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炭买卖合同样本 篇1
合同编号:________________
出卖人:_______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
买受人: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时间:____年____月__日
一、收货人名称、发到站、品种规格、质量、交(提)货时间、数量
二、交(提)货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质量和数量验收标准及方法: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四、煤炭单价及执行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五、货款、运杂费结算方式及结算期限: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六、违约责任: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七、解决合同争议的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八、其他约定事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出卖人买受人鉴(公)证意见:
鉴(公)证机关(章)
经办人:
年 月 日
(注:除国家另有规定处,鉴(公)证实行自愿原则)
出卖人名称(章):
住 所: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电 话:
电报挂号:开户银行:
账 号:
纳税人登记号:
邮政编号:买受人名称(章):
住 所: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电 话:
电报挂号:开户银行:
账 号:
纳税人登记号:
邮政编码:
监制部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煤炭买卖合同样本 篇2
合同编号:
出卖人:签定地点:
买受人:签定时间: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第一条:收货人名称、发到站、品种规格、质量、交(提)货时间、数量 收货人名称发站到站品种规格质量交(提)货时间、数量(吨)全年合计一季度二季度三季度四季度
(注:空格如不够用,可以另接)
第二条 交(提)货方式:
第三条 质量和数量验收标准和方法:
第四条 煤炭单价及执行期
第五条 货款、运杂费结算方式及结算期限:
第六条 违约责任:
第七条 解决合同争议的方式:
第八条 其他约定事项:
出 卖 人
买 受 人
签(公)证意见:
签(公)证机关 (章)
经办人:
年____月____日
(注:除国家另有规定外,签(公)证实行自愿原则)
出卖人名称(章):
住 所: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
电报挂号:
开户银行:
账 号:
纳税人登记号:
邮政编码: 买受人名称(章):
住 所: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
电报挂号:开户银行:
账号:
纳税人登记号:
邮政编码:
煤炭买卖合同样本 篇3
卖方: 合同编号:
买方: 签定地点:
签订时间:
*注:以下内容均来举例说明
一、收货人名称、发到站(港口)品种规格、质量、交(提)货时间、数量
二、交(提)货方式:港口平仓交货。
三、质量和数量验收标准及方法:质量以上海港sgs检验结果为准。数量以大连港磅秤数为准。
四、煤炭单价及执行期:4500千卡/kg平仓含税价472元/吨;一票制结算,卖方开具13%的增值税发票。
五、货款结算方式及结算期限:平仓前付货款80%(电汇),余款在检验结果出来后,买方收到增值税发票后3日内付清。
六、违约责任:1、结算时在基准热值±50kcal/kg范围内不做奖罚,若超出±50kcal/kg范围煤价每卡上浮或下浮0.1元/吨。
七、解决合同争议的方式:双方协商不成,向买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买方(签章):_________ 卖方(签章):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煤炭买卖合同样本 篇4
卖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买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为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买卖双方在平等互利、自愿一致的基础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就20xx年煤炭买卖具体事宜经友好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共同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定义
1.1交货点:指卖方完成交货义务的地点,即买方指定的港口场地。(秦东)
1.2检验机构:指第6.1条指明的或买卖双方另行确认的对煤炭品质进行检验的组织机构。
第二条煤炭品质
2.1煤炭产地:
2.2煤炭品种和质量规格:见表1
2.3对超出表1约定的其它品种,可作为本合同的执行补充,经双方协商一致后,以《确认单》形式确认。
第三条数量及交货期限
3.1数量:合同生效卖方供货量为20-30万吨/月,240-360万吨/年。
3.2合作期限:合同签订起之日起至20xx年12月31日。
第四条交货方式和运输
4.1交货方式:卖方负责铁路运输,交货点为买方指定的港口交货地点。(港口菜单由买方负责)
4.1.1首批交货时间:买方签订合同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交货数量、时间、地点以买方书面收货确认通知为准。
4.1.2卖方负责及时办妥煤炭到港手续。
4.2卖方负担煤炭在到达、卸入买方指定场地前发生的一切费用。
4.3煤炭到达双方确认场地后,卖方即完成交货义务,已到场地的煤炭溢损及一切风险由买方承担。
4.4当卖方煤炭中金属及非金属杂物造成港口装卸作业困难或导致最终用户价格调整或索赔时,卖方承担全部责任和费用。
第五条价格
5.1结算价格=合同价格+质量调整价
5.2合同价格:质量项目符合表1中所述“煤炭规格”的煤炭到达买方规定场地全额一票含税价格,按照列车到达当日秦皇岛海运煤炭交易市场同期煤炭低位挂牌价平仓扣减港杂费下浮10元/吨,作为供方合同价格。
5.3质量调整价:
5.3.1发热量调价(四舍五入保留两位小数):
公式说明:Q1=实际发热量(收到基低位),Q2=合同发热量(收到基低位)。
5.3.2硫分调价:
当含硫量St,ad≤0.5%为合格,当含硫量St,ad>0.5%时,超0.1扣2元,当含硫量St,ad》0.8时,买方有权拒收。
5.3.3质量调整价为发热量调价与硫分调价之和。质量调价方式如有变化,经双方协商一致后,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第六条质量检验和数量检测
6.1质量检验:
6.1.1由买方委托具有资质的第三方检验机构对进港煤炭逐列进行采、制、化检验(列检),并以检验结果作为结算依据。
6.1.2质量检验均须依据现行有效国家标准(GB),买卖双方有到现场监督的权利,但不能影响和干预第三方检验机构的独立检测。
6.1.3买方应要求第三方检验机构留取存查煤样,存期为自卸车之日起至少30日。
6.1.4买方应在检验机构采样完成之日后4个工作日内将列检质量检验结果传真至卖方。
6.2数量检测:
6.2.1交货数量:以实际交付数量为准。
6.2.2预结算数量:以铁路大票标重为准。
6.2.3结算数量:以列车到达港煤炭进港过衡单数量为准,并以此作为结算数量。对由于港口计量设备原因等导致的结算数量偏差或争议,双方可按季度对存疑数量进行溢损核对并协商调整处理。
6.3在合同执行过程中,由于非买卖双方原因发生的质量、数量漏检情况,买卖双方同意按下列方式进行处理:
6.3.1漏检列质量按漏检品种进港旬度卖方交付买方煤炭的加权平均质量进行结算。
6.3.2漏检列数量按当旬其余已过衡列的平均盈亏吨数量结算,如当旬已过衡列不足3个列,则按进场时间向前就近取车补足三列(同一交货品种),并按此三列平均盈亏吨数量结算。
6.4买卖双方有权对交货港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证书提出异议,异议最迟应在检验证书出具后10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
6.5买方或卖方收到另一方的书面异议后,应立即申请原检验机构对煤炭的样品进行复验,并将复验结果通知另一方。如复验结果差异在合理范围内(120千卡/千克),原检验结果仍为结算依据,除非一方在复检结果出具后3个工作日内提出仲裁检验要求。
6.6如一方提出仲裁检验要求,买卖双方应共同委托一家独立的第三方权威检验机构对仲裁样品进行检验。如仲裁检验结果与原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结果差异在合理范围内(120千卡/千克),则仍以原检验机构的原检验结果作为结算依据,仲裁检验费用由提出仲裁方承担;如仲裁检验结果与原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结果不同且误差超出合理范围,则以仲裁检验机构出具的品质证书作为结算依据,仲裁检验费用由委托煤炭质量检验机构的一方承担。
第七条结算与货款支付:
结算及付款方式:凭火车大票和轨道衡付60%的煤款,余款在曹妃甸港第三方检验机构的化验结果及增值税票付清余款。
第八条违约责任
8.1买卖双方应严格履行本合同。任何一方不履行本合同义务或履行本合同义务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和赔偿守约方损失等违约责任。
8.2如卖方收到买方的信用证后15日内卖方仍然不能为买方发出一列煤炭,卖方支付买方的3%保证金视为违约金,买方不予返还,并追究相关损失,并有权撤销信用证。
8.3卖方向买方煤炭供应量不低于10万吨/月,如果卖方供应量低于10万吨/月,数量差额部分卖方按5元/吨向买方支付违约金。
第九条不可抗力事件
9.1由于地震、台风、水灾、火灾、战争以及其他不能预见并且对其发生或后果不能防止或避免的不可抗力事件,致使直接影响到本合同的履行或者按约定的条件履行,遭遇不可抗力事件的一方应在15日内书面通知另一方,并提交由当地公证机关出具的不可抗力事件发生的有效证明。
9.2在受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范围内,当事人可免除履行本协议的责任。
9.3如不可抗力事件持续时间超过180日,任何一方均可提前30日书面通知对方解除本合同。
第十条争议的解决
10.1凡因合同或与本合同有关而发生的争议,买卖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
10.2协商不成,可向合同签约地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一条生效及其它
11.1本合同经买卖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后生效。
11.2本合同正本一式伍份,卖方执贰份,买方执叁份。
11.3本合同未尽事宜,合同双方可另签补充协议。
甲方(供方):
乙方(需方):
签约日期:
煤炭买卖合同样本 篇5
甲方:_______
乙方:_______
丙方:_______
甲、乙双方本着优势互补,资源共享,友好合作,共同发展,互利互惠的原则,经友好协商,一致同意签订本煤炭供求居间信息劳务合同。
1、由乙方安排甲方与丙方签订月供应电煤_______万吨,价格比电厂正常接收价每吨低_______元结算煤炭价格。
2、乙方促成甲、丙煤炭交易合同签订实施后,甲方自愿支付乙方相应的信息劳务服务费用。
3、费用支付数量以甲、丙双方的实际交易量(吨位)结算信息劳务费用,每吨结算_______元,交易多少吨,提取多少信息劳务费用,劳务费用不含税,税费由甲方代缴。
4、信息劳务费用每月结算一次,甲方必须实事求是地根据实际交易数量支付乙方信息劳务费用,如果因故意少报交易数量而少支付劳务费用,一经发现后,甲方按少支付费用的10倍进行惩罚性支付给乙方劳务费用。
5、在甲方与丙方交易期间,每月每年内只要甲、丙双方有煤炭交易,甲方必须按照每吨_______元的信息劳务费支付给乙方,信息劳务费,直至甲、丙双方的煤炭供需交易结束为止。
6、甲、丙双方履行煤炭购销合同期间,乙方要认真做好双方的信息沟通和相关协调服务工作。
7、每月的1日和16日甲方为乙方结算支付上(半)月的'信息劳务费用,如果没有特殊原因,每迟支付一天支付滞纳金3%,每迟半月支付滞纳金为信息劳务费用总额的50%,每半月累计计算一次支付总额。
8、信息劳务费用甲方以现金或汇款的方式支付给乙方,结算时间以汇款到账时间计算,汇款账号:
9、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如果协商无果,提交煤炭交易所在地的人民法院依法解决。
10、本合同一式三份自签定之日起生效,
甲方(盖章有效):_______乙方(盖章有效):_______法律公证处盖章:_______
代表签字:_______代表签字:_______
(加盖私章)_______(加盖私章)_______
法律公证处盖章:_______
20xx年_______月_______日
煤炭买卖合同样本 篇6
出卖人:
签订地点:
买受人: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一、买受人名称、发到站、品种规格、交(提)货时间、数量:
出卖人供应的煤炭要达到以下要求:Qnet,ar≥16.726MJ/㎏。未达到质量要求的煤炭,买受人有权拒收,相应费用由出卖人承担;若未达到质量要求的煤炭买受人已经接收,执行本合同相应计价条款。
三、运输及交(提)货方式:
散装,敞车火车运输。交货地点:四川广安发电有限责任公司(电厂卸煤铁路专用线)。
四、质量和数量验收标准及方法:
1、以买受人轨道衡过磅计量为供煤到货数量,1.2%(含)以内的运输损耗由买受人承担,其余在途风险由出卖人承担。
2、质量由买受人按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进行质量验收,以此化验结果为结算依据;出卖人同意所供煤炭到达交货地点后,由买受人接卸、采样、制样、化验并出具化验结果,出卖人认可此方式下买受人所化验煤样即为出卖人所供煤炭的煤样,出卖人可以到验收现场对采样、制样过程进行监督。
3、出卖人须在该批供煤到厂之日起10日内向买受人进行该批煤炭质量查询,10日到期后,出卖人不来查询的,也视为知道检验结果。出卖人如对检验结果有异议,须在知道或者视为知道结果 5 日内书面向买受人提出复核,否则视为出卖人对检验结果无异议;若出卖人在约定的时间内未向买受人查询,也未提出书面复核检验申请,则视为出卖人认可买受人的检验结果。复核检验由买受人执行;出卖人在提交复核检验申请后 5 日内须向买受人查询复核检验结果,5日到期后,出卖人不来查询的,视为知道复核检验结果。如果出卖人对复核检验结果仍有异议,则须在知道或者视为知道复核检验结果5 日内向买受人书面提出,否则视为接受复核检验结果。针对双方的煤质争议,出卖人应与买受人共同将留存备份的煤样提交双方认可的国家授权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化验费用由责任方承担(即化验结果在国家允许的误差范围内由出卖人承担,否则由买受人承担)。
五、煤炭数量、单价及执行期:
1、按质计价,含税(增值税17%),详见本合同第六款(计价标准)。
2、结算数量以买受人轨道衡过磅计量为准;以上价格执行期限为20xx年12月17日至20xx年12月31日。
3、出卖人应根据本合同约定组织煤炭均衡发运;买受人可以根据生产需要提前5日书面函告出卖人调整计划发煤的时间和煤量,并不承担因此造成的对方损失。
六、计价标准(以下计价价格均为到厂含税价,发运地点仅限上述约定发站):
1、当Qnet,ar≥16.726 MJ/kg(4000大卡/kg),执行到厂含税价每0.418 MJ/kg 为11.4元/吨(即11.4分/大卡.吨);当Qnet,ar<16.726 MJ/kg(4000大卡/kg),执行到厂含税价每0.418 MJ/kg为3.0元/吨(即3.0分/大卡.吨)。
2、煤价浮动按质量指标比例进行计算。 七、货款、运杂费结算方式及结算期限:
1、按买受人验收质量全月(当月)加权平均结算。结算时间为20xx年12月17日至20xx年12月31日,以出卖人火车运输大票托运时间为准。
2、两票制结算,发票由出卖人出具给收货人,货款由买受人统一支付。出卖人代办铁路运输、并代收代付铁路运杂费,发票由出卖人出具给买受人,因出卖人原因导致支付延迟的责任由出卖人自行承担。
3、煤款按月结算,次月内结清上月煤款。
八、煤炭掺杂、使假的处理:
1、煤炭分层装车质量差值Qnet,ar≥1.0MJ/kg,按掺杂、使假处理。
2、出卖人供应的煤炭掺杂、使假,买受人有权拒收,相应的费用由出卖人承担,同时对出卖人给予书面通知;若发生第二次掺杂、使假现象,买受人在拒收的同时有权终止合同,相应的责任由出卖人承担。
3、出卖人供应煤炭掺杂、使假,若买受人同意接受,即按最低质量数据作为该批次煤炭的结算依据,该批次煤炭的质量不进入当月全月加权平均结算。
九、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
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向买受人住所地人民法院提出起诉。
十、其他约定事项:
1、拒收条件及处理办法:
(1)出卖人需委托交付的,应当提前向买受人提供合法的煤炭代为交付授权委托书和代为交付企业(公司)的相应资质,并得到买受人的认可,否则买受人有权拒收,相应的费用由出卖人承担,买受人并有权追究出卖人延迟交付的违约责任。
(2)出卖人供应的煤炭来自非合同约定的矿点、非合同约定的发站或非合同煤种品种时,买受人有权拒收,相应的费用由出卖人承担。
2、其他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3、特别声明:
本合同签章处甲、乙双方的地址、传真为双方联系的唯一固定通讯地址,若在履行本合同中双方有任何争议,发送往来的函件、传真,甚至涉及诉讼时,该地址为双方法定地址,若其中一方通讯地址发生变化,应立即书面通知另一方。如按照上述通讯地址以特快专递的形式通知对方,寄发特快专递的一方在邮局寄发通知或告知内容时的相关凭证可以作为履行通知义务的依据,在广安市内,寄发特快专递后的第5日视为送达日;在 市以外的,寄发特快专递后的第7日视为送达日。
4、本合同所有条款均为双方真实意思的表达,一式六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5、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有效期为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甲方:乙方:日期:
煤炭买卖合同样本 篇7
买方: 合同编号:
签约地点:
卖方: 签定时间:
买卖双方就进口俄罗斯煤炭的具体事宜,通过友好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签约本合同。
1. 煤炭品种:
2. 数量及交货期限:
2.1 数 量:每船 万吨(实际装运情况允许±5%)。
2.2 到港期限:买方开出信用证经卖方银行确认后30个工作日(±5%)到达买方指定港口。
3. 质量标准:
3.1 标准规格
标准规格
4. 装运港及到达港:
4.1 装运港:
4.2 到达港: 码头(其它港以买方书面通知为准)。
5. 收货人、交货地点及方式:
5.1 收货人:买方。
5.2 交货地点:买方指定的港口。买方应提供具体港口卸货情况报告。
5.3 交货方式:按中国港口靠岸船扳交货方式交接。并按批船批清的方式结算。
6. 验收与数量。质量的确定:
6.1 计量验收由中国出入境检验检疫局(CIQ)检测到港船舶水尺计算实载数量,商检结 果为验收数量。
6.2 以收到基发热量计价的煤炭,结算数量=验收数量。
6.3 煤炭质量验收委托中国出入境检验检疫局(CIQ)在到达港进行煤炭的质量检验,并 作为结算价格的依据,此检验结果为最终结果。
6.4 按“GB”标准在交货码头船上,堆场或输送皮带均衡样采样,现场制样。买卖双方有权派代表到现场观察,但不能影响和干涉受委托方采、制、化验工作在“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独立进行。
6.5 按“GB”标准在“第6.3条”所指个机构化验室化验。化验结果为质量验收计价依据。 7 价格:人民币计价
7.1 结算价格(一票含税)=按港口船板交货基本价+质量调整价。
7.2 码头船扳交货基本价:质量符合“第3.1条”标准的收到基低位发热量不低于5800 大卡/公斤,港口码头船板交货基本价暂定为人民币元/吨(含税)。
7.3 收到基低位发热量价格调整:
低位发热量(Qnet,ar)≥5800 Kcal/kg时:
低位发热量(Qnet,ar)<5700 Kcal/kg时,按照下式计算:
按公式:基本价格-【5700-实际低位发热值】_基本价格率x2
奖:低位发热量(Qnet,ar)>5900 Kcal/kg时,按照下式计算:
按公式:基本价格+【实际低位发热值-5900】_基本价格率x2
收到基低位发热量低于5500大卡/公斤时价格可另行协商,协商不通买方有权拒 收,收到基低位发热量6000大卡以上不加价。
7.4 硫超于1.0%可拒收。
7.5 全水分(收到基)超过1.0%时,超过部分扣实际重量。
7.6 质量指标任何一项不达标由双方共同协商解决。
8 费用承担:
8.1 到港后的商检费及海关有关税费等进口煤炭所需的一切费用由卖方承担。
9 货权与风险转移:
9.1 船舶抵达指定码头,货物越过船舷后风险转移给买方,同时货权全部转移给买方。
10.运输、风险及投保:
10.1 卖方负责租船运输,船舶载重时应符合靠泊收货码头的技术要求,否则造成的损 失由买方承担。
10.2 卸港条件:剩潮水深10.5米。
10.3 煤船到交货地点前,货物风险由卖方承担,卖方负责按每船煤碳离岸基价投保,办理煤炭的海上运输保险,并承担保险费,以及在发生事故时的理赔工作。
10.4卖方必须存煤船于装港受载前5个工作日以及在到达卸港前5/3/2/1个工作日以书商形式通知买方,以便买方安排接卸
10.5卸货条款:
10.5.1卸船备要通知书(NOR)
船舶到达卸货范围内后无论进港与否,无论靠泊与否、无论清关与否、无论检验与否,任何时间可以递交NOR,包括节假目。如果没有通过国联检而提交,则提交无效,船 方必须存完全具各卸货条件后再重新提交。
10.5.2卸船时问:卸货率为每PWWD(良好天气工作日)/SSHINC:(包括星期六、日及公众假期)买方保证卸率为10000吨,因其它任何原凶引起的时间损失都应作为卸货时间,但以下损失除外。
10.5.2.1不可抗力损失的间。
10.5.2.2从锚地移往泊位时间。
10.5.3 船舶滞期后的所有损失时间应作为滞期时间连续计算.
10.5.4卸船时问从递交NOR后12个小时开始计算,除非提前使用则实际使用时间算作卸船时间。
10.5.5由于船方原因和责任而使卸货作业中断,此时间不作卸货时间计入。
10.5.6滞期费:如果买方在允许卸船时间内未能将货卸完,买方应向卖方支付滞期费,滞期费按允许卸船时间终止后全部损失时间计算。
10.5.7速谴费:如果买方在允许卸船时问内提前将货卸完,卖方应向买方支付速谴费,速谴费按允许卸船时问终止前全部节省时问计算。
10.5.8滞期/速谴费率:滞期/速谴费率按照相应的租船合同中规定的滞期/速谴费率执行,在结算时买方有权要求卖方提供租船合同复印件进行费率确定。
11. 履约权利与义务:
11.1 卖方负责煤船靠岸的海关、商检于续,收货人提供协助。
11.2在合同执行过程中,买卖双方均有权对本合同提出书面的修改意见,对此买卖双方应本着相互理解合作的精神进行协商,在双方未就修改意见达成一致及制作出面文件之前,提出的修改意见不得视为成立。
11.3 卖方在船舶到达卸港前要向买方提供货物的产地证明,货物提单以及装港质量报告。
12. 结算及付款期限:
12.1 合同签订后3个工作日内,买方开出不可撤销、不可转让、180天内付款的延期信用证样本,信用证有效期限为180天,金额为万元。经卖方银行认可后,卖方现汇人民币 万元履约保证金到买方的银行换取信用证正本。货物如未能在合同约定的到港期限内到港,即视卖方没有按合同履约。
12.2 卸港煤炭的验收完毕后,卖方按质检机构(CIQ)水尺计量单,质量检验结果化验单 向买方结算。
12.3卖方将提单正本提供给买方后,卖方需按结算价格(一票含税)开具全额增值税发票。 12.4银行的议付单据如下:
1)由卸货港CIQ出具的质量检验证书。
2)由卸货港CIQ出具的数量检验证书。
3)对应货物的全额增值税发票。
4)由收货人出具的收货凭证。
5)双方结算清单凭证。
13.不可抗力:
13.1 发生小可抗力后,受影响一方应第一时间通知买方详情,尽力减少影响,并提供事故所在地政府机笑证明。
13.2不可抗力解除后双方应继续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义务。
14.违约责任及索赔:
14.1 因买方原因不能接收“第2.1条”规定的数量,买方应按少接货部分煤炭造成卖方损 失,支付给卖方违约金。
14.2因卖方原因不能供应“2.1条和3条”规定的数量和质量,卖方应按少供货部分煤炭造成买方的损失,支付给买方违约金。
14.3因供货质量指标违约,按本合同有关扣价条款执行。
14.4买方不能按合同付款期付款,其延长部分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向卖方 支付违约金。
14.5如卖方没有按合同履约,那么所开给买方现汇( 万元)作为违约金罚款。 15 争议解决:
15.1按本合同规定应该偿付的违约金等经济损失,应当在明确责任后十天内,按照银行规 定的结算方法付清,台则按照逾期付款处理。
15.2 买卖双方对执行合同的一切争议,应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未果,可由签定合同地点的法院管辖解决。
15.3 诉讼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15.4 诉讼期间双方应继续履行本合司项下的义务。
16 合同生效:
本合同经双方法人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署盖章生效。本合同传真件、电了扫描件与原 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7 其他:
17.1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友好协商解决。
17.2 本合同有效期为约定之供货期限,本合同一式六份,双方各执三份。
买方:(章) 卖方:(章)
单位名称: 单位名称:
单位地址:
单位地址:
法定代表: 法定代表:
委托代表: 委托代表:
电 话: 电 话:
开 户 行: 开 户 行:
账 号: 账 号:
纳 税 号: 行 号:
煤炭买卖合同样本 篇8
出卖人:
买受人:
一、 收货人名称、发到站、品种规格、交(提)货时间、数量
二、 合同执行期:20_年5 月30 日— 20_年12 月 31日
三、 交(提)货方式:
四、 运费及其它费用负担:交货前一切费用和风险由出卖人承担,交货后一切费用和风险由买受人承担;运费按市场价格执行,由出卖人代垫代收;
五、 煤炭单价:
六、 计价标准:
以公司验收结果(含过磅单、检验单、质量加、减)为准。
1. 4800千卡/千克1.00%,每提高0.10%扣10元/吨(不足0.10%按0.10%计算);全硫>1.20%,买受人有权拒收,买受人如果使用,每升高0.10%扣20元/吨(不足0.10%按0.10%计算);
6..挥发份20%—24.99%扣2元/吨;10%—20%买受人有权拒收,买受人如果使用,扣40元/吨;挥发份8,结算重量进行折吨计算;
8.煤炭出现掺杂使假现象,一经发现,买受人有权终止合同、拒收或按零结算处理。
七、验收标准、方法及异议处理:1、质量以货物到港建堆采样并以质检中心出具的质检单作为结算依据。若出现质量异议,煤样送至买受人、出卖人双方认可的仲裁机构,仲裁数据作为最终结算数据。买受人电告出卖人,出卖人24小时内作出明确答复,72小时内处理完毕,否则表示出卖人认可检验结果,买受方将根据情况对货物进行处理。2.数量:以公司汽车衡计量为准,双方同意不另加途耗;若出现重量异议,买受人电告出卖人,出卖人24小时内作出明确答复,72小时内处理完毕,否则表示出卖人认可计量结果,买受方将根据情况对货物进行处理。出卖人应严格按照合同签订的数量执行,买受人按照合同签订的数量进行考核:90%120%,按照实际到货重量扣10元/吨。
八、结算依据及付款:货物平仓后,买受人凭秦皇岛港SGS出具的.检验证书原件和装船港口、商检、船运方共同出具的水检尺计量单原件及货物所有权转移证书,加上出卖人开具预结70%煤款的增值税发票付款,剩余款由买受人凭质检中心出具的质检单和公司汽车衡计量单、出卖人开具煤炭增值税发票及运输发票(不超过80元/吨)进行两票结算后付清;运输发票由煤炭承运人对公司开具,进项税抵扣方为买受人;南非进口煤炭运输船离开国际港口前三天定价(锁定当天汇率),根据秦皇岛当日挂牌价格下浮5-10元,但是江,海联运的费用根据当时市场价格计算,两个价格相加为最终付款价格,(电煤的卡数测试进口目的港的CIQ质检结果为准)每船一定价,确保双方利益。
九、违约责任:根据《合同法》规定,由违约方承担责任,由于不可抗力原因,双方均不承担责任;
十、合同变更及解除:合同如需变更、解除以买受方书面通知为准,互不承担违约责任;
十一、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双方协商解决。协商未果,在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十二、其他约定: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并签订补充协议;
十三、本合同一式贰份,自双方签字盖章生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日期:
销放:鄂尔多斯市巨能煤炭有限公司
签订地址:鄂尔多斯市
合同编号:
购方:
签订日期: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计量单位:元/吨
煤炭买卖合同样本 篇9
合同编号:________
甲方(卖方):________
乙方(买方):________
为保护甲乙双方的合法权益,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经友好协商,一致就煤炭的买卖一事达成下列条款,共同遵照执行。
一、货物的名称:中煤数量________吨;价格________元/吨(含增值税),金额________元。
货物的质量标准:________ 。
二、货物的交付:乙方自提货,提货地点为________。
乙方提货人提货后,货物的交付即完成。
三、甲方联系人:________电话:________
乙方联系人:________电话:________
四、交货的时间、方式及相关费用的承担:
1、交货时间:以实际情况为准。
2、运输及费用:货物的运输由乙方负责,费用由乙方承担。
五、付款的时间、方式。
1、付款时间:乙方应在签订合同之日起向甲方付清货款。
2、付款方式:现汇。
六、合同的生效和变更:
本合同自双方盖章或授权的代表签字时生效,在合同执行期内,甲乙双方均不得随意变更或解除合同,如一方确需变更合同,须经另一方书面同意,并就变更事项达成一致意见,方可变更。如若双方变更事项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提议变更方仍应依本合同约定,继续履行,否则视为违约。
七、违约责任
1、甲方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交货的,从逾期交货之日起,每天按逾期交付货物的价款的`计算违约金。但是如遇甲方限产、停产以及国家政策等不可抗力因素,甲方不承担违约责任。
2、乙方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预付或付款的,从逾期付款之日起,每日按货物价款的计算违约金。
八、争议的解决:在执行本合同的过程中,双方如若发生争议,应先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意一方均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九、本合同一式贰份,双方各执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________
乙方:________
授权代表:________
授权代表: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
账号:________
账号: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煤炭买卖合同样本 篇10
卖方:
买方:
签定地点:
签订时间:x年xx月xx日
注:以下内容均来举例说明
一、收货人名称、发到站(港口)、品种规格、质量、交(提)货时间、数量
二、交(提)货方式:港口平仓交货。
三、质量和数量验收标准及方法:质量以上海港sgs检验结果为准。数量以大连港磅秤数为准。
四、煤炭单价及执行期:4500千卡/kg平仓含税价472元/吨;一票制结算,卖方开具13%的增值税发票。
五、货款结算方式及结算期限:平仓前付货款80%(电汇),余款在检验结果出来后,买方收到增值税发票后3日内付清。
六、违约责任:
1、结算时在基准热值50kcal/kg范围内不做奖罚,若超出50kcal/kg范围煤价每卡上浮或下浮0.1元/吨。
七、解决合同争议的方式:双方协商不成,向买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买方:
卖方:
签订地点:江苏 江阴 利港
签订时间:20xx年x月x日
煤炭买卖合同样本 篇11
甲方(销售方)________________
乙方(购买方)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基础上,经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煤炭品种、数量、价格
1.1煤炭品种为煤矿生产的煤,数量以实际供应并验收的为准,长期供应,但每月保证供应壹万叁仟吨以上煤炭,发热量在5200大卡以上,硫0.8左右,挥发615个之间,水10个以下。
粒度最大不能超过50mm。
1.2价格:发热量在5200大卡以上按0.13元结算,每降低100大卡降低20元/吨。
(若煤炭掉价,乙方将提前六天通知甲方)
第二条煤炭质量
注:,煤质误差按国家标准执行,煤炭质量要求以商丘裕东发电有限责任公司的合同要求为准。
第三条交货时间、地点及运输方式
3.1交货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
3.2交货地点:商丘裕东发电有限责任公司煤厂
3.3运输方式:火车运输及费用由甲方负责,货到夏邑火车站后转汽车运输,汽车车辆由乙方负责,但运费每吨30元由甲方承担。
煤从火车站拉出以火车站的过磅为准。
甲方应给乙方到电厂的合理消耗(按国家标准),数量以电厂过磅为准。
如出现数量短少由乙方按价赔偿。
煤炭到火车站后,乙方保证三天运完3000吨,如不能运完,在站内产生的费用由乙方负责。
但火车到站卸车费、装车费,站台费等费用由甲方承担(如果油价变动,运费按市场价调整)。
第四条煤炭验收
4.1煤炭交货后,由上去裕东发电有限公司于三日内完成验收。
4.2质量确认:双方同意以商丘裕东发电有限责任公司煤厂的检验结果为准。
(附数量单据)检验结束后,各种税收由甲方负责交纳。
第五条货款支付方式
5.1乙方收到甲方向商丘裕东发电有限责任公司煤厂的交货验收单据,票据齐全后以银行国内信用证方式付清单据记载的全部煤炭款。
5.2信用证支付的条件如下:甲方向乙方提供全额的增值税发票。
电厂煤质检验合格证明和过磅数量单据,双方对上述单据验证可盖章后三日内(休息日除外)。
甲方只能划走这批煤的总额,多余的资金等下批甲方到货后,符合上述条款可划付。
信用凭证到期不能履约有乙方收回信用凭证。
第六条保证方式
6.1乙方应前期开具______元的银行信用证明交给甲方,甲方也应在乙城市的银行存入______元的保证金,双方同时到场共同签字才能取款。
时间为_____天。
第七条违约责任
7.1甲方如不能按约定的时间_____年___月___日(以银行国内信用凭证使用期限为准)供应数量、质量符合合同规定的煤炭,存入永成银行的保证金______元作为违约金归乙方所有,并承担违约责任。
7.2一方违约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但因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除外。
(但必须有省级政府的证明)
第八条
8.1各种税收由甲方负担,甲方每吨付给乙方纯佣金肆拾元。
8.2本合同未尽事宜可根据情况的变化,经双方商定可另行协商以书面形式签订补充合同,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九条合同争议的解决
9.1双方发生争议的,可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提请_____市仲裁委员会仲裁。
第十条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乙方:
主要负责人:主要负责人:
(签章)(签章)
签署日期:年月日
煤炭买卖合同样本 篇12
甲方(卖方) :____合同编号:____
乙方(买方):____
签订地点:____包头市
一、煤种、价格、交(提)货时间、数量:____签订时间:____
二、质量指针:____
三、运输方式:____铁路运输。发站:____包头。到站:____柳村南,收货人:____买方车板前的费用含煤价为煤炭销售价,由卖方正式报排产车皮计划。
四、煤炭价格:____车板交货价格:____每吨5500卡695+10元含铁路运费。
五、交货时间、地点、方式:____发站车板交货。
六、验收结算标准:____煤炭数量以发站铁路部门轨道衡计量磅单为准。煤炭品质在发货站台,卖方提供化验单,双方共同抽样化验。以国家质检部门化验为准。低位发热量每低壹卡扣元。签订合同后,买方确认当月火车运输计划下达后,到卖方指定银行开户,并存入货款,由卖方验资后装车。
七、结算方式:____凭铁路大票按实际吨位一列一结算,货款两票结算,煤炭底价,中间差价,煤炭增值税发票。及火车运输发票、此合同为跨年合同,2加12个月,总量240万吨。如有市场价格浮动,参照秦皇岛当月实际交易价格,按每季度上下浮动
八、违约责任:____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有关规定执行。
九、解决合同纠纷方式:____如出现计量、化验等方面的'重大分歧或经济纠纷,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向原告所在地的法院诉讼解决。
十、甲乙双方应遵守合同保密原则:____未经双方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向第三方泄露有关合同内容及信息。
十一、本合同第一条款所列供货数量为固定数量,实际供货数量由甲乙双方在月初时根据实际情况协商确定。
十二、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双方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生效。
十三、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并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____
乙方:____
煤炭买卖合同样本 篇13
合同编号:______________
甲方(卖方):______________
乙方(买方):_____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
一、煤炭要求:
煤种:______________价格:______________交(提)货时间:______________数量:______________签订时间:______________
二、质量指标:______________
三、运输方式:铁路运输。发站:______________。到站:______________,收货人:______________,买方车板前的费用含煤价为煤炭销售价,由卖方正式报排产车皮计划。
四、煤炭价格:车板交货价格:每吨______________卡______________元(含铁路运费)。
五、交货时间、地点、方式:发站车板交货。
六、验收结算标准:煤炭数量以发站铁路部门轨道衡计量磅单为准。煤炭品质:在发货站台,卖方提供化验单,双方共同抽样化验。以国家质检部门化验为准。低位发热量每低一卡扣______________元。签订合同后,买方确认当月火车运输计划下达后,到卖方指定银行开户,并存入货款,由卖方验资后装车。
七、结算方式:凭铁路大票按实际吨位一列一结算,货款两票结算,煤炭底价,中间差价,煤炭增值税发票。及火车运输发票、此合同为跨年合同,______________加_____________个月,总量______________万吨。如有市场价格浮动,参照______________市当月实际交易价格,按每季度上下浮动为准。
八、违约责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规定执行。
九、解决合同纠纷方式:如出现计量、化验等方面的重大分歧或经济纠纷,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向原告所在地的法院诉讼解决。
十、甲乙双方应遵守合同保密原则:未经双方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向第三方泄露有关合同内容及信息。
十一、本合同第一条款所列供货数量为固定数量,实际供货数量由甲乙双方在月初时根据实际情况协商确定。
十二、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双方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生效。
十三、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并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卖方):______________
乙方(买方):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_______ 月 ___________________日
煤炭买卖合同样本 篇14
卖方:____合同编号:____
买方:____签定地点:____
签订时间:
注:以下内容均来举例说明
一、收货人名称、发到站(港口)、品种规格、质量、交(提)货时间、数量
二、交(提)货方式:港口平仓交货。
三、质量和数量验收标准及方法:质量以上海____g检验结果为准。数量以大连____磅秤数为准。
四、煤炭单价及执行期:4500千卡g平仓含税价472元吨;一票制结算,卖方开具13%的增值税发票。
五、货款结算方式及结算期限:平仓前付货款80%(电汇),余款在检验结果出来后,买方收到增值税发票后____日内付清。
六、违约责任:
1、结算时在基准热值50cag范围内不做奖罚,若超出50cag范围煤价每卡上浮或下浮____吨。
七、解决合同争议的方式:双方协商不成,向买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买方:江苏____公司合同编号:利电〈20 〉燃号
卖方:签订地点:江苏____
签订时间: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煤炭买卖合同样本 篇15
1、本合同为示范文本,供天津市地区签订煤炭及制品企业及民用签订合同时使用。
2、双方当事人应当结合具体情况选择本合同协议条款中所提供的选择项,空格处应以文字形式填写完整。
3、双方当事人可以书面形式对本示范文本内容予以变更或者补充。变更或者补充的内容,不得减轻或者免除应由出卖人承担的责任。
4、本示范文本由天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解释,并在天津市地区推行使用。
天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监制
合同编号:
天津市煤炭买卖合同
甲方:
乙方:
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就煤炭供需交易事宜达成一致意见,签订本合同。
1.煤炭供需交易数量:
1.1煤炭供需交易数量吨,此数量为意向数量,以实际发运数量为准。
1.2品种、质量、数量具体情况如下:
表1煤炭产品质量规格表
品种名称
品质规格
数量
全水
灰分
挥发分
全硫
发热量
1.3供需交易数量根据运输情况,由甲、乙双方按月共同协商确定,最终以实际发运数量为准。
1.4原则上甲、乙双方按各品种的合同数量均衡兑现,没有约定合同数量的煤种,作为合同补充煤种,并同意将补充煤种作为同一合同的有效品种,计入总兑现率。
2.煤质奖罚
2.1精块系列煤质无奖罚。
2.2混煤系列以表1各品种的“发热量”为基准,实际交货热值每增加1/,价格增加元/吨,每降低1/,价格降低元/吨。若实际交货热值低于基准热值200/以上,则超过200/以上部分,每降低1/,价格降低元/吨。
以各品种的“硫分”范围为基准,实际交货硫分符合规定范围,价格不作调整,每超出范围高限0.01%,价格降低元/吨;每低于范围低限0.01%,价格增加元/吨。
2.3特低灰煤
全水:大于16.0%,每增加0.1%,价格降低
元/吨;15.0%~16.0%,价格不做调整;小于15.0%,每降低0.1%,价格增加元/吨。
灰分:大于6.50%,每增加0.01%,价格降低元/吨;5.00%~6.50%,价格不做调整;小于5.00%,每降低0.01%,价格增加元/吨。
全硫:大于0.50%,每增加0.01%,价格降低元/吨;0.30%~0.50%,价格不做调整;低于0.30%,每降低0.01%,价格增加元/吨。
如出现大的质量偏差双方协商解决。
3.合同价格:
3.1合同价格:一票含税到站价,执行市场当期现货挂牌价格。
3.2当市场行情发生较大变化时,甲、乙双方均有权提出调整合同价格并重新洽谈合同。调整后的价格以《价格确认函》的方式确认。
3.3为便于操作,双方同意将《价格确认函》传真件作为本合同的有效附件,《价格确认函》经甲、乙双方盖章确认后具有与本合同同等法律效力,并作为本批煤炭的结算依据。如双方无法在价格上达成共识,则停止合同的执行。
4.交货地点、方式及所有权的转移:
4.1交货地点:
4.2交货方式:到站交货。
4.3乙方收货人:
4.4甲方将货物运至双方约定交货地点,货物的所有权及货物损毁灭失风险同时转移给乙方。
5.数量、质量的确认
5.1数量确认:煤炭数量以运票为准,如发生严重亏吨,双方需共同进行现场校验,以双方认可数量为准,乙方应及时准确提供到站相关信息。
5.2质量验收:
5.2.1甲方装车检验结果做为结算依据。
5.2.2乙方有到现场监督的权利,但不能影响和干预质量检测单位采、制、化工作在“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下独立进行。
5.2.3甲方应在装车后3日内将检验结果传至乙方。
考虑到单批次化验偏差的偶然性,甲、乙双方以结算周期平均质量进行比对,如热值偏差在±100/以内,则按合同确定的化验方结果正常结算,如偏差超出±100/,则由双方协商解决。
5.2.4乙方如对单批次煤炭的检验结果存有异议,且该批次煤炭收到基低位发热量偏差±150/以上,可在煤炭到厂后5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逾期视为对质量检验结果无异议。
甲、乙双方或协商解决,或在具备以下两个条件:的情况下,有甲、乙双方认可的具有资质的第三方检验机构进行重新采样复检。
复检结果作为甲、乙双方最终结算依据,复检费用由与最终检验结果偏差较大的一方按照第三方检验机构收费标准承担。若偏差相同,则复检费用由提议方承担。
6.结算及付款
6.1以每一批次合同收货量进行结算。
6.2付款方式:双方自行约定.
6.3煤炭到乙方场地后经双方化验完毕,乙方即根据数量、质量开具结算单给甲方。乙方收到甲方如下资料后可在工作日付款。
6.3.1《结算证明函》
6.3.2。
7.违约责任
7.1乙方不能按合同规定期限付款,超过付款期限30日内仍未完成全额付款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7.2如果因不可抗力影响本合同的执行,甲、乙双方不承担责任。
8.不可抗力
8.1如在甲、乙双方履行合同期间及区域内因发生不可抗力使合同无法正常履行时,双方毋须对不能正常履行合同负责。
8.2发生不可抗力后,不能正常履行合同一方应第一时间将详情通知对方,并有义务尽量将损失降至最低。
8.3不可抗力解除后,甲、乙双方是否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取消履行本合同,双方应本着相互谅解、互惠互利原则协商确定。
9.争议解决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也可向有关部门申请调解。协商或者调解不成时,可按下述第种方式解决:
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0.合同生效、有效期
本合同经甲、乙双方加盖章后生效,有效期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11.保密义务
本合同中涉及的煤种质量指标、煤炭供应数量及价格均为甲、乙双方需保密的信息,在合同有效期内及合同终止两年内,除政府及相关部门要求披露或法律另有规定外,合同任何一方均不得向任何第三方透露其内容。因一方泄密而致另一方遭受损失,泄密方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12.其他的约定事项
12.1在合同执行过程中,甲、乙双方均有权对本合同提出书面修改意见,对此双方应本着相互理解合作的精神进行协商,在双方未就修改意见达成一致及制作书面文件作为本合同有效组成之前,提出的修改意见不视为成立。
12.2一旦甲、乙双方就修改意见达成一致,应以补充协议形式经双方加盖合同印章确认,视为本合同有效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2.3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乙方:
地址:地址:
邮编:邮编:
电话:电话:
传真:传真:
开户银行:开户银行:
账号:账号:
税号:税号:
签约日期:签约日期:
煤炭买卖合同样本 篇16
甲方(卖方):
乙方(买方): 签定地点:
为了确保双方实现各自的经济目的,经充分协商,依据《合同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就购销进口电煤,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条 品种、产地、质量、数量、运输方式、装载港
1、品种:动力煤;
2、产地:印度尼西亚;
3、质量规格:
收到基低位发热量(qnet,ar)5500卡/克以上
硫分(st,d) ≤1%
空干水分(mt) ≤14%
空干基挥发份(var) ≥35%
空干基灰分(ad) ≤14%
4、数量:10万吨/月,年为12个月x10=120万吨;
5、合同期限:该合同自签署之日起算,有效期为13个月;
6、运输方式及数量:船运输,50000吨/次;
7、装载港:
8、卸货港:中国 港口
第二条 收货人名称
收货人名称:
第三条交货时间
合同签定后,甲方接到乙方的全额付款保函(按甲方指定银行),经银行核实无误之日起,第一船煤炭在甲方向乙方开出履约保函之日起35(+、—5)天内发到乙方指定港口。以后按乙方每月的定货量连续装船发运至目的港,直至完成本合同约定的供货总量。
第四条 价格
煤炭结算单价=到岸基本价+质量调整价:
1)到岸完税价: 元/大卡(不含港杂费)。即货物到港前的一切税费由甲方负担。货物到港后,卸船及卸船后的一切费用由乙方负担。
2)质量调整价格:
1实际交付货物的总热量值在5500(卡/千克)的基础上±100(卡/千克)为正常;如果实际交付货物的总热量值高于5600(卡/千克)时,调整价格为:实际发热量(卡/千克)-5600(卡/千克)×0.12 元(溢价);如果实际交付货物的总热量值低于5400(卡/千克)时,调整价格为:实际发热量(卡/千克)-5400}× 0.10 元(罚款)
2干基全硫每超出标准规格(1%)0.1%减0.50元,最多不能超0.2%,否则可拒收;
3当结算验收全水分超过规定标准(14%)时,实际结算数量=卸货港海关商检重量证书吨数×{1-(实际收到全水分-规定全水分)%};最多不能超15%,否则可拒收;
3)煤炭市场价格有变动时,要求变动方必须提前2个月以书面的形式通知另一方共同商定新的价格。
第五条 结算方式
1、甲乙双方正签合同后五个工作日内,乙方按照甲方指定的银行开出可分批装运、分批结算的10万吨数量总价款的《全额付款保函》。甲方接到乙方的《全额付款保函》经银行确认。
2、接到乙方付款保函经银行确认无误后。甲方在五个工作日内开具2%履约保函给乙方(5万吨的总价款的2%)。
3、甲方在收到乙方的《全额付款保函》后35(+、-5)天内第一船货到达乙方指定港口,并出具ccic等独立的国际公证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给乙方;
4、货船到达目的港,甲方凭海运提单、印尼ccic等独立的国际公证机构出具的重量和质量检验报告,向乙方结算已到货全部货款的70%。乙方必须在2个工作日内付款,以保证甲方及时办理完税手续。
甲方办理通关完税手续 及中国ciq商检的检验。乙方银行凭中国ciq商检的检验报告及发票,3个银行工作日内付清本批次剩余30%货款。
5、每月乙方在接到甲方第二船货物已装船的传真文件后三个工作日内,必须将下个月的10万吨数量的总价款开具以甲方为受益人的《全额付款保函》,以保证甲方连续发货。
第六条数量、质量验收标准
货物到港后依照中国ciq商检的检验报告的热值作为计算的依据,作为付款的质量和数量的最终依据。
第七条 货物装卸
货物到达港口后应该在船主的指定时间(1_吨/天)内将货物装卸完毕。如果由于乙方卸货造成的延误,乙方应该赔偿船主的滞期费。
第八条 船次通知问题
甲方应在货物到港前至少5个工作日以传真和邮件的方式通知乙方。
第九条 违约条款及违约责任:
1、甲方应保证按符合本合同(一)质量要求的煤炭供煤。如甲方不能履行本合同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时,甲方需赔偿乙方总货款2%的经济损失;如乙方不能履行本合同,乙方需赔偿甲方总货款2%的经济损失。
2、船舶靠港,甲方将货权转移给乙方后,货物所产生的一切费用由乙方承担。如乙方不能按时付款,甲方有权处置货物,并将所得款项抵冲垫付货款及相关费用。
3、货物到达目的港后,如果由于甲方原因造成的滞期,其费用由甲方负责;如果由于乙方原因造成的滞期,其费用由乙方负责。由此导致发生的货轮延滞费用和码头停泊等相关费用由责任方承担,其费用由责任方与船主协商解决。
4、以下情况视甲方违约,应按本合同规定承担违约责任并向乙方赔偿
1)货物不能按本合同规定的期限到达乙方指定卸货港交货;
2)货到目的港后,经ciq检验报告复检,未能达到本合同所签订的数量(允许±10%)、质量约定指标。
5、以下情况视乙方违约,应按本合同规定承担违约责任并向甲方赔偿
1)双方正签合同后未能在5个工作日内开出甲方指定银行的《全额付款保函》给甲方。
2)每月甲方发第二船后,乙方没有在约定时间内及时将下个月10万吨发货的总价款的《全额付款保函》开给甲方。
3)除人力不可抗力因素之外,船舶卸货时间为每天 10000--1_ 吨(标准卸货比率),如果船舶提前到达卸货,则甲方应提前3天以书面方式通知乙方,如果船舶晚于卸货期到达,卸货方应尽最大努力减少迟延的时间。卸货时间从船舶停靠卸货码头后6小时计算(船舶等待潮水的时间不计为卸货时间)。否则由乙方原因造成的滞船费由乙方负担。
第十条 不可抗力因素
由于发生如下原因造成甲乙双方均无法控制的情况发生(如战争、罢工、火灾、洪灾、地震等),并且在某种程度上造成了合同履行受阻,甲乙双方均可免责或适当履行合同,在不可抗力期间内,双方可以暂停履行合同中规定的交付货物的义务,不会受到惩罚。如果暂停时间超过1个月,另一方有权选择取消货物的交付。一旦发生以上所述不可抗力的情形,阻碍或延误了合同的履行,受影响方应以传真和邮件的方式尽快通知另一方,在此种事件发生后一周内以书面形式将相关事件的细节告诉另一方并提供文件证据证明,证明该事件的不可抗力造成的。
第十一条 其它
1、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签定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执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在主张方当地法院诉讼。
3、本合同有效期限:_年 月 日至_年 月 日止。
4、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传真件与原件有同等效力。
5、自双方确认并签字盖章后生效。
供货方(甲方):(盖章) 购货方(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年 月 日 _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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