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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商转融通业务合同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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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商转融通业务合同书(精选2篇)

证券商转融通业务合同书 篇1

  _________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甲方)

  地址: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

  _________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乙方)

  地址: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

  兹为甲方向乙方开立转融通账户,特签订本协议书,并承诺遵守下列各条款:

  第一条 甲方向乙方转融通,应依乙方对证券商转融通业务操作办法,及有关法令规章之规定办理。

  第二条 甲乙双方约定转融资额度为_________元,转融券额度依有关规定办理,甲方并应随时与乙方协商在此额度内其可申贷之数额。甲方应依乙方规定,按期将有关之财务报表送交乙方。

  第三条 甲方向乙方转融通取得之资金及有价证券,应为办理有价证券买卖融资融券业务之需。

  第四条 甲方向乙方转融通资金(以下称转融资),应提供该项资金买进之全部证券作为担保品;转融通证券(以下称转融券),应提供该项证券卖出之价款作为担保品,并缴交保证金。

  第五条 乙方得视证券市场及个别证券情况,及甲方办理有价证券买卖融资融券业务情形,对转融资之比率酌予降低,或对转融券保证金之成数,酌予提高。

  第六条 转融通之期限,比照经行政院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称主管机关)规定之融资融券期限办理;甲方如未依限偿还,乙方应计收违约金。甲方转融通之有价证券,经主管机关核定并公告终止上市(柜)时,其终止上市(柜)日视为转融通期限之到期日,经乙方通知后,甲方应于终止上市(柜)前第十个营业日前偿还转融资或转融券。但上柜有价证券经发行公司转申请上市者,或合并之存续与消灭上市(柜)公司有价证券均得为融资融券交易者,不在此限。

  第七条 转融资时甲方应支付利息予乙方;转融券时,甲方应支付手续费予乙方,乙方另应对担保价款及保证金支付利息予甲方。前项各种利率及融券手续费之费率,由乙方订定。利率如经调整时,甲方已转融通未偿还部份,乙方均自调整之日起,按调整后利率计收,计付利息。

  第八条 甲方向乙方转融通,就证券买卖所应交付或收取之款项或证券,均应经由证券交易所、证券柜台买卖中心或其委托之结算交割机构为之。但不需经由证券交易所或证券柜台买卖中心办理者,得由甲、乙双方直接授受。

  第九条 甲方向乙方转融资,如因担保证券价格下跌,致转融资金额占担保证券市价之比率超过原转融资比率;或转融通证券价格上涨,致保证金成数未达原收之成数时,甲方均应于乙方通知之限期内,补缴担保品或保证金,或清偿其差额。

  第十条 甲方应缴交之转融券保证金,及转融资担保证券、转融券担保价款、转融券保证金等项之差额,均得依乙方规定以有价证券抵缴,乙方不计付利息。

  第十一条 甲方缴交之下列款项及证券,乙方在转融通期间内,均得依规定运用:

  1.转融券担保价款及补缴之现金差额。

  2.转融券保证金及补缴之现金差额。

  3.转融资担保证券及差额之抵缴证券。

  4.转融券担保价款差额之抵缴证券。

  5.转融券保证金及其差额之抵缴证券。

  前项证券,乙方应于偿还转融通时,以相同种类及数量之证券交付之。

  第十二条 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时,乙方即处分其转融通担保品及有关之款项或证券,并报请主管机关备查。

  1.转融通逾规定期限仍未偿还。

  2.未调换瑕疵抵缴证券。

  3.未补缴转融通担保品或转融券保证金,或清偿其差额。

  4.未依限在发行公司停止过户前,偿还转融券。

  5.未依第六条之一规定偿还转融资或转融券者。

  6.未依第十五条偿还转融通债务。处分担保品后如不足清偿,甲方应负责补足差额,如未补足,乙方得径行处分甲方其它证券或款项,如仍不足又未补缴,听凭乙方追诉,甲方绝无异议。如因市价涨跌异常或其它特殊事故,乙方未能处分担保品时,甲方不得因此拒绝清偿债务。

  第十三条 甲方应依乙方规定方式办理转融资担保证券及各类抵缴证券之过户手续,如有怠忽致损及证券所有人权益时,甲方自行负责赔偿。

  第十四条 乙方于公开标借、议借或标购某种融券或转融券差额证券期间,甲方如有转融通该种证券,悉依乙方对证券商转融通业务操作办法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 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即偿还全部转融通债务,乙方并终止本协议,注销转融通账户:

  1.经主管机关撤销营业许可。

  2.经证券交易所或证券柜台买卖中心终止使用市场协议。

  3.自行解散或歇业。四违反本协议有关约定事项。

  第十六条 本协议书签订后,有关法令规章如有变更,依变更后之规定办理。

  第十七条 本协议书以乙方营业场所为履行地,如因本协议书涉讼时,以乙方本公司所在地之法院为管辖法院。

  第十八条 本协议书自签订之日起生效,分缮正本二份,双方各执一份为凭。

  甲方(盖章):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签订地点:_________

证券商转融通业务合同书 篇2

  承销证券,证券公司与发行人必须签订协议,协议应载明以下事项:

  1、当事人的名称、住所及法定代表人姓名

  协议是特定当事人之间的约定,能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特定的债权债务关系。

  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表明合同主体的身份,这是任何一个合同须载明的事项,否则无法明确特定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2、代销、包销证券的种类、数量、金额及发行价格

  这是承销协议的主体内容,是明确双方当事人之间具体权利和义务的关键部分,缺乏这些基本问题的约定则承销无效。

  3、代销、包销的期限及起止日期

  经济活动的一个特点就是流转性,法律鼓励适当的快节奏流转,不保护超过法定时效的民事权利。

  约定时效不得超过法定时效,所以约定期限是可少于90日,不可多于90日。

  4、代销、包销的付款方式及日期

  付款方式及日期不同,会影响到双方当事人的权利、诉讼时效、诉讼地点及仲裁事项。

  如果没有载明付款日期,证券公司可于产生纠纷后随时要求发行人偿付;如果没有载明付款方式与地点,发行人应在证券公司所在地以公平合理的方式(如转帐)结算。

  5、代销、包销的费用和结算方式

  这是在合同的基本内容之一,是承销商的业务收入和取得收入的方式,没有此项规定,则会导致合同无效。

  6、违约责任

  一个完整的协议庆包括违约责任部分。

  如果协议没有违约责任条款,并不影响协议的成立,违约责任将按照双方当事人的过错程度,由各自按法定方式承担。

  7、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此项规定是个口袋条款,即中国证监会可以根据证券承销的实践经验总结,要求承销协议具备相应条款。

  此外,由于每次承销业务都或多或少有其特点,承销协议还应包括双方当事人的其他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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