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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医疗类型服务合同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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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医疗类型服务合同书(精选2篇)

农村医疗类型服务合同书 篇1

  甲方:

  法定代表人:

  住所:

  电话:

  统一信用代码:

  资质证书号码:

  乙方:

  法定代表人:

  住所:

  电话:

  统一信用代码:

  资质证书号码: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办法》第章第条规定,为了保证参加合作医疗的农民享受基本医疗服务,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按照诚实守信的原则,经平等协商,自愿签订本合同。

  第二条 甲方聘请乙方为市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并向参合对象公示,供其自主选择。

  第三条 双方应认真遵守国家的有关规定及《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办法》(试行)及有关规定。

  第四条 甲方应及时向乙方提供参合人员名单及相关资料,及时向乙方通报合作医疗政策及管理制度、操作规程的变化情况。

  第五条 乙方所使用的合作医疗管理软件,应与甲方的管理软件相匹配,甲方负责乙方合作医疗计算机管理及操作人员的培训。

  第二章 医疗服务管理

  第六条 乙方应有专门的职能科室和人员负责合作医疗工作,严格执行《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服务规范》,按照医疗机构等级标准为参合农民提供良好的医疗服务,保证服务质量。

  第七条 乙方接诊参合人员时应认真进行身份和证件识别,查看本人合作医疗证、身份证、住院治疗出院时和门诊治疗,需核(报)销家庭账户余额的,必须在患者本人合作医疗证的相应栏目中作好记录,因乙方工作人员失误出现门诊家庭账户、住院医疗费用结算错误,或因审查不严将非参合对象住院医疗费用列入合作医疗报销范围的,甲方不予支付。

  第八条 乙方为参合人员办理入院时,应按照住院病种目录范围审查,不符合住院标准的,应劝其改为门诊治疗。

  第九条 乙方应热情接待参合患者,不得随意推诿或拒绝参合对象就医和咨询;对急、危、重病和慢性病患者不能因医疗费用过高而将尚未治愈的强行办理出院。

  第十条 甲方应及时协助乙方为参加合作医疗的农民提供政策咨询及其他服务,协调解决参合患者与乙方的矛盾。

  第十一条 乙方应向参合人员公示常规医疗服务项目收费标准和常用药品价格。

  第十二条 不属合作医疗补偿范围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甲方不予支付。

  第十三条 乙方应提高参合患者入院日确诊率,如日内仍不能确诊者,应及时向上级医疗机构转诊,同时向甲方报告。

  第十四条 乙方应协助甲方负责参合患者转诊转院,原则上实行逐级转诊。

  第十五条 乙方向参合患者提供超出合作医疗支付范围的医疗服务,需由参合患者自己承担费用时,应征得参合患者本人或其家属同意(由患者或亲属签字认可)。

  第三章 诊疗项目管理

  第十六条 合作医疗基金不予支付项目

  (一)医疗服务项目类

  1.院外会诊费、病历工本费等。

  2.出诊费、检查治疗加急费、点名手术附加费、优质优价费、自请特别护士等特需医疗服务。

  (二)非疾病治疗项目

  1.各种美容、健美项目以及非功能性整容、矫形手术等。

  2.各种减肥、增胖、增高项目。

  3.各种预防、保健性的诊疗项目。

  4.各种医疗咨询、医疗鉴定。

  (三)诊疗设备及医用材料类

  1.各种自用的保保健、按摩、检查和治疗器械。

  2.眼镜、义肢、助听器等康复性器具。

  3.电子发射断层扫描装置(PET)、电子束CT、眼科准分子激光治疗仪等大型医疗设备进行的检查、治疗等项目超出《某某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办法》第章第条规定报销比例以外的。

  4.省物价部门规定不可单独收费的一次性医用材料及非传染性病人的消毒费。

  (四)治疗项目类

  1.各类器官或组织移植的器官源或组织源。

  2.除肾脏、心脏瓣膜、角膜、皮肤、血管、骨、骨髓移植外的其它器官或组织移植。

  3.近视眼矫形术。

  4.气功疗法、音乐疗法、保健性的营养疗法、磁疗等辅助性治疗项目。

  (五)其他

  1.各种不育(孕)症、性功能障碍的诊疗项目和各种性传播疾病;

  2.各种科研性、临床验证性的诊疗项目。

  第十七条 合作医疗基金不予支付的生活服务项目和服务设施费用

  (一)就(转)诊交通费、急救车费;

  (二)空调费、电视费、电话费、水电费、食品保温箱费、电炉费、电冰箱费、损坏公物赔偿费、打印费;

  (三)陪护费、护工费、洗理费、门诊煎药费、加班费、误餐费;

  (四)膳食费;

  (五)文娱活动费以及其他特需生活服务费用。

  第十八条 住院病人不遵守医嘱拒不出院,自医院开出出院通知单后发生的一切费用;挂名住院或不符合住院标淮的医疗费用,甲方不予支付。

  第十九条 治疗期间与患者病情无关的药品、检查、治疗费;处方与病情不符的药品费,甲方不予支付。

  第二十条 未经物价和卫生主管部门批准的医疗机构自定项目、新开展的检查、治疗项目、自制制剂,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所发生的一切费用;违反物价政策,超出规定零售价格收取的费用;其他药品,超出规定加成率收取的费用,甲方不予支付。

  第四章 药品管理

  第二十一条 甲方应随时提供用药目录变动情况,并向乙方做好宣传及咨询工作。

  乙方应严格按照《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本用药目录》用药,住院病人的药品总费用中合作医疗基本用药费必须占%以上(二级医院%以上)。

  第二十二条 乙方提供的药品应占《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本用药目录》内的%以上,有符合基本医疗剂量规定的小包装。

  第二十三条 乙方违反物价政策,擅自抬高药品价格所超出的高额部分甲方不予支付。

  第五章 费用给付

  第二十四条 乙方应在每月的月底将参合人员的结算材料、费用清单、相关数据等核对准确后报甲方。

  甲方根据乙方所报资料在日内审核完毕,并将审核扣减情况交付乙方核对,准确无误后双方签字认可。

  原则上每个月甲方与乙方结算一次费用。

  年终结算结转材料必须在月底报送甲方。

  第二十五条 医疗费结算

  一、结算办法

  (一)门诊医疗费结算办法

  门诊医疗费由甲方按乙方实际补偿给参合农民的门诊费用每月核拔一次。

  (二)住院医疗费结算办法

  甲方向乙方支付住院医疗费用按乙方对参合住院病人实际补偿额每月结算一次。

  如果合作医疗住院基金出现透支,根据各定点医疗机构收治参合患者所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总额按比例分摊

  二、结算依据

  (一)《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办法〈试行〉》和本合同中规定不予支付项目。

  (二)《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本用药目录》。

  (三)定点服务医院各种结算费用详细清单、处方、检验检查报告单、正规住院发票等有效凭据。

  第六章 惩处

  第二十六条 甲方查出乙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处以发生金额的两倍罚款:

  (一)虚挂住院病人、做假病历、与患者串通,空记账套取合作医疗基金的;

  (二)治疗和使用药品与本病情无关发生的费用计入合作医疗基金报销范围的;

  (三)利用职权开搭车药、回扣药品的;

  (四)其他违反合作医疗有关规定发生的费用计入合作医疗基金报销范围的。

  第二十七条 乙方有下列情况之一发生的医疗费用,甲方不予支付,并视情节轻重给予一定数额的罚款。

  一、违反合作医疗用药规定的或住院病历不按规定详细记录病情治疗经过、药品使用情况或治疗和使用药品与病历记载不符的。

  二、截留病人不及时转诊延误病情的。

  三、不执行诊疗规范,不坚持出入院标准,将不符合入院标准的病人收院治疗或故意延长病人住院时间的。

  第二十八条 乙方发生本章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中所列条款累计达三次,甲方将暂停其合作医疗定点服务医疗机构资格。

  第七章 争议处理

  第二十九条 本合同执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乙方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同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请行政诉讼。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合同有效期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

  第三十一条 合同执行期间,国家法律、法规及《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办法》等有调整的甲乙双方按照新规定修改本合同,如无法达成协议,双方可停止协议。

  合同执行期间,乙方的注册资金、服务条件、服务内容、法人代表等发生变化时应及时通知甲方。

  第三十二条 合同期满前个月,甲乙双方可以续签本合同,续签合同前甲方应对乙方进行年度考核。

  年度考核不合格者,不再续签新合同。

  第三十三条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签章):乙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签于:年月日签于:年月日

农村医疗类型服务合同书 篇2

  甲方(服务商):

  法定代表人:

  住所:

  联系电话: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乙方(客户):

  法定代表人:

  住所:

  联系电话:

  证件类型及编码:

  为保护客户的通信权利,维护 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合法的通信经营权,本公司将向客户提供业务受理登记单中确认的固定电话的服务项目,双方本着自愿、平等的原则,达成协议如下:

  一、 协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1、 客户的权利与义务

  (1) 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国家保护。

  (2) 有权选择享受其在业务受理登记单中确认的固定电话通信服务业务。

  (3) 有权对本公司通信质量和服务质量进行监督和申诉。

  (4) 须在本公司规定的时限内缴纳固定电话服务费用。

  (5) 申请固定电话业务须提供真实、有效的客户资料,当客户资料需要变更时,应在一周内来本公司办理客户资料变更手续。客户对填写的客户资料的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6) 应使用国家批准的已入网并具有入网标志的用户终端设备。

  (7) 应配合本公司实施固定电话服务变更。

  (8) 自行管理使用本人的固定电话业务密码及用户终端设备,如因使用不善或被他人使用所造成的损失,由客户自己承担责任。

  (9) 办理过户手续时,新客户必须重新签订固定电话服务协议。

  2、 本公司的权利和义务

  (1) 按照国家规定的电信资费标准收取各项费用,有权在国家规定的资费政策范围内调整资费。

  (2) 有权对固定电话的服务范围及功能做出调整,以确保固定电话的服务质量。

  (3) 本协议终止后,本公司有权对客户原使用的业务号码回收,并进行再分配。

  (4) 因客户欠费等信用原因,本公司有权暂停、终止或拒绝其申请办理其他固定电话服务项目。

  (5) 为便于改善服务工作,及时建立与客户沟通渠道,本公司可以使用本协议提供的客户资料。

  (6) 按照国家规定的《电信服务规范》为客户提供固定电话服务。

  (7) 在营业场所公布固定电话的服务项目、服务时限、服务范围、资费标准、使用规定、缴费方式,并以多种方式为客户缴费提供方便。

  (8) 提供固定电话业务受理、咨询、查询、障碍申告等服务,根据业务发展情况及客户的需要,免费向客户提供长途电话详细清单,并保留半年话费信息。

  (9) 本公司不为住宅客户在电话号码簿上刊登资料,除非客户本人提出申请。

  (10) 因固定电话业务发展或电信技术的需要引起的固定电话服务变更(包括变更已分配给客户使用的业务号码)或影响客户使用的,应提前通知客户。若因本公司原因更改客户电话号码的,至少应提前 日告知客户。号码更改后,至少应在 日连续播放改号提示音。

  二、 协议的终止与解除

  1、 客户在缴清所有费用并申请办理拆机或过户手续后,本服务协议相应终止。

  2、 客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本公司暂停向客户提供本协议规定的部分或全部服务:

  (1) 本公司发现客户提供的客户资料不真实的;

  (2) 未经本公司同意,客户擅自在已装的话机线路上装、移各种终端设备及复用设备(室内移机除外)或转让电话租用或擅自改变固定电话使用性质的;

  (3) 有确切证据证明客户有经营情况严重恶化、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丧失商业信誉、已经丧失或可能丧失付费能力的其他情形的;

  (4) 逾期 个月仍未缴纳固定电话服务费用的;

  (5) 登记使用超过一项固定电话服务的客户,未能在规定时间内缴付其中任何一项有关费用的。

  3、 客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公司可以拆机并解除本协议:

  (1) 非法利用已享受的固定电话服务进行电信业务经营的;

  (2) 逾期 个月以上未缴固定电话服务费用的;

  (3) 以提供抵押、保证金或担保人签署的担保书等担保方式取得电话租赁权或使用权的客户,如违反保证条款或担保人撤销保证的;

  (4) 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 违约责任

  1、 客户办理装机业务手续后,如因本公司线路等原因无法在承诺期限内安装开通时,应在承诺期内及时通知客户,客户接到通知后可选择取消业务或继续等待。

  2、 因本公司原因造成阻断通话,阻断时间超过《电信条例》规定时限的,按条例中计算标准减免超过时限阻断期间的基本月租费,但不赔偿客户因此而造成的其他损失。阻断时间的计算,以本公司接到客户申告或本公司查出阻断的时间起至恢复通话时为止。

  3、 客户逾期不缴纳费用,本公司按国家规定标准对所欠费用每日收取3‰的滞纳金,对超过规定期限的,做停机或拆机处理,暂停提供服务期间,月租费和滞纳金照收。因欠费拆机的,拆机后的月租费可以不收,但继续计算客户所欠费用的滞纳金直至缴纳全部所欠费用后为止。

  四、 证明材料

  1、 个人客户的身份证明,如身份证原件(户口簿或驾照);单位或商业客户须提供法定有效证件(介绍信、营业执照)。

  2、 经办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委托书。

  3、 客户户籍所在地(以有效身份证件的住址为准)不在本地的,须由本地公民或单位提供担保,并如实填写担保资料,由担保人签章认可。如果担保人要求撤销担保,客户应提供新的合同担保人,并到本公司营业场所协商解决,或者持本人身份证在本公司营业场院所办理固定电话预付费业务,预付话费达到一定限额时,本公司将以语音提示方式,提醒用户续费,话费用完后用户仍不续费,本公司有权做停机处理。

  五、 业务通告及业务变更通知

  本协议所述的各种业务通告及业务变更通知,本公司可以采用电话语音、广播、电视、公开张贴、信函、报纸或互联网等方式。信函通知于寄出后(以邮戳为准) 小时即视为用户已经收到,无论客户知悉与否,均为通知有效。若客户对业务通告及业务变更通知有异议,须在通告发出后 日内与本公司协商,否则本公司将认为客户已得知并同意相关通告及通知。

  六、 可分性

  若本协议任何条款被认定为无效,该条款不影响本协议其他条款的法律效力。

  七、 争议解决

  双方对本协议的协定发生争议时,本着互让互利的原则,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

  八、 本协议如与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相抵触,从其规定。

  九、 本协议及附件最终解释权归中国网络通信集团公司 分公司。

  十、 附则

  1、 “固定电话业务受理登记单”是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2、 变更固定电话服务项目时,本公司与客户不再另行签订协议,所填写的登记表格均视为本协议附件,与本协议具备同等法律效力。

  3、 签订本协议后,双方经协商签订的变更协议或其他补充协议,均为本协议的附件,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 客户与其他任何单位、部门或个人签订的协议就涉及到固定电话租赁权的,对本公司概不发生效力。

  5、 本协议一式二份,客户留存一份,本公司营业厅留存一份,本协议自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甲方代表签名:

  签订地点: 乙方代表签名:

  签订地点: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件:

  附件一:固定电话业务受理登记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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