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买卖合同纠纷案代理词 篇1
审判员: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规定,重庆合纵律师事务所接受李某的委托,指派 、 律师代理李某与重庆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代理律师结合本案的事实及庭审情况,发表以下代理意见,敬请法庭考虑并予以采纳为盼。
关于李某与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李某与某公司对商品房买卖合同及 年 月 日协议的有效成立、合同履行的事实情况等案件事实部分没有争议,该案主要争议在于对 年 月 日协议第三条部分关键词语的理解,即“房屋的产权证”以及“办理”应当如何理解。
年 月 日协议第三条约定:“业主李某所购房屋的产权证力争在两年内办理完毕,如果两年内未办理,赔偿业主李某人民币伍千元整”。
代理律师认为:
一、“房屋的产权证”应当指房屋所有权证和房屋土地使用权证两证,房屋产权证的办理完毕就应当指办理完毕房屋所有权证和房屋土地使用权证两证。只有房屋所有权证和房屋土地使用权证两证办理齐备,才符合该合同约定的“房屋的产权证办理完毕”的意思表示。本案中,被告截止20__年12月31日才办到李某所购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20__年才办到土地使用权证。明显超过双方约定的办理完毕房屋权属证书的时间范围,已经构成违约。代理律师将具体的法律依据与理由陈述如下:
1、 “房屋的产权证”不是严格意义上的法律概念,只能按照人们通常的理解及有关法律规定来解释,应当指屋所有权证和房屋土地使用权证两证。“房屋的产权”指对房屋这一不动产的所有权,这一所有权应当包括对房屋所有权与房屋土地使用权这两方面的权利,那么“房屋的产权证”应当指房屋所有权证和房屋土地使用权证两证。
2、我国法律在提到房屋权利或权利证书时,常常是同时提到“房屋所有权和房屋土地使用权”。在理解“房屋的产权证”这一提法时,应当理解为指“房屋屋所有权证和房屋土地使用权证两证”。特别是以下引用的法律条文中有与“房屋的产权”相近的提法,都是指包括房屋所有权与房屋土地使用权在内的权利,如“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房屋权属”、“房屋的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的确认和变更,分别载入房地产权证书”等。
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预售商品房的购买人应当自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内,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现售商品房的购买人应当自销售合同签订之日起90日内,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协助商品房购买人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一条“房地产转让、抵押时,以出让或者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核实,由同级人民政府颁发土地使用权证书。在依法取得的房地产开发用地上建成房屋的,应当凭土地使用权证书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核实并颁发房屋所有权证书。房地产转让或者变更时,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申请房产变更登记,并凭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向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经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核实,由同级人民政府更换或者更改土地使用权证书。第六十二条: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由一个部门统一负责房产管理和土地管理工作的,可以制作、颁发统一的房地产权证书,依照本法第六十条的规定,将房屋的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的确认和变更,分别载入房地产权证书”。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前按项目委托具有房产测绘资格的单位实施测绘,测绘成果报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用于房屋权属登记。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60日内,将需要由其提供的办理房屋权属登记的资料报送房屋所在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协助商品房买受人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第四十一条:房地产开发企业未按规定将测绘成果或者需要由其提供的办理房屋权属登记的资料报送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或者《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届满后超过一年,由于出卖人的原因,导致买受人无法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3、把“房屋的产权证”理解为只包括“房屋所有权证”一项是违背本案当事人商品房买卖的意思表示的。只有房屋所有权证而没有房屋土地使用权证的房屋的产权是不完整的。根据我国法律,一项商品房的完整权利包括房屋的所有权和房屋土地的使用权两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也是这两项权利的买卖。在本合同中,双方当事人约定的商品房买卖就包括了这两项权利的买卖,这可以从出卖方已经履行的义务推断。如果把“房屋的产权证”理解为只包括“房屋所有权证”一项,这违背了当事人合同的真实意思表示,可能造成一方权利的不完整。
4、由于法律没有直接规定“房屋的产权证”的具体内容,双方当事人对这一约定的理解产生了争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按照合同所使用的词句、合同的有关条款、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确定该条款的真实意思。” 按照人们一般对房屋产权的理解,房屋产权手续包括房屋所有权证和房屋土地使用权证两证。本合同的目的也是为了买受人取得完整的对该房屋的权利,包括房屋所有权和房屋土地使用权两方面,按照该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目的,这里的“房屋的产权”应当理解为包括了房屋所有权证和房屋土地使用权证两证。
二、“办理”房产证应理解为办理完结并由房屋买受人实际取得房产证
1、被告认为在与原告的约定中所谈的“办理”应理解为过程意义,而非结果意义,即只要被告着手进行了,就算履行了义务,而不管结果如何,也就是说,在履行“办理房产证”这一义务上,只要被告在两年内着手为原告办两证即意味着被告合理的履行了义务。我们认为被告的这种理解显然不符合本协议上下文的文意,也不符合合同目的,更不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从协议的上下文的文意传承上看,“办理”二字出现在“办理完毕房产证”的义务约定之后,其目的显然是对该义务的补充说明,其意义也与前文的“办理完毕”一脉相承,也就是说“办理”与“办理完毕”具有相同的意义。从本协议的目的上看,是为解决原告久久得不到房产证的情况而进行的约定,其目的显然是敦促被告尽快为原告办证并使原告在合理的时间内取得两证,如果在这里将“办理”理解为过程意义,则这个协议的约定两年期限将没有任何意义,因为在过程意义上,被告早在本协议签署前就已在为原告“办理”两证,只是没有“办理完毕”而已,显然如果仅将“办理”理解为着手进行,则被告将绝对不可能违约,本合同的目的也就无从实现。从法律规定上看,“办理”通常也是从结果意义上加以规定的,《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由于出卖人的原因,买受人在下列期限届满未能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除当事人有特殊约定外,出卖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根据该司法解释,商品房的出卖人承担的办理两证的义务应为“在约定的期限内为买受人办理房产证并使买受人取得”。在本案中,被告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时间为20__年12月31日,取得土地使用权证的时间为20__年,均已超过双方在协议中约定的两年办理期限。应按照《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之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2、被告称在为原告办理房产证的过程中积极为原告办理相关手续,即应认为被告遵守了与原告的协议,而没有构成违约。根据《民法典》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被告未在约定的期限内为原告办理完毕产权证,这是一个显而易见的问题,所以履行合同不符合约定,就属于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
三、原告预交给被告办理房屋产权证的税费及其它费用共计 元,而被告给原告的发票总额仅为 元。原告多交部分被告理应退还。
被告多收取原告的费用,于法无据,对被告而言属于不当得利,而造成了原告利益的损失,故应当按照《民法典》的规定返还原告。
综上所述,代理律师认为:“房屋的产权证”应当指房屋所有权证和房屋土地使用权证两证,房屋产权手续的办妥就应当指办理完房屋所有权证和房屋土地使用权证两证。本案中,被告截止20__年12月31日才办到李某所购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 年才办到土地使用权证。明显超过双方约定的办理完毕房屋权属证书的时间范围,已经构成违约,理应按照 年 月 日协议的约定赔偿业主李某 元。另,某公司多向原告收取的费用,属于不当得利,理应退还原告。
律师事务所
律师:
年 月 日
商品买卖合同纠纷案代理词 篇2
出卖人(甲方):
注册地址: 营业执照注册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身份证号: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 联系地址:
买受人(乙方):
身份证号: 委托代理人: 联系电话: 身份证号: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 联系地址:
因本合同项下的甲方缺少在建工程项目的建设资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买卖商品房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甲方的项目建设依据:
甲方以_ __方式取得位于 编号为______________ 的地块的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号】为____________________。
该地块土地面积为 ,规划用途为 ,土地使用年限自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至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甲方经批准,在上述地块上建设商品房名称为: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号为 ,施工许可证号为 。
第二条:甲方的商品房销售依据
乙方购买的商品房为 。甲方保证在商品房现售前已将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及符合商品房现售条件的有关证明文件报送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备案。
甲方应在本合同签订前向乙方提供甲方的商品房可以合法销售的有效证明文件。
第三条:乙方购商品房的基本情况 乙方购买的商品房(以下简称该商品房)为本合同第一条规定的项目中的:
该商品房的用途为_____________,属_________结构,层高为______,建筑层数地上______层,地下______层。
该商品房阳台是 【封闭式】【非封闭式】。
该商品房合同约定建筑面积共 平方米,其中,套内建筑面积_______平方米,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_______平方米。
第四条:计价方式与价款
甲方与乙方约定按下列方式计算该商品房价款:
按 建筑面积 计算,该商品房单价为(人民币)每平方米 元,总金额(大写)人民币 元整(小写¥ 元)。 第五条:付款方式及期限
乙方按下列第_______种方式按期付款: 1、一次性付款:
乙方同意在本《商品房买卖合同》生效并办理完毕相应的产权过户手续后一次性支付全部房价款。
2、分期付款:
第六条:乙方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乙方如未按本合同规定的时间付款,按逾期时间,分别处理(不作累加)(1)逾期在______日之内,自本合同规定的应付款期限之次日起至实际全额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乙方按日向甲方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______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2)逾期超过______日后,甲方有权解除合同。甲方解除合同的,乙方按累计应付款的_______%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乙方愿意继续履行合同的,甲方同意,合同继续履行,自本合同规定的应付款期限之次日起至实际全额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乙方按日向甲方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_______(该比率应不小于第(1)项中的比率)的违约金。
本条中的逾期应付款指依照本合同第五条规定的到期应付款与该期实际已付款的差额;采取分期付款的,按相应的分期应付款与该期的实际已付款的差额确定。
第七条:交付期限
甲方应当在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前,依照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将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商品房交付乙方使用;
除双方协商同意解除合同或变更合同外,如遇不可抗力,甲方应当在发生之日起______日内告知乙方,双方协商予以延期。
第八条:甲方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
除本合同第七条规定的不可抗力情况外,甲方如未按本合同规定的期限将该商品房交付乙方使用,按下列第______种方式处理;
(1)逾期不超过______日之内,自本合同第七条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次日起,甲方按日计算向乙方支付已交付房价款 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2)逾期超过_______日后,乙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解除合同的,甲方应当自乙方解除合同通知到达之日起______天内退还全部已付款,并按乙方累计已付款的向乙方支付违约金。甲方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合同继续履行,自本合同第七条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次日起,甲方按日向乙方支付已交付房价款 的违约金。
第九条:规划、设计变更的约定经规划部门批准的规划变更、设计单位同意的设计变更导致影响到乙方所购商品房质量或使用功能的,甲方应当在有关部门批准同意之日起10天内,书面通知乙方;
乙方有权在变更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做出是否退房的书面答复。乙方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未作书面答复的,视同接受变更。甲方未在规定时限内通知乙方的,乙方有权退房。
乙方退房的,甲方须在乙方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______天内将乙方已付款退还给乙方,并按_______利率付给利息。乙方不退房的,应当与甲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第十条:交接
商品房达到交付使用条件后,甲方应当书面通知乙方办理交付手续。双方进行验收交接时,甲方应当出示本合同第七条规定的证明文件,并签署房屋交接单。甲方出示证明文件或出示证明文件不齐全,乙方有权拒绝交接,由此产生的延期交房责任由甲方承担。
第十一条:甲方保证销售的商品房没有产权纠纷和债权债务纠纷。因甲方原因,造成该商品房不能办理产权登记或发生债权债务纠纷的,甲方承担全部责任。
第十二条:关于产权变更登记的约定
甲方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______日内,将办理权属变更登记需由甲方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如因甲方的责任,乙方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取得房地产权属证明书的,双方同意按下列条______项处理;
1、乙方退房,甲方在乙方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______日内将乙方已付房价款退还给甲方,并按已付房价款的______%赔偿乙方损失。
2、乙方不退房,甲方按已付房价款的______%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第十三条 合同的生效和变更
1、本合同自本合同项下商品房办理完毕产权变更登记时生效。
2、甲乙双方经自愿协商一直可以解除本合同,甲乙双方均不能单方解除本合同。
第十四条 其他约定
1、甲方保证出售给乙方的的本合同项下商品房合法、权属清楚、有合法的土地使用权,否则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由甲方承担;
2、甲方有义务配合乙方按照本合同约定时间进行产权变更登记手续; 3、本合同项下商品房依照“房地一体”的原则进行出售。
4、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公证费、过户产生的所有税费等)由甲方承担。
第十五条 争议解决
本协议双方在履行协议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六条 其他
1、本合同未尽事项,可由双方约定后签订补充协议。
2、本合同一式 份,甲乙双方各执 份,登记机构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合同签署页)
甲方: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签订地址:
乙方:
身份证号:
委托代理人: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