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机社会化服务作业合同书 篇1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
经协商,在平等互利、保证双方权益的基础上,甲方为乙方提供农业机械作业服务。双方签定如下条款:
一、作业内容
1.甲方负责向乙方提供________(农业机械名称)________台开展________作业服务。
2.具体作业地点:________省________市________县________乡________村________组。
3.作业面积:________亩(1亩=666.7平方米)。
4.作业时间商定为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至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二、作业费标准及结算方式
5.作业服务费标准按________元/亩计算,共计:________元。
6.结算方式:每天作业完成后,乙方要当场确认并按作业量核算作业服务费。乙方为个人的应当当天以现金足额向甲方支付作业费;乙方为农场或合作社等单位的可办理银行支付,并在作业任务全部完成后下一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银行支付手续。或双方协商收费方式:________。
7.双方对作业面积有异议时,按双方实际丈量作业面积计算。
三、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8.甲方要按合同要求准时到乙方指定的作业地点开展作业服务。
9.甲方要保证投入作业服务的农业机械技术状态良好,驾驶操作人员具备合法的资格,按照操作规程作业,确保安全生产。
10.甲方应按照农艺要求保证作业质量,作业质量应当符合国家或地方标准要求。无国家和地方标准的作业项目,可结合当地实际,由甲方当场示范作业标准,或由双方协商确定作业标准如下: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或另签补充协议,范本见《水稻机插秧服务补充协议》,附后)。
11.甲方为作业地县域范围外的,乙方应事先告知作业服务地的地理位置、作业环境、种植规格、道路交通状况及风俗习惯等相关情况。
12.为了保证甲方顺利开展作业,乙方应为甲方提供如下便利条件: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3.如签定合同时没有商定作业时间,乙方应在作业时间确定后,提前________天通知甲方。
四、违约责任
14.任何一方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均由违约方负责赔偿。
15.如果一方需要变更或终止作业合同的,应在作业初始时间前________天通知对方,并征得对方同意后方可变更或终止作业合同。给对方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提出方应赔偿损失。赔偿金额为保证金的2倍,或由双方商定违约赔偿金 元。
16.因天气等不可抗力或者其它意外事件使得本合同无法履行的,可以解除本合同,双方不承担违约责任。遭受不可抗力、意外事件的一方如部分不能履行本合同或延迟履行本合同的,应当自不可抗力、意外事件消除之日起5日内,将事件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于事件消除之日起20日内,向另一方提交导致其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或延迟履行的合法证明。
五、其他事宜
17.一方变更通讯地址或联系方式,应自变更之次日通知对方,否则变更方对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承担责任。
18.未尽事宜,甲、乙双方经协调一致可另签定补充协议,其法律效力同本合同。
19.为保证合同履行,双方同意由________为鉴证方,各交纳保证金________元由鉴证方保管,作业任务结束后退还,或作为违约方赔偿金。
20.甲、乙双方发生纠纷,可向作业地农机管理等部门或鉴证方申请调解,也可向合同仲裁机构或人民法院提出仲裁或诉讼。
21.本合同一式贰(叁)份,甲方、乙方(和鉴证方)各执一份,经双(叁)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单方更改无效。
22.本合同有效期自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至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鉴证方:________________负责人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
联系地址: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__________(盖章)负责人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
联系地址: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盖章)负责人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
联系地址: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___日
农机社会化服务作业合同书 篇2
甲方(开户人):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甲方委托乙方代理有价证券买卖业务共同达成如下协议,双方应共同遵守:
第一条 本协议受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证券管理机构有关规定的约束,亦受深、沪证券交易所的业务规则、办法、规定、惯例的约束。
第二条 本协议包括甲方成为乙方网上交易用户时需要了解的条款和条件的重要信息,请仔细阅读本协议并妥为保存以备查。同时,作为乙方网上交易用户,甲方必须阅读并同意本网站对注册用户的各项声明(包括《网上证券委托风险揭示书》等)。
第三条 甲方同意指定乙方在法律许可范围内行使合法代理人的权利,以实现本协议中的条款。
第四条 乙方向甲方提供的网上交易的证券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的证券。
第五条 乙方承诺为甲方提供除网上交易以外的其它替代交易方式。
第六条 CA证书是网上交易的唯一有效身份识别证件(等同于身份证),甲方有义务妥善保管。如果遗失或损坏,甲方有责任在第一时间到乙方指定地点挂失。
第七条 乙方采用CA认证技术对甲方进行唯一性识别,防止他人仿冒甲方身份。乙方认为凡使用甲方CA证书进行的网上交易都是甲方本人的行为,不容抵赖。甲方对此如有异议,则不能开立账户进行网上交易。
第八条 甲方决定在乙方开立网上交易账户前,须明确下列定义之含义:
1.买入:投资者须先将委托买入所需款项全额存入资金账户,然后买入沪、深两地挂牌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一种委托方式。
2.卖出:投资者将账户中实有的各类有价证券进行卖出的一种委托方式。
3.撤单:投资者在当日买入或卖出委托未成交之前撤消先前买入或卖出委托的一种委托方式。
4.交易账户:投资者在登记公司开立的股东账户和在券商处开立的资金账户的总称。
5.资金余额:投资者资金账户中某一时点的现金余额。
6.证券余额:投资者股东账户中某一时点的各种有价证券的实有数额。
7.资产总额:账户内现金与有价证券市值的总额。
8.委托:证券经纪商接受投资者委托买卖证券的交易行为。
9.成交:投资者实现买卖委托的一种结果。
10.对帐单:是由证券经纪商提供的反映投资者在一段时间内账户中资金和股票变动情况的一种单据。
11.银证转帐:银行和证券经纪商之间一种资金划转业务。投资者办理这项业务,可以通过电话自动划转银行账户和证券账户之间的资金。
12.挂失:投资者遗失了身份证、资金账户、股东账户、CA证书或遗忘了交易密码,须立即到证券经纪商处办理冻结账户并重新办理遗失证件的一种弥补行为。
第九条 甲方在申请开设网上交易业务前,有义务认真阅读乙方提供的《_________网上证券委托风险揭示书》,并有权要求乙方就该风险揭示书进行必要的解释,以充分了解相关风险。
第十条 甲方必须是在乙方下属之合法营业部依法开户的投资人,方可选择在乙方柜台或乙方代理机构办理网上交易开户手续,进行网上交易。
第十一条 甲方在办理网上交易开户手续时,必须向乙方提供合法的身份证明原件;乙方向甲方提供能够证实乙方身份和资格的证明材料。
第十二条 甲方在乙方开立交易账户的同时,应取得乙方指定的CA认证机构颁发的CA证书。
第十三条 甲方向乙方及其代理机构提供的开户资料必须是真实的,如有虚假成分,甲方须承担因此而引起的一切责任后果;当有关资料发生变化时,甲方承诺及时以有效方式通知乙方。如因资料发生变化,甲方未及时通知乙方而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
第十四条 甲方在乙方及其代理机构开立的账户,只限本人使用,不得转借他人,如转借他人所引起的一切纠纷和损失均由甲方承担。
第十五条 乙方对甲方的委托事项及客户资料负有保密义务。若乙方未经甲方同意而泄密,致使甲方蒙受经济损失,乙方对此应负赔偿之责。乙方应证券主管机关或司法机关通过法律规定程序要求提供甲方的情况不在此限。
第十六条 在甲方办理开户手续时,乙方会给甲方一个初始交易密码。为了安全起见,交易密码应由甲方在网上证券委托系统中重新设定。甲方必须牢记密码,并对密码有保密义务。乙方无权利、无义务对甲方的密码进行修改或查询。甲方应定期更换交易密码,以免泄密,如不慎泄露或遗失了密码,由此发生的任何损失,乙方均不承担责任。同样甲方对自己的CA证书也存在以上的责任和义务。
第十七条 甲方在乙方开户后,乙方应为甲方管理其账户并接受下列委托事项:
1.接受并即时执行甲方通过网上证券委托系统发出的有效买卖委托指令;
2.代理保管甲方买入或存入的有价证券;
3.代理甲方进行每次交易成交后的资金清算和交割,同时根据有关规定向甲方收取并代理甲方交付证券交易手续费、税金、及其他相关费用;
第十八条 甲方通过网上交易系统下达的委托买卖指令,以乙方电脑记录数据为准。
第十九条 甲方委托买入证券时,交易账户内须有足额资金支付;在委托卖出证券时,交易账户内须有足额证券,否则乙方有权拒绝执行甲方的委托指令。
第二十条 如果甲方要办理上海证券指定交易撤销手续和深圳证券转托管手续,须到乙方柜台办理,乙方不接受其他任何方式的申请。
第二十一条 一旦甲方的有效买卖指令被乙方接受,且收到成交回报,本项交易即为完成。甲方应及时审核清算交割单的内容,如有疑义,须及时向乙方提出。
第二十二条 甲方提出的撤单请求仅仅在甲方的报单未被交易所执行的情况下才能被执行。
第二十三条 甲方可以在网上交易系统中查询当日的成交情况,但当日的查询情况仅供参考,所有交易结果以下一交易日的查询结果为准。
第二十四条 甲方的资金账户卡、股东账户卡、交易密码及CA证书不慎遗失,乙方将只接受甲方的当面挂失,不接受其他任何形式的挂失请求。在挂失之前的资金及有价证券的损失由甲方承担。
第二十五条 甲方可以随时撤消在乙方的证券交易账户,但须在乙方工作日内在柜台亲自办理销户手续;乙方也有单方终止与甲方的委托代理关系的权力,终止委托代理关系不会影响终止日前(含终止日)双方的委托权利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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