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不破租赁的方协议 篇1
一、目标房屋基本情况:
1.房屋坐落:_______________沈阳市
(包括房间号)
2.建筑面积平方米,用途
3.房屋所有权证号码:_______________
4.房屋归属:_______________甲方个人所有
二、20__年月日甲方与乙方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将上述目标房屋出租给乙方用于办公,租赁期限为年月日至年月日,该租赁合同合法有效。
三、20__年月日甲方与丙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将上述目标房屋出售给丙方,丙方已将购房款全部支付完毕,该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
四、因在乙方租赁期限内,目标房屋将发生所有权变动,三方特作如下约定:
1.甲、丙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生效后不影响甲、乙双方在先的《房屋租赁合同》之效力,丙方应继续履行与乙方的《房屋租赁合同》直至该合同期限届满日年月日;
2.甲方确认自20__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乙方应依照《房屋租赁合同》之规定向丙方履行租金支付义务,并有权要求丙方履行作为出租人的相应义务;
3.甲方应协助丙方与乙方办理后续交接手续。
4.因目标房屋暂时无法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丙方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和《契证》,待丙方办理完转移登记后再与乙方重新签订《房屋租赁合同》。
五、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三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不动产所在地法院起诉。
六、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由三方当事人签订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七、本合同一式叁份,三方各执壹份。
八、本合同自三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附件:_______________
1.甲方与乙方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原件一份;
2.所转让目标房屋的购房合同原件及对应付款收据一份。
甲方:_______________(签字)
___ 年 ___ 月 ___ 日
乙方:_______________(签章)
___ 年 ___ 月 ___ 日
丙方:_______________(签字)
___ 年 ___ 月 ___ 日
买卖不破租赁的方协议 篇2
曾先生在选购了一套二手房时,被前业主告知该房产已经有人承租,租期尚有九个多月才到期,曾先生以为购买了房屋后就有权随时要求承租人搬离,于是于前业主签订了合同并办理了过户手续,但是,在与承租人交涉限期搬离的过程中,承租人提出“买卖不破租赁”的概念要求继续承租,并指责前业主和曾先生没有尊重其“优先购买权”,其有权主张曾先生的房屋买卖行为无效。
这是在转让已经租赁的房产过程中普遍存在遍的问题,承租人所提出的“买卖不破租赁”是一项专业法律术语,具体解释为租赁房屋发生转移的场合,承租人对于该房屋的使用权,不会因为该房屋的买卖而受影响,买受人仍应当继续履行原租赁合同的规定,此时租赁权的效力大于买卖双方的转让效力,只有当租赁期限到期时,买受人方才可以行使完整所有权。
对此,我国法律有明确的规定:《民法典》第229条规定:“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11条规定:“租赁期限内,房屋出租人转让房屋所有权的,房屋受让人应当继续履行原租赁合同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19条第二款规定:“私有房屋在租赁期内,因买卖、赠与或者继承发生房屋产权转移的,原租赁合同对承租人和新房主继续有效”。
而承租人提出的“优先购买权”则是指出租人出卖房屋时,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依法享有优先购买的权利。《民法典》第230条规定:“出租人出卖出租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间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第11条规定:“房屋所有人出卖出租房屋,须提起三个月通知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承租人享有优先购买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
由此可见,在该案例中,承租人提出要求继续租赁的要求是合法的,承租人的利益应该受到法律的保护,曾先生无权要求承租人限期搬离,但是有权要求承租人支付租金,因为,曾先生在取得该房产的所有权的同时也取得了收益权。另外,如果前业主确实没有通知过承租人该房屋要出售或者承租人表示在同等条件下愿意购买该房屋的话,承租人确实有权主张该买卖关系无效。建议二手房买受人应当在购房前充分了解要购买的房屋是否已经出租,如果出租,租赁期限是否快到期,避免影响自己的购房用途或自己的投资计划。
买卖不破租赁的方协议 篇3
委托人:
居间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委托人与居间人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房屋租赁居间的有关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委托事项
甲方委托乙方在委托期限内为其居间寻找符合以下条件的房屋,并协助促成其与出租人签订房屋租赁合同:
坐落:____;楼房为___室___厅___卫;平房为___间;无装修;一般装修;精装修;防盗门;有线电视接口;空调;天然气;煤气;集中供暖;土暖气;热水器;电话;电视机;电冰箱;洗衣机;上下水;家具____;楼层:___;结构:____;朝向:____;建筑面积:_____平方米;月租金标准:____元;租期:____;房屋用途:_____;
房屋权属:________
其他条件:________
乙方还应提供以下服务:___________
第二条委托期限
自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超过以上期限仍需要居间服务的,双方另行签订居间合同或以书面形式将本合同委托期限延长。
第三条现场看房
乙方应陪同甲方到房屋现场看房。
乙方应当制做看房的书面记录,列明房屋的具体地址、看房时间及其他事项。看房记录需经甲方签字确认,由双方各执一份。
乙方为甲方寻找的房屋不满足甲方提出的必备条件或者甲方不满足出租人提出的特别条件要求的,甲方有权拒绝签字并拒绝支付看房费。
第四条甲方义务
应出示身份证_______等真实的身份资格证明;
应对乙方的居间活动提供必要的协助与配合;
应对乙方提供的房屋资料保守秘密;
不得在委托期限内及期限届满后____日内与乙方介绍的出租人进行私下交易。
第五条乙方义务
应出示营业执照、房地产经纪机构资质证书等合法的经营资格证明;
应尽力完成甲方的委托事项,按照本合同第一条甲方提出的条件为甲方寻找房屋,将处理情况及时向甲方如实汇报,为甲方看房和与出租人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提供联络、协助、撮合等服务,并促成甲方与出租人的房屋租赁合同成立;
应保证为甲方提供的房屋资料已经事先核实,并且甲方满足出租人提出的特别条件要求;
不得提供虚假信息、隐瞒重要事实或与他人恶意串通,损害甲方利益;
对甲方的经济情况、个人信息、商业秘密等保守秘密;
应保证为甲方介绍的出租人具有房屋所有权证书或对出租房屋依法享有出租权利的其他证明及身份证、营业执照等身份资格证明;保证出租房屋产权明晰,不存在所有权纠纷或者其他权利纠纷;
收取看房费、佣金、居间活动费用的,应向甲方开具合法、规范的收费票据;
本合同签订后,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向甲方收取任何名目的预收费用。
第六条委托事项的完成
“完成委托事项”是指完成本合同第一条所列全部委托事项。甲方与出租人未签订书面租赁合同,乙方仅为甲方提供信息,或为甲方看房并与出租人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提供联络、协助、撮合等服务的,均视为委托事项未完成。
第七条费用与佣金
看房费
看房费是指乙方陪同甲方到房屋现场看房实际发生的费用。
看房费用由甲方承担。看房费用为:每次____元。甲方可以一次性交纳看房费用_____元,可看房_____次。
乙方完成委托事项的,甲方支付的看房费用费抵作佣金。
佣金
佣金是指乙方完成委托事项后应得的报酬。
乙方完成委托事项的,甲方应按照实际月租金的___%向乙方支付佣金。
佣金应在甲方与出租人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后日内支付。
佣金的支付方式:现金;支票;____.
委托事项未完成或未在委托期限内完成的,乙方不得要求支付佣金。
居间活动费用
居间活动费用是指乙方为完成委托事项实际支出的必要费用。
乙方完成委托事项的,居间活动费用由乙方承担。
非因乙方故意或过失导致委托事项未完成或未在委托期限内完成的,乙方可以要求甲方支付必要的、合理的居间活动费用。乙方要求甲方支付上述费用的,应当如实列明,并出具相关票据,做出合理解释。
除看房费、佣金和居间活动费用外,乙方不得向甲方收取其他任何费用。
第八条转委托
乙方将委托事项全部或部分转委托给第三人处理,应当事先征得甲方的同意。
第九条本合同解除的条件
双方可以以书面形式协商解除合同。
第十条违约责任
甲方违反保密义务的,应按照_____标准支付违约金;
在本合同第四条约定的期限内,甲方与乙方介绍的出租人私下成交的,应按照______的标准支付违约金,乙方仍有权取得约定的佣金;
甲方未如约支付看房费、佣金、居间活动费用的,应按照_____的标准支付违约金;
乙方违反保密义务的,应按照_____标准支付违约金;
乙方怠于履行尽力义务的,不得向甲方要求支付看房费、佣金、居间活动费用;
乙方提供虚假信息、隐瞒重要事实或有恶意串通行为的,除退还已收取的看房费、佣金、居间活动费用外,应按照_____标准支付违约金。甲方除按约定支付违约金外,还应对超出违约金以外的损失进行赔偿。
乙方为甲方介绍的出租人不具有房屋所有权证书或对出租房屋依法享有出租权利的其他证明或身份资格证明,或所介绍房屋存在所有权纠纷或者其他任何权利瑕疵的,除退还已收取的看房费、佣金、居间活动费用外,应按照______标准支付违约金,甲方除按约定支付违约金外,还应对超出违约金以外的损失进行赔偿。
第十一条合同争议的解决办法
本合同项下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或申请调解;协商或调解解决不成的,按下列第___种方式解决:
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二条其他约定事项
第十三条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第十四条合同一经生效,即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合同内容进行变更或对未尽事项做出补充规定。变更或补充规定应当采取书面形式,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五条本合同相关条款的约定是在不违背国家法律、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的前提下做出的,如果国家法律、法规和地方性法规对委托人、居间人及出租人的资质、资格及其他有关方面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委托人居间人:
住所:住所:
身份证号: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营业执照号码:
营业执照号码:签约代表:
委托代理人:房地产经纪机构资质证书号码:
电话:电话:
传真:传真:
邮政编码;邮政编码:
合同签订时间:合同签订时间:
合同签订地点:合同签订地点:
买卖不破租赁的方协议 篇4
出租方(以下简称甲方):
承租方(以下简称乙方):
为加强我县廉租住房的租赁管理,明确租赁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根椐《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凤山县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实施细则(试行)》的有关规定,经甲、乙双方协商,订立以下租赁合同,供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房屋基本情况:
(一)房屋座落:红军路廉租住房小区第____栋____梯____号。
(二)房屋面积:套型建筑面积50㎡。
(三)房屋设施、设备情况:水表____个,电表____个,独立厨房1间,独立卫生间1间。
第二条免租期限、房屋用途、水电费支付:
(一)免租期限:自20xx年9月1日起至20xx年12月30日止。
(二)房屋用途:乙方承租该房屋仅作为租赁者本人家庭居住使用,不得转租和其他处理。
(三)水电费支付:乙方要按水电部门的规定上缴水电费。
第三条房屋修缮约定:
(一)租赁期间,甲方应定期检查房屋,掌握房屋完损状况,发现损坏及时报告修缮,确保该房屋符合正常居住条件。
(二)因自然损耗、老化或非乙方原因等引起该房屋及其配套设施的损坏,由甲方负责维修,具体包括:
1、房屋基础、墙体、柱、梁、地板、天面等承重构件;
2、房屋共用明沟、暗沟、沉沙井、排水管道、化粪池等配套设施;
3、房屋其他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
(三)下列项目的维修由乙方自行负责:
1、房屋门窗的玻璃等易碎构件;
2、分户水表及表后的水管、水笼头、瓷盆、便盆等给排水设施;
3、分户电表及表后的电线、插座、开关、灯具等供电照明设施;
4、乙方装修装饰部分;
5、因乙方使用不当等原因而损坏的房屋构件等。
第四条房屋安全使用约定:
(一)乙方应合理使用其所承租的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如因使用不当造成房屋及设施损坏的,乙方应立即负责修复或赔偿。
(二)乙方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的内部结构或设计对房屋结构有影响的设备。乙方如需装修房屋须事先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并将其设计方案报甲方备案后方可施工。租赁期满后或因乙方责任导致退租的,甲方不补偿乙方支付的装饰装修费用,乙方也不得拆除。
(三)在租赁期内,乙方应安全使用房屋:
1、不得私自拉接电线或使用不合格的电线、插座、开关等设备,不得超负荷用电;
2、不得在房间内或公共走道等非厨房部位生火煮食,堆放易燃易爆或有毒物品;
3、不得在房屋内及公共部位乱搭乱盖乱建,因房屋使用不当而发生安全事故的,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四)在租赁期间,如发生火灾等安全事故,经有关部门鉴定确认事故责任人为乙方的,乙方必须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第五条合同的解除与终止:
(一)租赁期间,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租赁合同,收回房屋。
1、擅自将承租住房转让、转租、出借或互换承租房屋的;
2、无正当理由空臵承租住房3个月以上的;
3、擅自对租住的住房进行装修和扩建、加建、改建、改变房屋结构或改变其使用性质的;
4、以虚报、瞒报情况或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手段骗取廉租住房的。
(二)租赁期间,经县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核定后,乙方不再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限期退回房屋。
(三)免租期满,合同自20xx年元月另行签订。
出租方(盖章):______承租方(盖章):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
买卖不破租赁的方协议 篇5
目前听到很多的同事跟我咨询:某某在售房屋附有租约,而客户却不愿意承接该租赁关系,如果业主必须解除现存的租赁合同才能成就买卖合同,请问这种租赁合同到底可不可以解除如果解除了是否违背了“买卖不破租赁”的原则
首先,这个问题的探讨有个前提:我们这里所说的租赁合同必须是“合法,有效,现存”的租赁合同。即合法目的不能违法,例如租赁标的物业来从事违法犯罪活动,须在法律范围内进行约定,例如租赁期限不能超过20年,超过部分无效,合同期限尚未届满。以下探讨是在此前提下进行。
关于租赁合同的解除问题是个比较有争议的问题,一部分人认为房子是业主的,业主想怎么处理就怎么处理,关租客什么事所以可以解除(在这里有必要解释一下,是“业主的”法律的表叙是业主对该房屋享有所有权,而有所权是一种对世的,绝对的权利,即所有其他人都不得侵犯该权利)。另一部分人认为,“买卖不破租赁”,租客是基于合同关系合法取得租赁权利的,应该受法律保护,所以不能解除。
现在就想对上叙观点表达一下自己的看法。本人认为这两种观点都有一定的道理,但都不完全正确。前一个观点是以所有权否定租赁权,以绝对权否定相对权是没有道理的。两种权利只要合法都应该受法律保护。业主要出售租客承租的房屋,就与租客有很大的关系!那么,后一个观点就正确了吗不完全正确!如前所叙:“合法租赁合同应该受法律保护”是正确的,所以合同能否解除要看具体情况。
在此要分两类情况:如果合同约定了解除合同的条件(主要为违约责任,解除合同所造成的损失赔偿及通知等附随义务),那么合同就是可以解除的:如果合同没有约定任何的违约责任,尤其是明确约定合同期限内不能解除合同的。如果是前一类合同,又怎么解除合同业主应该根据合同的约定条件就可以解除了,视具体情况而定。而“买卖不破租赁”主要指一种租赁关系的承接,租赁标的出售后,原租赁合同对买受人句许生效。这与承接前后者承接后租赁关系的接触并不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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