方)  签约地点:  为保证甲乙双方的经济利益,依据《民法典》规定及招投标文件之内容,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甲方向乙方购买达成如下协议:  

  一、合同标的  

  1.甲方同意向乙方购买,且乙方同意向甲方出售_________设备(以下简称合同设备)用于_________项目。由乙方提供的合同设备的内容详见合同附件一(附件中在列出设备名称的同时也请列出分项价格)。  

  2.乙方负责合同设备的安装、调试工作,由甲方提供必要配合。  

  3.双方同意附件中各项条款为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若附件与合同正文有任何不一致,以合同正文为准。  

  二、合同金额  合同总金额:人民币元,(大写:人民币万元整)  

  三、付款时间及方式  

  1.付款方式:分期付款。  

  2.具体执行规定:在合同生效后天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总额%货款;设备安装调试完毕,并初步验收后一周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总额%货款;设备正常运行天,经双方正式验收合格后一周内,甲方向乙方付合同总额%的货款;质保期满后付清余款。  

  3.在每期合同款项支付前10天,乙方向甲方开具同等金额的增值税发票(或根据实际情况加以约定)。  

  四、交货的相关规定  

  1.交货时间:合同生效后7个工作日内交货。  

  2.交货地点:215;  

  3.收货人名称:(应为签约单位名称)  地址:  

  4.交货方式:乙方负责货物运输,采用汽车运输方式。  

  5.乙方将合同设备运至215;并经安装调试,投入使用并经过甲方验收合格后,方为设备交货日期。甲方在合同约定的交货地点提货,运输费及运输保险费均由乙方承担。合同设备的毁损、灭失风险自乙方完成交货后转移给甲方。  

  6.乙方应在合同设备发运后一个工作日内将发运情况(发运时间、件数等)通知甲方,甲方应在合同设备到达合同列明的地点后及时将乙方所托运合同设备提取完毕。  

  7.甲方提取合同设备时,应检查合同设备外箱包装情况。合同设备外箱包装无损,方可提货。如合同设备外箱包装受损或发现合同设备包装箱件数不符,应在2个工作日内通知乙方,以便乙方办理合同设备遇险索赔手续。  

  8.甲方对乙方交付的合同设备,均应妥善接收并保管。对误发或多发的货物,甲方应负责妥善保管,并及时通知乙方,由此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9.如甲方要求变更交货地点,应在合同规定的交货日期一十五天前通知乙方。由于变更发货地址增加的运保费由甲方承担。  

  五、设备验收的相关规定  

  1.验收时间:乙方应于合同生效后天内完成设备安装调试,安装调试完毕后,甲方应在天内安排初步验收。设备于合同生效后天内通过双方的合格验收并由甲方出具验收合格书。  

  2.验收地点:  

  3.验收标准:  

  六、现场服务  

  1.乙方现场人员应遵守甲方厂规、制度,如有违规由乙方负责。  

  2.乙方现场人员食宿自理。  

  3.甲方如需邀请乙方开展非质量问题处理的技术服务,乙方应予以协助。  

  七、人员培训  乙方负责对甲方操作、维修人员和有关的工艺技术人员进行操作培训、维修培训、设备保养培训,使之完全掌握全部使用技术,以便使甲方人员正常地使用、维修保养设备。  

  八、保修方式  

  1.自设备经过双方验收合格之日起按乙方规定的条款进行保修服务,保修服务期限为年。保修期内,乙方必须在接到甲方保修通知后天内派人至甲方现场维修。  

  2.保修期内,如由于火灾、水灾、地震、磁电串入等不可抗拒原因及甲方人为破坏因素造成的损坏,乙方负责维修,设备材料成本费用由甲方承担。  

  3.保修期后,乙方必须在接到甲方维修通知后天内派人至甲方现场维修。设备的维修、更换,乙方酌情收取成本费和服务费,收费标准另行约定。  

  九、违约责任  

  1.甲方无故中途退货,应支付给乙方合同总额的5%违约金。  

  2.甲方逾期付款,每逾期一天,应支付乙方合同总额2‰的违约金,违约金累计总额不超过合同总额的5%。  

  3.乙方逾期交货,每逾期一天,应支付合同总额1%的违约金,违约金累计总额不超过合同总额的30%。逾期交货超过天,视为交货不能,乙方应双倍返还甲方已付款项,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支付合同金额30%的违约金。  

  4.保修期内,乙方未能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履行保修义务,每迟延一天,乙方向甲方支付合同金额1%的违约金并赔偿甲方其他经济损失,违约金累计总额不超过合同总额的30%,乙方超过30天仍未履行保修义务,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经济损失;乙方未能在接到甲方通知30天内将设备维修至正常使用的状态,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换货或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赔偿经济损失。保修期后,乙方未能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履行维修义务,每迟延一天,乙方向甲方支付合同金额1%的违约金并赔偿甲方其他经济损失,违约金累计总额不超过合同总额的30%。  

  5.设备未按照合同之约定通过甲方验收合格,每迟延一天向甲方支付合同总额1%的违约金;超过天仍未验收合格,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应立即返还已收款项并赔偿甲方由此遭受的其他经济损失。  

  十、不可抗力  如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受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一方应取得公证机关的不能履行或不能全部履行合同的证明,并在事件发生后15个工作日内及时通知另一方。双方同意,可据此免除全部或部分责任。  十

  一、合同变更  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合同的变更及修改须经双方同意,以书面形式变更。  十

  二、争议解决方式  双方如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十

  三、合同生效及终止  合同自双方签字并盖章后生效,双方权利义务履行完毕后,合同终止。  十

  四、合同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乙方:  代表:代表:____日期: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日期: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买卖合同2 篇3

  卖方(以下简称甲方):

  买方(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微型计算机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等有关规定,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为使合同内容具体确定,请在选定项目前打√,空置内容请划去。

  一、合同标的及价款

  乙方向甲方购买下列微型计算机商品,各商品的具体配置详见随机清单:

  □笔记本计算机 品牌 型号 单价 元

  数量 台 小计 元

  □台式计算机 品牌 型号 单价 元

  数量 台 小计 元

  □其他相关商品

  1.品名 型号 单价 元

  数量 台 小计 元

  2.品名 型号 单价 元

  数量 台 小计 元

  3.品名 型号 单价 元

  数量 台 小计 元

  以上所选商品的总价款为:人民币(大写) 元,即(小写) 元

  □赠品

  二、支付方式

  双方约定采用下列方式付款:

  □即时结清货款:合同标的交付时,以 □现金 □信用卡 支付;

  □分期支付货款:合同订立时,首付人民币 元,以 □现金

  □信用卡 □其他方式 支付;

  余款支付方式

  □其他方式

  三、商品验收与交付

  (一)验收方式:由甲乙双方共同验收。

  甲方向乙方说明商品的配置,核对商品品牌、型号和编号,包括附件和赠品,通电调试,保证商品能运行预装的系统软件,符合使用说明书中的配置和产品质量状况,经乙方确认后,验收完毕。

  (二)交付方式

  □自提 提货地点 ;

  □送货上门 送货时间: 年 月 日;

  送货地址 ;运费由 方承担。

  四、商品售后服务

  甲方按照《微型计算机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中销售者的义务向乙方提供质量保证和售后服务;随机附带的保修服务标准若高于《微型计算机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按照该标准执行。

  赠品的售后服务见合同附件。

  五、甲方承诺

  (一)所售商品质量符合国家质量标准或行业标准,符合国家有关的强制性认证规定,技术性能指标与说明书相吻合。商品为首次使用。

  (二)商品包装符合国家质量标准或行业标准,符合品牌厂商在说明书中规定的包装标准。实物与原包装内的配置清单相符。

  六、乙方须知

  (一)开票后15天内,应保留商品的原包装和充填物;在质量保证期内,应妥善保存商品的发票、配置清单和三包凭证。

  (二)品牌产品经过严格的兼容性测试。不应随意改变配置及任意扩充功能。

  七、特别约定

  在接受硬件维护前,乙方应自行备份保存在硬盘中的数据资料。因硬件维修而造成的数据丢失,责任由乙方承担。

  甲方特别承诺:在服务过程中,未经乙方允许,不得复制或泄露硬盘中的信息;商品更换回收后,对原硬盘不进行数据恢复。

  八、违约责任

  (一)若乙方采用分期支付货款方式的:

  1.甲方未按约定时间交货,每日按合同总价的 %向乙方支付违约金。甲方逾期 日未交货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甲方应返还乙方全部已付款项,并赔偿乙方所受损失。

  2.乙方无故拒收商品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应赔偿甲方所受损失。

  (二)甲方违反本合同第五条的,乙方有权要求退货及返还全额货款;

  (三)甲方违反本合同第七条第二款,并对乙方造成损害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进行赔偿。

  (四)开票后15天内,若乙方要求退、换商品,但不能提供商品原包装的,由乙方承担相应的包装费。

  九、争议解决方式

  合同履行中若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或向有关行业组织及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申请调解。

  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协商、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

  (一)向上海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二)向人民法院起诉。

  十、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一式两份,具有同等效力,其中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十一、其他约定

  卖方(签章):

  买方(签字):

  签订时间:

买卖合同2 篇4

  合同编号:

  买方: (以下简称“甲方”)

  卖方: (以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均为合法公司或个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保护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公平、诚信的原则,就 齐口裂腹鱼、重口裂腹鱼苗种 (产品)买卖事项,经友好协商,达成以下协议条款,以便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 合同标的及价格

  第二条 等级、质量和检查办法

  1.等级和质量:乙方所提供必须是在野生环境合法捕捞的野生雅鱼苗种,且规格大小为8~10cm,健康状况良好。

  2.检查办法:于交货地点,甲乙两方共同检查。 第三条 时间、方式、地点

  1. 交货时间: 甲方指定时间 。 2. 交货方式:乙方送货到甲方指定地点 3. 交货地点: 甲方指定地点 第四条 付款方式

  通过验收,并且乙方提供合同总价金额百分之百(100%)税务专用发票后,甲方一次性付款

  第五条 甲方的违约责任

  1.甲方未按合同收购或合同期中退货的,应按未收或退货部分货款总值的 _5__%,向乙方偿付违约金。

  2.乙方按合同规定交货,甲方无正当理由拒收的,除按拒收部分货款总值的 ___5__%向乙方偿付违约金外,还应承担乙方因此而造成的实际损失和费用

  3.乙方按合同规定交货,甲方无正当理由拒收的,除按拒收部分货款总值的 ___5__%向乙方偿付违约金外,还应承担乙方因此而造成的实际损失和费用。 第六条 乙方的违约责任

  1.乙方逾期交货,如甲方仍然需要,乙方应如数交货,并应向甲方偿付货物总值的 5 %的违约金;如甲方不需要,乙方应按未交货款的. 5 %偿付违约金。交货少于合同规定的,如甲方仍然需要,乙方应如数补齐,并应向甲方偿付少交部分货物总值的 5 %的违约金;如甲方不需要,乙方应按逾期应交部分货款总值的 5 %偿付违约金。

  2.乙方交货时间比合同规定提前,甲方有权拒收。如甲方同意接受,不按违约处理。

  3.乙方交售的 齐口裂腹鱼、重口裂腹鱼鱼苗 品种、标准与合同规定不符时,甲方可以拒收。

  4.乙方交售的 齐口裂腹鱼、重口裂腹鱼鱼苗 ,经甲方接收后15天内如发现有死伤现象(且非甲方因素所致),乙方应如数补齐死伤鱼苗数目。 第七条 不可抗力

  合同履行期内,如发生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抗力的原因,致使当事人一方不能履行、不能完全履行或者不能适当履行合同的,应向对方当事人通报理由,允许变更或解除合同。

  第八条 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成都市人民法院裁决。 第九条 产品所有权及风险转移

  甲方付清产品货款前,产品的所有权属乙方;产品的风险自产品交付之日起转移给甲方 第十条 其他

  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应提前通知对方,并采用书面形式双方达成协议。接到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通知一方,应在七天之内作出答复(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逾期不答复的,视为默认。违约金、赔偿金应在有关部门确定责任后十天内(当事人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偿付,否则按逾期付款处理。

  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须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作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即成立生效。本合同一式 五 份,其中正本二份,甲乙双方各执 一 份,副本三份,由甲方执有,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电话传真:

  电话传真: 签章日期: 年 月 日

买卖合同2 篇5

  合同编号:_________

  甲方(买方):_________

  乙方(中介方):_______

  丙方(卖方):_________

  1.甲丙双方在自愿原则下,经甲方认真挑选,双方一致同意,第_________号牛作价_________元。

  2.若检查该牛有病,则视本合同无效。

  3.丙方需按甲方要求,到指定地点检疫、复查并按时送达运点,否则造成损失,由丙方补偿全部损失。

  4.装运之前,_________天内仍由丙方饲养管理,费用甲方不负责。

  5.甲乙双方需认真做好标志、编号等,按号装车,装车前如有更换,掉胎等,由丙方全部负责。

  6.装车后,甲方将款统一付给乙方,丙方凭合同向乙方领取。

  7.为了确保“甲丙”双方的利益,双方同时交纳定金_________元由乙方保管,以防反悔。

  8.奶牛状况:

  年龄_______ 产奶量_______ 胎次_______ 怀孕月份_______ 角距_______ 备注_______

  9.甲方责任

  (1)组织人员选择奶牛,认真登记,合理定价。

  (2)交纳检疫,工商费用。

  (3)奶牛装车后一次付清牛款。

  (4)手续办毕,奶牛装车后,应付乙方中介费即牛价总金额的3%。

  10.乙方责任

  (1)组织好牛源,供买方按标准充分选择。

  (2)免费安排买方人员食宿,保护其生命财物安全。

  (3)书写合同书,并保证买卖方履行合同。

  (4)联系办理运输工具(汽车、火车、轮船等)。

  (5)办理工商、检疫、税务等一切出境手续。

  11.丙方责任

  (1)奶牛定价后,签订合同交押定金。

  (2)继续饲养若干,并按时送检装车。

  (3)装运前,奶牛若发生意外,由卖方全部负责。

  (4)检查奶牛若有病,奶牛属卖方,合同无效。

  12.此合同一式_________份,甲、乙、丙各_________份。如有其他事项经合同双方协议同意后可作为本合同附件。

  甲方(签字):_________     乙方(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

  丙方(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

买卖合同2 篇6

  卖房人:(以下简称甲方)

  身份证号:

  买房人:(以下简称乙方)

  身份证号:

  事 由:甲方将长春市私有产权住房的完全产权转让给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为明确甲乙双方权利和义务,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基础上,达成如下协议,并共同遵守。

  具体事项:

  第一条 甲方承诺:

  1,此房为私有产权住房,其产权是以符合法律规定的方式购买取得,其产权是长春市房地产管理局颁发的甲方 名下的产权证,产权证号丘地号具有合法交易性。

  2,甲方同意乙方以一次性付款方式购买此房,保证更名时手续齐全正常办理,并积极配合乙方办理过户或公证相关事宜。若发生过户或公证时手续有误和产权机关、公证机关失误未能将此房屋更名到位,甲方有责任和义务继续协助乙方完善手续,否则甲方承担相应责任。

  3,此房屋建筑面积为。

  4,甲方在将房屋交付乙方时保证房屋的现状和看房时相符,室内固定附属设施不动(门、窗、坐便、洗手盆、地板不能损坏)。其中:室内镶嵌物品 留给乙方;可移动的物品 免费送给乙方。

  第二条 此房款总价格为人民币xx元整。

  第三条 甲方保证在交接时该房屋没有产权权属纠纷和债务纠纷,不涉及抵押或查封,不涉及(第三方)诉讼。房屋如存在共有人,甲方保证已取得共有人的同意。由于违反国家及长春市相关政策法规而引起的法律及经济纠纷由甲方承担责任。

  第四条 乙方对该房屋已作充分了解并实地看房,对该房屋现状无异议,愿意购买该房屋。

  第五条 付款方式及交割过程:

  1, 于20xx年xx月xx日此合同签订的`同时,甲方收乙方定金人民币xx元整。此定金在交易完成时冲抵房屋总房款。

  2,甲乙双方约定于20xx年xx月xx日前共同到长春市相关机构办理此房更名过户或公证手续,办理流程按照相关机构的要求操作。

  3,甲乙双方在此房办理产权更名过户或公证同时,乙方将剩余房款一次性支付甲方。所有房款均以甲方出具给乙方的收条为准,同时甲方将房屋交付乙方。

  第六条 产权证的更名税费或公证费用由 方负担(赠予、继承、离婚所涉及的费用由甲方承担)。

  第七条 本合同签订后,如乙方不买此房,则定金不退;如甲方不卖,则此定金双倍返还,并在3日内还清。

  第八条 此房的各项费用(煤气、水、电、有线、供暖、物业)等在甲乙双方交接前的归甲方承担,交接后的归乙方承担,如存在陈欠或剩余费用,陈欠的甲方补齐,剩余乙方返还,并在办理房屋交接手续前结清。

  第九条 如因洪水、地震、火灾和法律、国家政策、银行政策变化等不可抗力原因,致本合同不能全面履行的,甲乙双方不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条 甲、乙双方在房屋买卖和办理相关手续期间,任何一方违背此协议任何一条款或有隐瞒、欺诈行为者均视为违约。违约方将向对方支付总房款百分之十的违约金,且承担对方由此而引起的损失和费用。

  第十一条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若发生争议,甲、乙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可向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本合同签订后,若发生没有预测到的费用,由引起责任或事情的一方承担。

  第十二条 此合同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在签字或盖章之日生效。

  第十三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另行议定,并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同等法律效力。

  甲 方:

  电 话:

  单 位:

  地 址:

  乙 方:

  电 话:

  单 位:

  地 址:

  签订时间:

  20xx年xx月xx日

买卖合同2 篇7

  卖 方:徐 (简称甲方)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 联系电话: 买 方:蒋 (简称乙方) 身份证号: 地址: 联系电话:

  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乙方向甲方购买房产签订本合同,以资共同信守执行。

  第一条 甲方将自有座落于 淄博市张店区美食街西首南侧 房屋出售给乙方,乙方对甲方出售房屋已作了解并愿意购买。

  第二条 甲方出售房屋属私有产权 房,用途商业 ,结构钢混 ,总层数4 层,间数 间,房屋建筑面积 平方米,土地使用权面积 平方米。(祥见附件1:房产证及房产证平面图复印件)房产证号: 土地证号: 甲方确保该房屋的合法性、真实性、可靠性,未在该房产上设置任何抵押、质押,未有任何债务纠纷。乙方有权在交易前查档,验证该房屋权属。 第三条房屋固定装修应保持原状,房屋内附属设备等祥见屋内设备清单 随房屋一并转让给乙方。第四条依据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甲方取得该房屋时缴纳的公共维修基金随房屋一并转让给乙方。

  第五条 甲乙双方议定上述房产买卖总价款(含装修、屋内设备和公共维修基金)为人民币(大写) 万元整 工作日内,甲乙双方共同到 市房屋交易管理部门对甲方的房产证查档验证。查档验证通过之日,乙方通过银行转帐方式向甲方支付售房款总额 %首付款,即 元人民币;3、甲方在收到首付款当日,将房产证原件以及办理权属转移所需的买卖合同、税票、身份证复印件等交给乙方并协助乙方到 市房屋交易管理部门办理房屋交易过户手续。4、乙方取得 市房屋交易管理部门颁发的'房屋权属证书和土地权属证书之日起 工作日内,乙方通过银行转帐方式向甲方支付第二期售房款总额 %,即 元人民币5、房屋尾款 元人民币,乙方承诺于20xx年 月 日之前付清。乙方根据付款进度将售房款打入甲方账户,甲方收款后给乙方出具收条。 第八条违约责任若甲方房屋产权有问题不能过户,甲方退回乙方支付购房款,并赔偿乙方同期贷款利息,若乙方延期付款按对等原则承担违约责任。 第九条 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签字生效。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第三份交房屋交易管理部门。第十条 本合同发生争议的解决方式:在履约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双方可通过协商、诉讼方式解决。第十一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另行约定,其补充约定经双方签章与本合同同具法律效力。

  出卖方(甲方):_____________ 购买方(乙方)__________________

  年 月 日

买卖合同2 篇8

  买方(以下简称甲方):____________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卖方(以下简称乙方):___________粮油贸易有限责任公司

  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甲方在乙方处订购豆类事宜,达成如下条款,以资共同遵守。

  注:以上单价为__________落地交货单价和甲方应支付乙方的单价。

  2、__________元整。

  3、付款方式:合同签订后额的__________%作为预付款。待乙方货物运输到交货地点,且落地经甲方验收并签认收货单后,付清余款。余款汇到开户行:____________;账号:____________。

  4、交货期限: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

  5、交货地点:____________

  6、违约责任:

  1)甲方应按双方约定的付款方式对乙方付款,若由于特殊原因甲方付款不及时,则乙方交货期限顺延。

  2)若乙方未按约定日期交货,则每拖延一天支付合同总金额的__________%违约金给甲方。

  3)若乙方延期交货超过偿付合同部分总额__________%的补偿金。

  4)若乙方所提供的产品未达到合同规定的质量要求,甲方有权随时解除合同,由此造成的损失乙方承担,并返还甲方支付乙方的所有款项。

  7、其它约定:

  1)若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发生纠纷,而双方经协商未果的情况下,可向签订地点所在的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其结果为最终结果,双方均受其约束并接受。

  2)本合同具有独立性,不受其他因素影响。

  8、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协商并达成协议,该协议与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9、本合同共贰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乙方(盖章):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

买卖合同2 篇9

  1.移动电话商品实行谁销售谁负责的原则;

  2.移动电话包装盒上的商标和机型是否是您所需要购买的;

  3.包装盒条形码串号(IMEI)是否完整,GSM手机可在移动电话上按*#06#,将所显示的15位移动电话串号与移动电话盒上的串号核对是否一致;

  4.查看移动电话外形是否有磨损、裂痕等其他损坏情况;查看机身上的螺丝是否有被拧过的痕迹;

  5.移动电话配置是否齐全,与销售商承诺的是否一致,并在下面合同条款中予以确认;

  6.查看移动电话累计通话时间,如显示时间低于10分钟,属正常范围;

  7.移动电话保修卡是否是原厂保修卡。

  二、购机中,请消费者进行如下确认:

  8.消费者购买_________品牌_________型号移动电话_________部;每部移动电话还包括下列配置:原装电池板_________块,串号_________,非原装电池板_________块;原装座充电器_________部,原装便充电器_________座;非原装座充电器_________座,非原装便充电器_________座;原装耳机_________副,非原装耳机_________副;其他_________;

  9.销售商承诺所提供商品是符合国家法律规定准予流通且质量符合国家法定标准的产品;

  10.消费者支付购机款_________元(人民币),如消费者购买的移动电话属分期付款或享受套餐服务的,还需同时遵守其他相关约定;

  11.销售商须向消费者提供加盖销售商公章的原厂保修卡、原厂提供的保修条例或规则等有关单证和资料,并指导、协助消费者填写“三包”凭证上须填写的内容;

  12.销售商须开具加盖公章销售发票给消费者,销售发票上须填写该移动电话机身串号、出厂序号(批号),配件、产品商标和型号、价格、销售日期等内容。

  三、购机后,请消费者注意如下事项:

  13.消费者购买移动电话后还可查看您所购买的移动电话是否有进网许可证。检验进网许可证可登录国家信息产业部网站()或通过电话(010)885X8800、(010)885X8516对移动电话进网许可证的真伪进行查询。

  14.消费者须妥善保管购机发票、合同、保修卡和销售商、生产商提供的其他单证。

  15.消费者在三包期限内使用移动电话出现质量问题,务必前往有授权的特约维修部门报修,否则您将有可能失去国家“三包”规定对您的保护;

  16.请消费者特别注意下列条款:

  A、自售出之日起7日内,移动电话主机出现《移动电话机商品性能故障表》所列性能故障的,消费者可以选择退货、换货或者修理。消费者要求换货时,销售商应当为消费者更换同型号同规格的移动电话机。消费者要求退货时,销售商应当负责为消费者退货,并按发货票价格一次退清货款。

  B、自售出之日起第8日至第15日内,移动电话主机出现《移动电话机商品性能故障表》所列性能故障的,消费者可以选择换货或者修理。消费者要求换货时,销售商应当为消费者更换同型号同规格的移动电话机主机。

  C、在三包有效期内,移动电话机主机出现《移动电话机商品性能故障表》所列性能故障,经两次修理,(不管是否相同故障)仍不能正常使用的,凭三包凭证中修理者提供的修理记录,由销售商负责为消费者更换同型号同规格的移动电话机主机。(请消费者注意:每一次修理务必要求修理方正确填写修理记录)

  移动电话机商品性能故障表(网络因素造成的故障除外)

  名称

  性能故障

  主机

  (三包有效期1年)

  说明书所列功能失效

  屏幕无显示/错字/漏划

  无法开机、不能正常登录或通信

  无振铃

  拨号错误

  非正常关机

  SIM卡接触不良

  按键控制失效

  无声响、单向无声或音量不正常

  因结构或材料因素造成的外壳裂损

  充电器

  (三包有效期1年)

  不工作或工作不正常、使用指定充电器无法正常充电

  电池

  (三包有效期6个月)

  充电后移动电话仍不能正常工作。

  判断依据为电池容量不小于80%

  移动终端卡

  (三包有效期1年)

  不能正常工作

  外接有线耳机

  (三包有效期3个月)

  不能正常送受话

  数据接口卡

  (三包有效期1年)

  不能正常工作

  17.签约本合同的销售商承诺:符合换货条件,并且销售商有同型号同规格移动电话机商品,消费者不愿意调换而要求退货的,销售商应当予以退货,但对于使用过的商品应当按《移动电话机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中《实施三包的移动电话机商品目录》收取折旧费,但折旧费率以0.25%计;在三包有效期内,移动电话机主机出现《移动电话机商品性能故障表》所列性能故障,经两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凭三包凭证中修理者提供的修理记录,由销售商负责15天内为消费者更换同型号同规格的移动电话机主机,销售商逾期未能更换的,销售商以移动电话价款×0.25%(天)对消费者提供补偿。

  18.补充条款(买卖双方可就上述条款未尽事宜进行补充约定);

  19.本合同是本次交易活动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本合同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销售商(盖章):_________消费者(签字):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买卖合同2 篇10

  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经过友好协商,基于自愿及平等互利的原则,就甲方向乙方出卖本合同约定的作品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作品概况

  第二条

  作品权属

  甲方应保证对本合同第一条所列作品拥有所有权及处分权并拥有足以对抗任何第三人的权利,同时甲方应如实披露作品瑕疵。

  第三条

  交易价格

  经甲、乙双方确认,本合同交易作品的价格合计为:___________元人民币,甲、乙双方均应对本合同约定的交易价格保密,任何一方因泄露交易价格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条

  付款方式

  乙方应于___年___月___日前将上述款项付至甲方银行账户。

  第五条

  作品的交付及验收

  甲方应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___日内将作品交付给乙方。甲、乙双方应于交付时进行验收:

  1、验收方法:双方书面确认。

  2、验收标准:符合本合同第一条所列作品概况,包括作者、年代、规格尺寸、质地、保存现状、瑕疵及备注内容。

  3、验收结束后,甲、乙方应通过以下方式对交付的作品进行确认:甲、乙方应于作品的正视、俯视、底视照片进行签字确认。

  第六条

  乙方于以下情形有权中止交易:有证据表明作品在权属、真伪、瑕疵披露等方面存在不实之处。上述情形经查证属实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如乙方已支付交易款项,则甲方应于___日内退回,逾期则应按日分之的标准承担违约金。

  第七条

  甲方的取回责任

  本合同解除的',甲方应于___日内取回作品;逾期未取回的,乙方可收取合理的保管费。甲方要求采用邮寄方式取回的,应以书面形式向乙方提出,邮寄、保险的费用由甲方承担,乙方不承担货交承运人之后的损失赔偿责任。

  第八条

  违约责任:

  1、甲方在作品权属、真伪、瑕疵披露等方面存在不实之处的,应按本合同约定的交易价格双方向乙方进行赔偿。

  2、乙方未按约定支付交易款项的,逾期不支付则应按日分之的标准支付违约金。

  第九条

  不可抗力

  本合同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克服、不能避免并对一方当事人造成重大影响的客观事件,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洪水、地震、火灾和风暴等以及社会事件如战争、动乱、政府行为等。

  如因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导致合同无法履行时,遇不可抗力的一方应立即将事故情况书面告知另一方,并应在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____日内,提供事故详情及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书面资料,双方认可后协商终止合同或暂时延迟合同的履行。

  第十条

  1、根据本合同需要发出的全部通知以及双方的文件往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通知和要求等,必须用书面形式,可采用____(书信、传真、电报、当面送交等方式)传递。以上方式无法送达的,方可采取公告送达的方式。

  2、一方变更通知或通讯地址,应自变更之日起____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否则,由未通知方承担由此而引起的相应责任。

  第十一条

  解释

  本合同的理解与解释应依据合同目的和文本原义进行,本合同的标题仅是为了阅读方便而设,不应影响本合同的解释。

  第十二条

  补充与附件

  本合同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甲乙双方可以达成书面补充协议。本合同的附件和补充协议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十三条

  合同效力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____年,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年____月____日。本合同正本一式____份,双方各执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四条

  争议的处理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有关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____种方式解决:

  (1)提交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甲方□乙方人民法院起诉。

  甲方:

  乙方:

  日期:

买卖合同2 篇11

  甲方: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

  乙方为了安葬双亲骨骼需向甲方购买一块墓地,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就买卖墓地事宜达成本协议,供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 乙方经甲方同意,选择在甲方的坡地中购买一块地作为墓穴,面积( )平方米。

  第二条 乙方向甲方支付墓穴(地)费:( )元/平方米,共计人民币( )元。在签订协议书时一次付清。

  第三条 乙方在获得甲方代表人签字后,即获得该墓穴的永久使用权。

  第四条 乙方所购的墓穴(地)自协议书生效之日起,甲方不能在这块地中种植任何植物和安放任何物品。如因甲方责任而造成墓穴(地)损失,由甲方负责修补及更换。

  第五条 乙方在使用墓地的过程中,如果有不明真相的`人员或者屯内人员干扰和阻挠的,由甲方负责出面解决。

  第六条 不可抗力条款

  1.由于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履行合同,免除履行义务方的责任;

  2.如遇国家或政府政策变化或调整致使合同不能履行,免除履行义务方的责任。

  第七条 由于年代和甲方代表人的变更对本协议不受任何影响。

  第八条 争议的解决

  1.本协议各方当事人对本协议有关条款的解释或履行发生争议时,应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予以解决。

  2.假如经协商未达成书面协议,则任何一方当事人均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九条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经双方签字后,即时生效。

  甲方代表人(签字、手印):

  甲方到场人员(签字、手印):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乙方(签字、手印):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订地点:____ _____

买卖合同2 篇12

  买方:____________ (下称甲方)

  地址:____________ 邮编:_____

  电话:____________ 传真:_____

  电子邮箱:__________

  卖方:____________ (下称乙方)

  地址:____________ 邮编:_____

  电话:____________ 传真:_____

  电子邮箱:__________

  甲乙双方经充分协商,本着自愿及平等互利的原则,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名称、品种、规格和质量

  1.名称、品种、规格:

  ____________ (应注明产品的牌号或商标)。

  2.质量,按下列第( )项执行:

  (1) 按照_______标准执行(须注明按国家标准或部颁或企业具体标准,如标准代号、编号和标准名称等)。

  (2) 按样本,样本作为合同的附件(应注明样本封存及保管方式)。

  (3) 按双方商定要求执行,具体为:

  _____________(应具体约定产品质量要求)。

  第二条 数量和计量单位、计量方法

  1.数量:________ 。

  2.计量单位和方法:__________。

  3.交货数量的正负尾差、合理磅差和在途自然增(减)量规定及计算方法:__ __________。

  第三条 包装方式和包装品的处理:

  _________(应尽可能注明所采用的包装标准是否国家或主管部门标准,自行约定包装标准应具体可行,包装材料由谁供应,包装费用的负担。)。

  第四条 交货方式:

  1.交货时间:_______。

  2.交货地点:_______。

  3.运输方式:_______(注明由谁负责代办运输)。

  4.保 险:_______(按情况约定由谁负责投保并具体规定投保金额和投保险种)。

  5.与买卖相关的单证的转移:___________。

  第五条 验收:

  1.验收时间:_______。

  2.验收方式:

  ______(如采用抽样检验,应注明抽样标准或方法和比例)。

  3.验收如发生争议,由___检验机构按___检验标准和方法,对产品进行检验。

  第六条 价格与货款支付:

  1.单价:____; 总价:_________(明确币种及大写)。

  2.货款支付:

  货款的支付时间:____________;

  货款的支付方式:____________;

  运杂费和其它费用的支付时间及方式:__________。

  3.预付货款:________(根据需要决定是否需要预付货款及金额、预付时间)。

  第七条 提出异议的时间和方法:

  1.甲方在验收中如发现货物的品种、型号、规格、花色和质量不合规定或约定,应在妥为保管货物的同时,自收到货物后____日内向乙方提出书面异议;在托收承付期间,甲方有权拒付不符合合同规定部分的货款。甲方未及时提出异议或者自收到货物之日起___日内未通知乙方的,视为货物合乎规定。

  2.甲方因使用、保管、保养不善等造成产品质量下降的,不得提出异议。

  3.乙方在接到甲方书面异议后,应在_____日内负责处理并通知甲方处理情况,否则,即视为默认甲方提出的异议和处理意见。

  第八条 甲方违约责任:

  1.甲方中途退货的,应向乙方赔偿退货部分货款的___%违约金。

  2.甲方未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有关技术资料、包装物的,除交货日期得以顺延外,应按顺延交货部分货款金额每日万分之___计算,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如____日内仍不能提供的,按中途退货处理。

  3.甲方自提产品未按乙方通知的日期或合同约定日期提货的,应按逾期提货部分货款金额每日万分之____计算,向乙方支付逾期提货的违约金,并承担乙方实际支付的代为保管、保养的费用。

  4.甲方逾期付款的,应按逾期货款金额每日万分之____计算,向乙方支付逾期付款的违约金。

  5.甲方违反合同规定拒绝接受货物的,应承担因此给乙方造成的损失。

  6.甲方如错填到货的.地点、接货人,或对乙方提出错误异议,应承担乙方因此所受到的实际损失。

  7.其它约定:_____________。

  第九条 乙方的违约责任:

  1.乙方不能交货的,向甲方偿付不能交货部分货款___%的违约金。

  2.乙方所交货物品种、型号、规格、花色、质量不符合同规定的,如甲方同意利用,应按质论价;甲方不能利用的,应根据具体情况,由乙方负责包换或包修,并承担修理、调换或退货而支付的实际费用。

  3.乙方因货物包装不符合合同规定,须返修或重新包装的,乙方负责返修或重新包装,并承担因此支出的费用。甲方不要求返修或重新包装而要求赔偿损失的,乙方应赔偿甲方该不合格包装物低于合格物的差价部分。因包装不当造成货物损坏或灭失的,由乙方负责赔偿。

  4.乙方逾期交货的,应按照逾期交货金额每日万分之____计算,向甲方支付逾期交货的违约金,并赔偿甲方因此所遭受的损失。如逾期超过___日。

买卖合同2 篇13

  采购方(以下简称甲方):______供货方(以下简称乙方):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甲乙双方就乙方安装中央空调设备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甲方订购及设备规格型号及数量,以及工程概况:

  1、设备情况: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安装工程概况: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工程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开工日期: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5、竣工日期: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第二条、乙方工程材料进场时,由甲方确认并指定货物堆放地点(甲方指定的地点必须是具有安全保证的),工程材料的安全由甲乙方共同负责。

  第三条、产品的安装、调试、验收:

  乙方负责中央空调设备的安装、调试。

  安装质量标准按国家规范及行业要求,以及乙方和厂家提供的工程安装设计说明。乙方于工程竣工当天通知甲方验收,甲方在接到验收通知______天内组织人员对工程进行验收,认定工程质量和工程内容符合要求的,双方代表在工程验收单(表)上签字盖章。产品安装方案以乙方提出并经甲方同意的设计图、选型方案为准。需更改设计方案的,须经双方协商同意。涉及机型调整的,须经双方洽商加以确认。

  第四条、付款方式:

  本合同价款为双方合同工程款加洽商价款。

  本合同工程总价款为人民币¥______元(大写:______元整)。

  合同签订时,甲方支付乙方工程定金计人民币¥______元。

  大写:______元整(计工程总价款的______%)。

  乙方工程材料及设备进场,甲方验收签字后支付乙方二期工程款人民币¥______元,大写:______元(计工程总价款的______%)。

  其余款项于设备调试完毕,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付清余款(以验收报告日期为准),甲方未付清全款以前,材料及空调设备权属为乙方。乙方通知甲方验收,______日内甲方无故不参加验收,视作验收合格。

  以上价款不含小区物管费、含专用钻孔机器钻孔费用、含设备吊装费。

  第五条、双方责任:

  一、乙方责任:

  工程现场乙方负责人全面负责安装施工现场的工作。

  除洽商外,如乙方延期交工,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但违约金总额不得超过价款总额的______%。如乙方在达到此限额后仍不能交工,甲方可考虑终止合同,因此造成甲方的损失由乙方承担。甲方签字认可的除外。

  乙方无故拖延工期的,每拖延______天,应向甲方支付价款的______‰的违约金,但因甲方原因造成的除外。

  二、甲方责任:

  工程现场甲方负责人全面负责安装施工现场的协调配合工作。

  甲方负责空调内机电源的铺设及室外机基座的建设。

  甲方负责施工期间的水电开支并协助办理乙方施工人员的出入证明。

  甲方中途终止工程,应向乙方偿付合同款的______%的违约金。

  甲方未能按合同规定时间支付工程款的,每迟______天,甲方应向乙方支付合同款总额的______‰的违约金,但违约金总额不超过合同款总额的______%。如甲方在达到此限额后仍不能付款,______个月内,乙方有权终止合同,并追回中央空调设备及附属材料,且甲方应承担乙方的经济损失,乙方也可追究甲方有关的法律责任。

  甲方如需调整产品型号,应及时通知乙方,并承担乙方重复运输、保管、设备差价、材料损失等有关费用。

  对以下原因造成的竣工日期延误,经甲乙双方确认,工期相应顺延:

  (1)工程量变化或设计变更。

  (2)不可抗力。

  (3)甲方未按时支付款项和未按时参加阶段验收而造成的停工。

  (4)甲方同意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

  第六条、产品质量责任和售后服务条款:

  自验收之日起,工程保修期为:______年(即______个月)。

  在质量保证期外由于产品质量问题,则乙方收取基本维修费用,更换损坏零部件的,按所更换零部件出厂价格收取费用。

  质保期结束后,乙方为空调使用方提供终身有偿维护服务。服务内容与方式,由使用方和乙方另行自愿签订合同予以确定。

  第七条、因发生不可抗力因素致使合同不能正常履行的,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

  第八条、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执行本合同发生的争执,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可依法向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九条、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第十条、由______方提交并经甲方确认的本工程的设计图及报价方案说明书及其他文本为本合同附件。

  第十一条、本合同如有其他未尽事宜,可由双方共同协商,作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二条、本合同正本一式______份,甲乙双方各执______份。

  甲方(签字):____________乙方(签字):____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_日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_日

买卖合同2 篇14

  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卖方)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买方)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经纪方)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总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经卖方、买方及经纪方协商,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 买卖标的

  买卖双方经协商须以下列条款通过经纪方出售及购入位于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该房屋)之房屋。该房屋建筑面积为_______,其它附属面积_______(以房产证面积或确权面积为准)。

  二、成交价格

  该房屋之成交楼价为单价_______元/平方米,其中附属单价______元/平方米,总价______元,(大写)______拾______万______仟______佰______拾______元整。

  三、付款方式(在[ ]中打“√”选择)

  A.一次性付款[ ]

  (a)_______元须在签本合约之同时付清作为认购金;?

  (b)_______元须在签正式房屋买卖合约前付清作为部分楼款,正式买卖合约须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之前签妥;

  (c)_______元须于买卖完成时(指房屋产权证书或正式购房合同已完备,下同)由买方付清作为楼价余款。

  B.按揭付款[ ]  

  (a)_______元须在签本合约之同时付清作为认购金;

  (b)_______元须在签正式买卖合约时付清作为首期余款,正式买卖合约须于银行同意按揭时签妥;

  (c)_______元须于买卖完成并办妥他项权利登记后由贷款银行直接拨入卖方银行帐号作为楼价余款,银行实际贷款额与原贷款额之间差额由买方以现金支付。

  C.转按付款[ ]

  (a)_______元须在签本合约之同时付清作为认购金,卖方收款_______天内向抵押银行申请转按揭手续,并协助买方申请银行贷款手续。

  (b)_______元须在签正式买卖合约时付清作为首期余款,正式买卖合约须于银行同意转按时签妥;

  (C)_______元须于买卖完成并办妥他项权利登记后由贷款银行扣除卖方所欠款项后将余款直接拨入卖方银行帐号作为楼价余款银行实际贷款额与原贷款额之间差额由买方以现金支付。

  四、税费承担及交割

  A.买卖完成时,卖方须负责将该物业交结/买方同意连同该物业现有之租约一起购入该物业。

  B.该物业是以现状售予买方,而买方已检查该物业,故买方不得借此拒绝交易。

  C.在该物业交易完成之日(即交结),卖方须付清一切有关该物业之杂费(如水电、管理、电话费及有线电视费等),并即时迁出该房户口。?

  五、佣金及赔偿

  基于经纪已提供之服务,经纪有权在此合约后向卖方收全_______元及向买方收全_______元作为佣金。

  六、违约责任

  A.卖方须保证对上述房屋享有完整所有权,能完全支配及处理。有关该物业的产权瓜葛、债务、税项及租赁清还抵押等,卖方应在交易前清理完毕,并保证交易后买方无须负责,否则卖方应赔偿买方由此引起的一切损失。

  B.经纪代卖方所收之临时认购金,由卖方收妥及签署本合约作实。如卖方拒绝收取该临时认购金及签署本合约,则该笔认购金在没有任何补偿情况下交回买方,买方将不得要求任何赔偿。

  C.如买方未能履行本合约之条款以至本合约不能顺利完成,则已付之认购金将由卖方没收,而卖方有权再将该物业售予任何人,而卖方不可再为此而向买方进一步追究责任或要求赔偿损失。

  D.卖方在收取认购金后不依合约条款将该物业售予买方,则卖方除须退还所有买方已付之认购金外,并须以同等数目之金额赔偿买方以弥补买方之损失,而买方不可要求进一步赔偿或逼使卖方履行此合约。

  E.无论在任何情况下,若卖方或买方任何一方未能依本合约之条款卖出或买入该房屋,则毁约之一方须即时付予经纪上述买卖双方的佣金作为赔偿经纪之损失。

  F.签署本合约后,如买卖双方在未得经纪同意下协议取消本合约或私自交易,则买卖双方将同时及分别成为本合约之毁约者,并仍须各自负责付予经纪应得之上述佣金,并支付给经纪方总房款______%的违约金。

  七、其它

  A.经纪方负责跟进有关买卖过户等一切手续,直到该房屋买卖完成为止。买卖双方须提供齐全该房屋买卖所需之资料。

  B.合约取代任何过往之三方在谈判中的声称、理解、承诺与及协议。

  C.本合约签字或盖章生效,一式三份均具同等法律效力,买方、卖方及经纪各持一份。

  八、补充

  1.____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买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卖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经纪方: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兹收到上述买方规定之定金人民币______________________元。

  卖方: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于_____________签署

买卖合同2 篇15

  第一,审查合同主体,不只是要审查合同主体是否适格。还要看供方有无供货能力,有无独立承担经济责任。如是审查需方,需看有无付款能力,有无独立承担经济责任能力。注意供需双方都要核对清楚。

  第二,审查买卖标的物(货物)的基本情况。看是否有产品名称故意不写全称,混淆产品品种;或供方不写产品牌号和商标,想达到以次代好的目的;有的供方不写产品规格型号,企图交货蒙混过关;还有的供方不写生产厂家,想用价低的档次差的产品供货。

  所以,在审查时需重点审查是否写清产品全称,写清牌号、商标,写清、写全规格、型号、写清生产厂家。

  在审查买卖标的物时,看是否有供方不写随机备品、配件工具、数量及供应办法。为了不免费提供,再借机收取配件费用。故需要提醒签订者注意:要写清随机备品、数量,配件工具、数量。并将上述用品的供应办法、时间也写清楚。

  第三,审查标的物的数量和计量方法。为避免合同双方签订者对产品数量或计量方法故意约定为本企业的标准或计量方式。应注意产品的数量应以国家统一的标准计量单位表示,没有统一计量单位的,产品数量的表示方法由双方确定,但必须具体明确,切不可用含糊不清的计量概念表述,如一件、一箱、一打等,应对双方使用的计量方法作出具体解释,如一件、一箱、一打等的表示,具体包括的产品数量是多少。看是否供方不写随机备品或配件工具的数量。防范方法是要写清随机备品数量。并将上述用品的供应办法、时间也写清楚。

  第四,审查标的物的技术标准(含质量要求)。这在买卖合同中存在的陷阱是不写质量标准;成套产品的,不写附件的质量标准;看样订货的,不封存样品。

  所以要注意审查时质量标准,是国家标准呢?还是行业标准?亦或企业标准?成套产品的,不但要写清主件的质量标准,还要写清附件的质量标准。看样订货的,一定要将样品封存好,作为验收的标准。另要注意审查质量负责的条件和期限,不但要写清,而且要写的科学、合理。如果对产品质量保证的时间写的不合理,就会造成买方无充足时间审查。

  第五,审查标的物的包装方式和包装要求。在买卖合同中,会经常出现供方不写或不写清包装标准、包装物的供应和回收,也不写费用负担,以达到简易包装省钱省力的目的。在审查时就要注意看是否写清包装物、包装标准、包装标签的内容等。对包装物的供应、回收,费用负担也要写清楚,以免出现纠纷。对包装不善引起货物损坏的责任约定是否清楚等。

  第六,产品价格及支付期限、地点和方式及交货的期限、地点和方式。在买卖合同中不写单价,逃避物价检查,并为偷、漏税创造条件,或需方只写金额数量,不写币种等情况都会发生,不写清交货方式,以达到不承担风险责任的目的,也为纠纷管辖设下埋伏。在审查中要看是否写清单价,写清币种。看是否写清交货地点和方式,代办托运时间及是否写清运输工具和运输路线等。

  第七,审查合同中是否约定验收或者检验的标准、方式、日期。在买卖合同中容易存在的陷阱是供方不写验收标准、方法及提出异议的期限,或将提出异议的期限订的过短。在审查合同时就要看是否明确规定货物的验收办法,事关供需双方预期的经济效益与合作成功与否的大局,也是易发生质量纠纷的地方,必须注意明确订明。看合同中是否明确载明:验收的时间;验收的方式;验收的标准;由谁负责验收和试验;当验收中发生纠纷后,由哪一级主管产品的.质量监督检查机关执行仲裁等等。

  第八,审查是否约定结算方式。在买卖合同中不写结算方式和期限,或只写结算方式,不写结算期限。以达到延长付款期的目的,这是买卖合同常存在的陷阱。这就需要注意审查是否写清结算的具体方式,写明结算期限。若是分期付款,还要审查是否写清每次付款的日期和确切数额。

  第九,审查违约责任及解决合同争议的方法。在买卖合同中会存在有可能违约的一方,不写违约责任,或将违约责任写得过轻。甚至不写合同纠纷的解决方式;选择有利于自己的合同解决方式和管辖机关。以为己方违约做好铺垫。这就需要注意是否将违约责任写具体。最好把对方每项义务不履行的违约责任都分别写清,以钳制对方,使其正确、全面履行合同义务。要审查是否写清解决纠纷的方式,是仲裁、还是诉讼及确定纠纷的管辖地等。

  第十,审查合同落款、署名、盖章等方面。在买卖合同中往往存在不注意写明签名人是法人代表,还是法定代表人授权的其他委托代理人。及不盖公章或盖的不是公章,用没有备案的合同章甚至业务章,或盖上了分公司或公司下属部门的印章。

  一定要注意这一细节,要盖公章,有些单位的合同专用章是经过备案的也可以,但这难于判断。签字的一定要是公司法定代表人,或持明确授权书的代理人,但相对方要把该授权书留件备

  查。

  另外值得提醒注意的一点,在审查落款、署名、盖章时,看合同中关于签字和盖公章是怎么约定的:如果关于合同效力条款有写“签字和盖章,合同方生效”,那么就要注意审查看,署名和盖章二者是否同时都有,否则会影响合同的效力,造成买卖合同无效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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