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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记卡领用合同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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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记卡领用合同书(精选2篇)

借记卡领用合同书 篇1

  交通银行 分行 支行(所)(以下简称“甲方”)与全体太平洋个人联名账户借记卡(以下简称“联名账户借记卡”)申领人(全体联名账户所有人,以下简称“乙方”),在知悉并愿意共同遵守《交通银行个人联名账户管理协议》(以下简称“《账户管理协议》”)、《交通银行太平洋个人联名账户借记卡章程》(以下简称《章程》)的前提下,就联名账户借记卡的申领、使用、销户和收回等事宜达成本合约。乙方在联名账户借记卡申请表上签名即视为乙方已知悉、理解并同意共同遵守《章程》及本合约的条款。

  第一条 信息披露和保密

  一、乙方应按甲方规定,准确、完整、真实地填写申请表和提交相关信息。

  二、联名账户借记卡持卡人在申请表中填写的资料如有变更,如通讯地址、联系电话、住址等,应立即以书面方式通知发卡机构,否则,由此引起的任何延误或损失均由持卡人承担。三、甲方应对乙方领用和使用联名账户借记卡的所有信息以及其他有关乙方的信息和资料负有保密义务,但下列情形除外:

  1.适用的法律法规(包括其后的任何修改、变更或替代, 以下简称“适用法律”)强制要求披露的;

  2.司法部门、政府部门或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

  3.乙方同意或授权甲方进行披露的。

  第二条 联名账户借记卡的申请

  甲方有权决定是否批准任一联名账户所有人的领卡申请。若甲方不同意其中任一人申领联名账户借记卡的,则甲方将不为乙方开设联名账户。

  甲方同意所有联名账户所有人申领联名账户借记卡的,在为乙方开立联名账户的同时,向乙方发放联名账户借记卡。

  第三条 应付款项

  一、应付款项为乙方使用联名账户借记卡所产生的各项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工本费、联名账户年费、挂失手续费、异地存取现金或转账手续费等。

  二、乙方使用联名账户借记卡后所产生的各项费用均记入联名账户。

  三、乙方授权甲方扣收联名账户内的资金以偿还乙方的应付款项。

  第四条 交易方式

  一、联名账户存取款。

  (一)联名账户存款。

  1.各联名账户所有人可凭联名账户借记卡或凭联名账户借记卡卡号,至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任一营业网点柜面办理现金和转账存款业务。对于超过甲方规定金额的存款交易,应出示存款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2、若联名账户所有人委托他人代为办理存款业务的,应同时提供代理人和联名账户所有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二)联名账户取款。

  1.联名账户取款包括现金取款和转账取款,联名账户所有人可通过共同支取和单人授权支取方式办理取款业务。

  2.共同支取方式下办理取款。

  (1)全体联名账户所有人凭各自联名账户借记卡及交易密码在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任一营业网点柜面共同办理联名账户的取款业务。

  对于超过甲方规定金额的取款交易,应出示全体联名账户所有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2)若联名账户所有人委托他人代为办理取款业务的,应同时提供代理人和联名账户所有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单人授权支取方式下办理取款。

  (1)单个被授权的联名账户所有人,可凭其联名账户借记卡及交易密码,在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任一营业网点柜面单独办理联名账户的取款业务。

  对于超过甲方规定金额的取款交易,应出示单个被授权的联名账户所有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2)若单个被授权的联名账户所有人委托他人代为办理取款业务的,应同时提供代理人和该被授权的联名账户所有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4.单人授权支取方式下,仍可通过共同支取方式办理取款业务。

  (三)联名账户代理规定。

  联名账户存取款业务可委托他人办理,但是同一代理人只能代理一名联名账户所有人办理业务,不允许同时代理多人办理业务。凡使用乙方的密码进行的交易,均视同委托代理人取得了持卡人合法有效的授权委托。因委托代理而产生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

  二、联名借记卡的密码包括交易密码和查询密码(下同)。

  联名账户及各联名账户借记卡共用同一个查询密码,各张联名账户借记卡设定各自的交易密码。

  凡在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相关电子渠道(包括但不限于电话银行、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等,下同)上当日累计连续3次输错交易密码,联名账户借记卡将被锁,不能在任何电子渠道上办理任何使用交易密码的交易,联名账户所有人需持联名账户借记卡和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甲方营业网点柜面办理联名账户借记卡解锁交易。

  凡在网上银行、电话银行、手机银行连续6次输错查询密码的,联名账户借记卡将被锁,不能在网上银行办理任何使用查询密码的交易,乙方须持全体联名账户所有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和联名账户借记卡至原开户分行任一营业网点申请办理重置/修改查询密码。

  三、乙方领取联名账户借记卡时,应立即在联名账户借记卡背面的签名栏内签上与申请表上相同的姓名,否则由此产生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四、联名账户借记卡不得在电子渠道办理存取现金或转账业务,不得办理POS渠道交易和线上支付交易。

  五、乙方在存取现金和转账时,须遵守《账户管理协议》及甲方的相关规定。

  六、如任何非乙方应得款项错误存入联名账户,经甲方查实确认的,乙方授权甲方从联名账户扣转该笔款项。

  七、如果任一持卡人对交易有疑问,有权要求甲方协助查询,在查询过程中任一持卡人如委托甲方索取有关交易单据证明的,还须支付相应的手续费。乙方如在该笔交易的甲方记账日起60天内未提出异议,则视同乙方认可该笔交易。

  第五条 密码重置及联名账户借记卡挂失

  一、任一持卡人遗忘联名账户借记卡交易密码的,应由本人凭联名账户借记卡和申请联名账户借记卡时的有效身份证件向甲方书面提出密码重置申请。

  二、任一持卡人遗失联名账户借记卡,应及时办理书面或电话等非书面方式的挂失,挂失自挂失手续完成时立即生效。联名账户借记卡办理卡片挂失,仅该张挂失卡片不能使用,该联名账户下其他联名账户借记卡可正常使用。

  三、任一持卡人遗忘交易密码或遗失联名账户借记卡的,如有下列情况之一,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所有损失由乙方承担:

  1.密码重置前使用原密码进行的各项交易;

  2.挂失手续办理完成前发生的联名账户借记卡下的所有交易;

  3.任一持卡人有欺诈或其他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4. 任一持卡人未在联名账户借记卡背面签名而被他人冒用的;

  5. 任一持卡人未保管好其有效的身份证件或因密码泄露而被他人冒用的;

  6.甲方调查相关情况,遭乙方拒绝的。

  第六条 其他使用条款

  如有下列情况,甲方有权终止联名账户借记卡的使用或取消乙方的用卡资格,同时乙方应承担因此产生的一切损失,乙方已经缴纳的年费不予退还:

  1. 任一持卡人向他人转让、转借联名账户借记卡或账户;

  2. 任一持卡人利用联名账户借记卡从事非法活动;

  3. 任一持卡人有欺诈或其他违反诚信原则的行为;

  4. 任一持卡人使用的联名账户借记卡疑似或确认磁道信息泄露;

  5.有权机关要求冻结联名账户;

  6. 任一持卡人违反《账户管理协议》及本合约其他条款。

  第七条 联名账户借记卡的销卡/销户条款

  一、在联名账户所有人人数多于2人的情况下,任一持卡人若中途停止使用联名账户借记卡,应向甲方提出书面单张销卡申请,并办理销卡手续。销卡后,该持卡人对联名账户借记卡账户下的资金不再享有任何权利。单个持卡人销卡的,不影响其他持卡人在本合约及《账户管理协议》项下的权利义务。

  在联名账户所有人为2人的情况下,任一持卡人若中途停止使用联名账户借记卡,则需全体联名账户所有人同时到场,申请办理联名账户借记卡销卡销户。

  二、全部持卡人若中途停止使用联名账户借记卡,应向甲方提出书面销卡销户申请,全部持卡人需全体到场并办理销卡销户手续。

  三、如甲方在受理乙方书面销户申请时乙方无应付款项或冻结款项,则甲方当日为其办理销户手续。如甲方在受理乙方书面销户申请时乙方尚有应付款项或冻结款项,则甲方将于乙方无应付款项或冻结款项后为其办理销户手续。在销户手续办理完毕前因使用联名账户借记卡而发生的所有应付款项仍应由乙方承担,上述应付款项视为全部到期并由乙方一次清偿,甲方不退还已收取的年费。

  四、连续2年乙方联名账户无任何交易,余额为零;且乙方未使用联名账户借记卡开通任何业务功能,包括但不限于银信通等,甲方有权为乙方自动办理销户手续。

  五、本合约自销户手续办理完毕后终止。

  第八条 法律适用及争议解决

  本合约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有关法律,在履行本合约中所发生的争议由甲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九条 其他

  一、联名账户借记卡申请表、《章程》是本合约的组成部分,联名账户借记卡的服务价格按照交行对外公示的《交通银行服务收费名录》相对应的服务收费标准执行。

  二、甲方有权修改本合约、《交通银行服务收费名录》以及《章程》,甲方修改本合约(包括《章程》)将于执行前三个月在相关营业场所公告;甲方新设立收费项目或提高收费标准,将按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和监管规定提前在交通银行门户网站、相关渠道或甲方营业场所公告。公告期满后即对本合约当事人具有约束力。持卡人不同意公告内容的,有权在公告执行前按本合约约定办理销户手续。

  三、未尽事宜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均依据甲方业务规定以及金融业惯例办理。

  四、本合约自乙方在甲方打印的业务受理书上签字、甲方授权代表在该业务受理书上签字(或盖章)并加盖甲方业务章后生效。

  甲方:

  乙方:

  年月日

借记卡领用合同书 篇2

  借记卡申领人(以下简称“甲方”或“持卡人”)与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双方达成一致,就甲方向乙方申领及使用借记卡签订如下协议。

  一、甲方知悉并同意遵守《广西北部湾银行借记卡章程》(包括此后不时所作的修改),履行本协议。

  二、申领

  1、凡中国境内的自然人(包括境内的外籍人士、港澳台居民)均可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向乙方申领借记卡。即(1)居住在中国境内16岁(含)以上的中国公民,应出具居民身份证或临时身份证;居住在境内或境外的中国籍华侨,可出具中国护照。(2)居住在中国境内16周岁以下的中国公民,申领借记卡时应由监护人代理开立,申请时应出具监护人的有效身份证件以及借记卡使用人的户口簿。(3)军人、武装警察尚未领取居民身份证的,应当出具军人或者武装警察身份证件。(4)香港、澳门居民应出具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中国台湾居民应出具中国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其他有效旅行证件。(5)外国公民申领时应出具护照。

  2、甲方保证向乙方提供的所有申请资料真实、有效、合法。乙方应对甲方相关个人资料保密,但在乙方内部使用、法律法规及金融监管机构另有规定或甲乙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3. 甲方代理申领借记卡时,代理人需提供代理人、被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及合法的授权委托书等,乙方有权核实代理行为是否本人意愿。若核实确切为非本人意愿的,或对于留存的被代理人联系电话无效、空号、无法接通非本人的,乙方有权拒绝代理开卡。对于甲方作为同一代理人在我行代理开卡超过3张的,乙方有权拒绝代理开卡。代理申领的借记卡,需被代理人持有效身份证件激活后方可正常使用,否则只收不付(16岁以下由监护人代办的借记卡除外)。

  4、乙方对符合申领条件的申请人予以发卡。甲方领取借记卡后,应立即在卡背面签名条上签名,并在交易时使用此签名。否则,该借记卡交易单据上的任何签名视同甲方本人所签。

  5、乙方借记卡按持卡年度对月对日(自办卡月起每满12个月为一个持卡年度)收取卡年费,具体收费标准以乙方公布的收费表为准。收取方式为向持卡人直接从持卡人账户内扣收,账户余额不足的,乙方可在任何时候补充扣收。

  6、乙方借记卡内主账户分为I类、II类及III类,各类账户的开户数量、余额、交易金额等限制以监管部门最新文件为准。

  三、使用

  1、乙方可通过营业网点、邮寄、网络等方式向甲方提供用卡须知等相关资料,以方便甲方正确使用借记卡。

  2、甲方保证将借记卡用于合法用途,保证自己利用借记卡从事的各种交易为法律所允许。

  3、借记卡开卡后,默认开通卡内本币活期和定期储蓄的基本功能、境外交易和自助存取款功能。甲方可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至营业网点通过签约开通自助转账、电子银行等功能,并应遵守乙方相关业务规定。对于借记IC卡,卡内带有电子现金账户,电子现金账户在开户时自动激活。

  4、借记卡境内、境外(含港澳地区,下同)通过中国银联网络进行的交易,其活期账户为借记卡主账户。

  5、甲方在境内ATM上使用借记卡取款时,每卡每日取款次数不得超过8笔,累计取现金额不得超过2万元(含)人民币;甲方在自助设备上存入现金,以乙方核点后确认的金额作为入账金额。

  6、甲方可在开卡时同时申请开通ATM自助转账功能,并在监管部门规定限额内设定自助转账限额,也可在开卡后另行书面申请开通、关闭ATM自助转账功能或设定自助转账交易限额。甲方在境内自助设备(ATM/CDM等)上每日每卡累计转账限额5万元。

  7、甲方在境外通过中国银联网络进行的交易每卡每日累计取现金额不能超过等值人民币1万元(含),每卡每年累计取现金额不能超过等值人民币10万元(含)。

  8、持卡人在标有“银联”标识的ATM机上跨行转账或取款有可能会收取手续费,具体收费标准以广西北部湾银行网站或营业网点最新公告的相关费用价格表为准。手续费在持卡人账户中直接扣取。

  9、借记IC卡电子现金指在借记IC卡芯片内的一个独立于卡内活期主账户、用于小额快速支付的账户。电子现金账户资金可在标注有银联闪付(Quick Pass)标识的所有机具上通过非接触方式实现小额快速支付。在使用非接触方式进行交易时,默认使用借记IC卡内的电子现金账户进行交易;借记IC卡在使用接触式方式进行交易时,甲方可在POS机上选择使用借记IC卡主账户或借记IC卡内的电子现金账户进行交易。

  10、借记IC卡内的电子现金账户仅支持人民币结算。电子现金账户不记名、不计息、不挂失,余额上限为1000元(含)人民币。

  11、电子现金账户默认卡内活期账户为其主账户,甲方可通过转账方式在乙方网点或ATM等自助设备将借记IC卡卡内主账户资金圈存至电子现金账户。

  12、甲方借记IC卡电子现金账户内的资金只可用于小额脱机交易,在交易时不需要提供密码。电子现金账户内的资金交易不可以撤销。

  13、借记IC卡电子现金账户发生的资金返还退入借记IC卡主账户。

  14、借记IC卡的电子现金账户余额应以电子现金芯片余额为准。

  15、甲方负有自行保管借记卡密码的义务,凡使用借记卡密码进行的交易,均视为甲方本人所为。凡使用广西北部湾银行借记卡卡号、密码、手机验证码、甲方的姓名、申领借记卡所使用的证件及证件号码、手机号码、固定电话、通信地址(统称“校验信息”)之部分或全部要素进行借记卡关联及/或任何借记卡业务所产生的电子信息记录,视同该项交易的有效凭据。

  16、借记IC卡到期或损坏需要换卡时,若借记IC卡芯片未损坏,甲方交回卡片换领新卡,电子现金账户资金转入主账户;若借记IC卡芯片已损坏,甲方交回卡片换领新卡,其原卡片电子现金账户资金30天后转入主账户中,在此期间已换领的新卡片不允许销户。

  17、如果借记IC卡电子现金交易次数超过了监管机构设定的电子现金连续交易次数上限,交易应转为联机交易。

  18、甲方有权向乙方申请增加或注销其借记卡的附属卡。借记卡账户内资金(包括附属卡持卡人存入的资金)归属主卡持卡人所有。主卡持卡人应承担其借记卡项下(包括主卡和附属卡)发生的全部债务(不论该债务是否已计入借记卡账户)责任。附属卡持卡人应对此债务向乙方承担连带责任。不论借记卡是否冻结或终止使用,主卡持卡人和附属卡持卡人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将持续存在。通知主卡持卡人或附属卡持卡人视同已通知主卡持卡人和附属卡持卡人。

  19、乙方有权根据甲方资信情况对甲方所持卡片进行升/降级调整。甲方在达到升级条件后,应退回原卡片、办理换卡手续并签字确认。升级后,原卡片的签约关系不变,其卡片下所属账户及关联账户将一并平移转入新卡片中。需变更签约关系的,应由甲方签字确认。升级后的卡片有效期为自办理升级换卡手续发卡月份起三年。甲方在未达到相应等级条件时,乙方有权按照下级客户享受上级服务的情况收取一定的服务费用。

  20、甲方与第三方(包括商户及乙方以外受理银行)发生的任何纠纷,均应由甲方与第三方自行解决,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但会视情况提供必要的帮助,甲方不得以此为由对乙方划付交易款项提出异议。

  21、乙方在甲方借记卡发生交易后,应对甲方提供对账查询的功能。甲方可通过乙方提供的方式了解其账务变动情况。甲方如对境内交易账务变动情况有异议的,应于交易发生后的40天内向乙方提出查询更正申请;如对境外交易账务变动情况有异议的,应于记账日后60天内向银行提出查询更正申请。

  22、甲方使用乙方的ATM等自助设备时,如发生吞卡,应及时与自助设备所属管理机构取得联系,并按乙方指定时间及要求办理领卡手续。若因通信超时等特殊原因造成银行卡被吞没的,持卡人可在支持“吞卡自助取卡”的机具上根据卡号及正确的密码自助取回。过期未领的,乙方将按有关规定对被吞卡片进行剪卡处理,甲方须到乙方指定营业网点办理补卡手续,并交纳补卡手续费。在其他银行的ATM等自助设备发生吞卡的,应及时按照相关银行的规定办理手续。

  23、甲方因卡片毁损或磁条消磁、借记卡升/降级或到期等原因需要换领新的借记卡的,可持卡片及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乙方营业网点办理换卡手续,并交纳相应费用。已签约乙方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电子渠道或已与第三方签约超级网银或快捷支付等协议的借记卡,在因卡片毁损、磁条消磁或芯片不可读等原因造成卡片无法正常使用时,通过上述渠道可以正常使用卡内资金。换卡后借记卡卡号改变,持卡人以原卡号与第三方所签订的代扣、支付协议(包括但不限于代发工资、代扣水费、代扣电费、超级网银或快捷支付等)将无法自动转移到新的卡号上,但不影响持卡人原债务责任的承担。为不影响账户的正常使用,甲方应及时甲方应及时与原签约的第三方办理变更手续。

  四、密码

  1、借记卡的密码可以由甲方本人在开卡时直接设置,或由乙方提供随机生成的初始密码。初始密码可以打印在密码信封内,甲方领卡时如发现密码信封被拆或破损,有权拒领;领取密码信封后,甲方应妥善保管,在使用前需先到网点修改密码激活卡片;乙方不承担密码信封遗失、密码泄露等所导致的甲方损失。

  2、借记IC卡电子现金账户开通后,甲方即负有妥善保管账户、确保不被他人盗用的责任。借记IC卡的电子现金账户内的资金交易不校验密码、不核对甲方签名,凡使用电子现金账户内的资金进行的交易均视为甲方本人所为,甲方应承担因相关卡片保管不善(包括但不限于丢失或被盗等)造成的风险损失。如有关交易确已发生,甲方不得拒绝偿付交易款项。

  3、甲方必须妥善保管密码和正确使用密码,避免使用过于简单的数字组合,并切勿将密码透露给任何他人。凡使用密码进行的交易,均视为甲方本人所为。因密码保管或使用不当而导致的风险和损失,均由甲方承担。甲方在使用时,一日内在自助渠道连续3次输入交易密码不正确或在柜台连续5次输入交易密码不正确,卡片将被锁定(电子现金账户除外),需要按照要求到乙方营业网点办理解锁手续后,才能继续使用。

  4、借记卡密码遗忘时,甲方应按乙方相关业务规定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卡片到乙方指定网点办理密码挂失。密码挂失后,若甲方找回原密码,即可申请解除挂失。密码挂失后甲方可根据乙方相关规定进行密码重置。

  五、卡片挂失

  1、甲方应妥善保管所持借记卡卡片,如卡片遗失或被盗,应及时通过致电乙方客户服务中心96288或乙方提供的其他途径办理口头挂失或到乙方指定网点办理正式挂失。挂失自相关手续办妥后即时生效,甲方不承担挂失有效期内该卡被冒用所造成的资金损失,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为协助甲方防范风险,甲方进行口头挂失时,乙方核对相关信息无误后将暂时对该卡账户进行止付。口头挂失的有效期为五天,存在多次口头挂失的,从最后一次有效口头挂失日起计算。甲方必须在口头挂失有效期内到乙方指定网点补办正式挂失手续,否则有效期满后口头挂失失效,由此造成的损失由甲方负责。客服中心、网上银行等渠道受理的挂失视为口头挂失。

  3、正式挂失时,甲方可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至乙方任意网点办理;也可由代理人持代理人及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至乙方任意网点代理办理挂失手续。乙方核对相关信息无误后将立即对该卡账户进行止付,挂失时间及金额以银行系统记录为准。正式挂失须交纳挂失手续费。正式挂失后甲方可根据需要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相关凭证到乙方指定网点办理挂失补卡或销卡手续,补卡时须交纳补卡工本费。挂失补卡或销卡手续不得代理。

  4、挂失生效后,若甲方申请办理解除挂失,必须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卡片及相关凭证到乙方指定网点办理解除挂失手续。乙方核对相关凭证和证件并验证借记卡密码无误后,为甲方办理解除挂失手续;解除挂失的,乙方已收取的挂失手续费不退回。

  5、甲方因下列情况之一产生的债务或损失,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甲方挂失生效前发生的交易;

  甲方有欺诈或其它不诚实行为的;

  乙方调查情况,遭甲方拒绝的;

  遗失或被窃借记卡卡片上无甲方签名。

  6、挂失生效后,其效力不及于借记IC卡电子现金账户,乙方不承担电子现金账户内的资金被冒用所引起的资金风险。

  六、销户

  甲方对借记卡申请销户时,必须将借记卡主卡及所有附属卡卡片交还乙方,甲方借记卡内的账户全部销户或移出,并且卡内所有签约关系已经解除,可立即经乙方确认办理销户手续。借记卡销户30天后, 经乙方确认卡内所欠债务全部清偿后本协议方可解除。否则,本协议继续有效。甲方须对销户生效之日前所发生的有效交易承担债务责任。

  七、有效期

  广西北部湾银行借记磁条卡不设有效期,借记IC卡有效期为10年,以卡片正面印制的截止有效期为准。卡片过期后其账户下尚未结清的债权债务关系仍然有效,甲方应及时到我行营业网点办理换卡手续。

  八、其他

  1、甲方在享受乙方提供的服务时,应当遵守本协议以及乙方不定期通过网点、网站或电子银行等渠道公布的相关业务规则等要求。甲方使用借记卡办理业务涉及其他相关业务规则时应一并遵守。

  2、借记卡账户内的存款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档次存款利率和计息办法及乙方关于个人存款的相关规定计付利息。如果中国人民银行不再规定统一的储蓄存款利率与计息方式或允许商业银行在一定范围内自主确定的,以乙方统一公布实行的储蓄存款利率与计息方式为准。电子现金账户不计付利息。

  3、借记卡及配套USBKEY,手机银行卡等安全认证工具只能甲方本人使用,不得出售、出租、转让、转借。甲方因卡片或配套安全认证工具保管不善、转让、转借他人使用或因自身使用不当而造成的资金损失及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甲方本人承担。

  甲方及其代理人向乙方提供的身份证件应当真实、合法,否则因此产生的一切纠纷及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甲方职业、服务处所、通讯方式(地址及联系电话)、身份证号码等个人资料发生变动,应及时到乙方办理变更手续,如未按规定办理,由此产生的风险损失和法律责任由甲方承担。甲方在申请资料当中填写的通讯地址和方式为甲乙双方所同意,甲方确认前述地址为乙方任何书面通知、法院诉讼文书、律师函等文件的送达地址,乙方按照前述地址交寄相关文件之日视为已送达。甲方通讯地址或方式如有变动,甲方应及时通知乙方,未告知导致相关文件被退回的,视为文件已送达。

  4、因不可抗力或供电、通讯中断等客观原因导致借记卡不能正常使用的,乙方将视情况协助甲方解决或提供必要的帮助,但不承担相关责任。对于在交易过程中,因暂时的网络通讯故障或其他原因造成的错账现象,乙方有权根据实际交易情况进行账务处理。

  5、借记卡属于乙方所有,乙方保留收回或不发卡给甲方的权利。当发现以下情况时,乙方有权对甲方卡片或账户进行止付或收回甲方借记卡:

  (1)发现甲方的借记卡存在被他人冒用等使用风险时,乙方有权暂时对该账户进行止付。

  (2)甲方违反借记卡章程及领用协议,乙方有权取消持卡人用卡资格,对卡片或账户进行止付。

  (3)经核实非甲方本人意愿开立的借记卡,乙方可对卡片或账户进行止付。

  (4)对甲方申请网银、手机银行、电话银行时,预留非本人实名登记的手机号码的,一经发现,乙方有权取消持卡人用卡资格,并对卡片或账户进行止付,待甲方更新本人实名登记的手机号码后再恢复使用。

  (5)发现甲方在用卡过程中有不遵守本协议第一条所述章程及本协议规定或其他违规、违法行为的,乙方有权终止其用卡权利,并可授权有关单位收回其借记卡。

  (6)甲方主动提出申请要求对其名下非本人意愿办理的借记卡进行处理的,在核实后乙方有权对相关卡片进行销户处理,并将资金转入乙方专用账户进行管理。

  6、乙方有权依照法律的规定协助国家司法机关或其他有权机关对甲方的借记卡账户进行查询、冻结和扣划。

  7、当发生银联查错或异议处理的,甲方需按照银联相关规定及收费标准向乙方支付或垫付交易产生的费用。

  8、乙方根据服务项目或服务内容,对服务价格、优惠措施及其生效和终止日期、与价格相关的例外条款和限制性条款、咨询(投诉)的联系方式等信息通过本行网点、网站等渠道以公告的方式向甲方明示。乙方亦对相关业务规则等要求通过上述渠道以公告的方式向甲方明示。乙方公告内容构成本协议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同意按照乙方公布的收费标准支付各类应承担的费用,同意乙方采用扣收的方式从甲方账户中收取相关费用。但因账户余额不足等原因导致乙方扣收不成功的,甲方仍应继续承担支付费用的义务。乙方有权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及业务需要对服务内容、收费项目或标准、《广西北部湾银行借记卡章程》等内容进行调整,正式对外公告一定时期后执行,无需另行通知甲方。甲方有权在乙方公告期间选择是否继续使用乙方借记卡及相关服务,如果甲方未申请变更或终止相关服务,视为同意相关调整,变更后的内容对甲方产生法律约束力,若甲方不执行变更后的内容,乙方有权选择终止本服务。乙方的服务内容、收费项目及标准等内容,均以乙方最新公告为准。

  9、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在使用借记卡时,应征得其监护人同意,且乙方有权认为此行为已事先取得其监护人的同意;在进行卡片申领、挂失、换卡等特殊业务时,应由其监护人代办。此类甲方的用卡行为及交易责任由甲方及其监护人承担。

  九、本协议未尽事宜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人民银行及银行业监督机关的有关规章、政策规定及金融业的行业惯例办理。甲乙双方就本协议以及《广西北部湾银行借记卡章程》等协议的签订、效力、履行、解除、违约责任等事宜所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由乙方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在诉讼期间,本协议不涉及争议部分的条款仍须履行。

  十、本协议经甲方在《广西北部湾银行个人开户与电子银行签约服务申请书》上签字,自乙方同意甲方申请并发放卡片之日起生效。

  甲方:

  乙方:

  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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