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销承销合同书 篇1
证券公司承销证券,应当同发行人签订代销或包销协议,载明以下内容:
1、当事人的名称、住所及法定代表人姓名;
2、代销、包销证券的种类、数量、金额及发行价格;
3、代销、包销的期限及起止日期;
4、代销、包销的付款方式及日期;
5、代销、包销的费用和结算办法;
6、违约责任;
7、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承销团承销协议的内容一般应载明以下内容:
(1)当事人的的名称、住所及法定代表人姓名;
(2)承销股票的种类、数量、金额及发行价格;
(3)包销的具体方式、包销过程中剩余股票的认购方法或代销过程中剩余股票的退还方法;
(4)承销份额;
(5)承销组织工作的分工;
(6)承销期及起止日期;
(7)承销付款的日期及方式;
(8)承销缴款的程序和日期;
(9)承销费用的计算、支付方式和日期;
(10)违约责任;
(11)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证券代销承销合同书 篇2
甲方:
乙方: (期权经营机构法人)
甲、乙双方经过平等协商,就乙方为甲方提供股票期权(以下简称期权)交易经纪服务的有关事项订立本合同。
第一章 声明与承诺
第一条 乙方向甲方作如下声明和承诺:
1、乙方是依法设立的期权经营机构,具有相应的期权经纪业务资格;
2、乙方具有开展期权经纪业务的必要条件,能够为甲方的期权交易提供相应的服务;
3、乙方承诺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以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业务规则,不接受投资者的全权交易委托,不对投资者的投资收益或亏损进行任何形式的保证,不编造或传播虚假信息误导投资者,不诱使投资者进行不必要的期权交易;
4、乙方承诺遵守本合同,按本合同为甲方提供期权交易经纪服务。
第二条 甲方向乙方作如下声明和承诺:
1、甲方具有合法的期权投资资格,不存在法律、法规、规章、上交所及中国结算的业务规则禁止或限制其进行期权交易的情形;
2、甲方保证在其与乙方本合同关系存续期内向乙方提供的所有证件、资料均真实、准确、完整、合法,并保证其资金来源合法;
3、甲方已阅读并充分理解乙方向其提供的《风险揭示书》、《投资者须知》,清楚认识并愿意承担期权市场投资风险;甲方已详细阅读本合同所有条款,并准确理解其含义,特别是其中有关乙方的免责条款;
4、甲方承诺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上交所及中国结算的业务规则,遵守乙方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相关制度和要求;
5、甲方承诺遵守本合同,并承诺遵守乙方的相关管理制度。
第三条 甲方委托乙方从事期权交易,保证所提供的证件及资料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及有效性。甲方声明并保证不具有下列情形: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二)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中国期货业协会、中国证券业协会、上交所、中国结算、期权保证金安全存管监控机构、期权经营机构的工作人员及其配偶;
(三)国家机关、事业单位;
(四)证券、期货市场禁止进入者;
(五)未能提供真实、合法、有效开户证明文件的单位或个人;
(六)中国证监会及上交所规定不得从事期权交易的其他单位或个人。
如果以上声明部分或全部不真实,甲方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法律责任并自行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
第四条 在本合同关系存续期间,甲方提供给乙方的身份证明文件过期、身份信息发生变更的,甲方有义务及时向乙方提供新的相关材料。否则,乙方有权拒绝甲方开仓和出金指令,并有权进一步限制甲方的交易权限。甲方在开户时提供的其他信息发生变更时,也应及时向乙方更新。如因甲方未能及时提供更新信息而导致的后果、风险和损失由甲方承担。
第五条 乙方根据反洗钱法律法规履行投资者身份识别、可疑交易报告及其他反洗钱义务,甲方应当积极予以配合。
第六条 乙方应当在营业场所置备期权交易法律、法规、规章、上交所及中国结算业务规则、乙方管理制度等相关文件,提供网上查询等方式供甲方查询乙方从业人员名册及从业人员资格证明等资料。甲方可以向乙方询问上述材料及其内容的含义,乙方应当予以必要解释。
甲方:
乙方:
日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