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的风险防范,这几个方面一定要注意 篇1
买卖合同,代表了公司的对外贸易,和公司的盈利紧密相关,由于买卖合同条款规定不明确引发的纠纷也层出不穷。
那么,签订买卖合同需要注意哪些呢?
注意合同主体
不只是要审查合同主体是否适格。还要看供方有无供货能力,有无独立承担经济责任。如是审查需方,需看有无付款能力,有无独立承担经济责任能力。供需双方都要核对清楚。
注意买卖标的物(货物)的基本情况
看是否有供货方在写产品名称时故意不写全称,混淆产品品种;故意不写产品牌号、商标、产品规格型号、生产厂家,想以此达到以次代好、蒙混过关的目的。
注意标的物的数量和计量方法
在买卖合同中,产品的数量应以国家统一的标准计量单位表示,没有统一计量单位的,产品数量的表示方法由双方确定,但必须具体明确,切不可用含糊不清的计量概念表述,如一件、一箱、一打等,应对双方使用的计量方法作出具体解释,包括的产品数量是多少。看是否供方不写随机备品或配件工具的数量。防范方法是要写清随机备品数量。并将上述用品的供应办法、时间也写清楚。
注意标的物的技术标准(含质量要求)
不写质量标准,是买卖合同中的常见陷阱,所以我们要注意审查质量标准,是国家标准,还是行业标准,亦或企业标准。成套产品的,不但要写清主件的质量标准,还要写清附件的质量标准。看样订货的,一定要将样品封存好,作为验收的标准。另要注意审查质量负责的条件和期限,不但要写清,而且要写的科学、合理。如果对产品质量保证的时间写的不合理,就会造成买方无充足时间审查。
注意标的物的包装方式和包装要求
在买卖合同中,会经常出现供方不写或不写清包装标准、包装物的供应和回收,也不写费用负担,以达到简易包装省钱省力的目的。在审查时就要注意看是否写清包装物、包装标准、包装标签的内容等。对包装物的供应、回收,费用负担也要写清楚,以免出现纠纷。对包装不善引起货物损坏的责任约定是否清楚等。
产品价格及支付期限、地点和方式及交货的期限、地点和方式
在买卖合同中不写单价,逃避物价检查,并为偷、漏税创造条件,或需方只写金额数量,不写币种等情况都会发生,不写清交货方式,以达到不承担风险责任的目的,也为纠纷管辖设下埋伏。在审查中要看是否写清单价,写清币种。看是否写清交货地点和方式,代办托运时间及是否写清运输工具和运输路线等。
注意合同中是否约定验收或者检验的标准、方式、日期
在买卖合同中容易存在的陷阱是供方不写验收标准、方法及提出异议的期限,或将提出异议的期限订的过短。在审查合同时就要看是否明确规定货物的验收办法,事关供需双方预期的经济效益与合作成功与否的大局,也是易发生质量纠纷的地方,必须注意明确订明。看合同中是否明确载明:验收的时间、验收的方式、验收的标准、由谁负责验收和试验、当验收中发生纠纷后,由哪一级主管产品的质量监督检查机关执行仲裁等。
注意是否约定结算方式
在买卖合同中不写结算方式和期限,或只写结算方式,不写结算期限。以达到延长付款期的目的,这是买卖合同常见的陷阱。这就需要注意审查是否写清结算的具体方式,写明结算期限。若是分期付款,还要审查是否写清每次付款的日期和确切数额。
注意违约责任及解决合同争议的方法
在买卖合同中会存在有可能违约的一方,不写违约责任,或将违约责任写得过轻。甚至不写合同纠纷的解决方式;选择有利于自己的合同解决方式和管辖机关。以为己方违约做好铺垫。这就需要注意是否将违约责任写具体,最好把对方每项义务不履行的违约责任都分别写清,以牵制对方,使其正确、全面履行合同义务。要审查是否写清解决纠纷的方式,是仲裁、还是诉讼及确定纠纷的管辖地等。
注意合同落款、署名、盖章等方面
在买卖合同中往往存在不注意写明签名人是法人代表,还是法定代表人授权的其他委托代理人。及不盖公章或盖的不是公章,用没有备案的合同章甚至业务章,或盖上了分公司或公司下属部门的印章。在签订买卖合同时,一定要注意这一细节,要盖公章,有些单位的合同专用章是经过备案的也可以,但这难于判断。签字的一定要是公司法定代表人,或持明确授权书的代理人,但相对方要把该授权书留件备查。
买卖合同的风险防范,这几个方面一定要注意 篇2
李小姐近期想投资期货,经朋友介绍认识了张某。张某从事期货交易多年,是某期货公司的居间人,张某向李小姐吹嘘期货市场可以挣大钱,自己投资了10万,靠赚来的钱已买了一套三居室,自己在期货市场上摸爬滚打多年已总结出一套赚钱的模式。李小姐十分动心同意让张某为自己操盘,两个月后李小姐去期货公司查询自己的账户情况,却发现账户不但没有赚钱,反而亏了不少钱,还支付了大笔的手续费。
案例分析:
期货居间人,是指为公司与期货投资者之间提供订立期货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媒介服务的法人或自然人。
期货公司按照约定,向居间人支付报酬。一般会按照手续费约定比例提取酬金。此时,如果居间人经过投资者委托授权,担任投资者代理人介入期货交易,居间人和投资者之间关系转变为代理关系。受手续费提成等利益驱动,一些居间人常常会无视投资者期货账户盈亏状况,频繁操作,致使投资者账户发生亏损。
而投资者往往由于频繁炒作而引起的账户亏损发生争议。
提示: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期货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0条规定,公民、法人受期货公司或者客户的委托,作为居间人为其提供订约的机会或者订立期货经纪合同的中介服务的,期货公司或者客户应当按照约定向居间人支付报酬。居间人应当独立承担基于居间经纪关系所产生的民事责任。
2.期货公司在与投资者签订期货合同前,通常会以适当形式向投资者明示居间人身份,谨防表见代理。
3.投资者如果授权委托居间人作操作期货账户,居间人在代理权限内以投资者的名义进行的所有行为,均视为投资者自己的行为,投资者对其代理行为一切后果负全部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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