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货品收购合同书 篇1
供方:
合同编号:
需方:
签订时间:
签订地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法律规定,结合出口商品特点,经协商,供需双方达成如下协议:
一、产品名称、规格、单价、数量、金额、质量标准及包装要求:货物描述数量单价总金额质量标准包装要求合计人民币金额(大写):佰拾万仟佰拾元角分
二、交货时间:见电汇底单传真后日内送货到加工厂;交货地点:供方自费将货物送到加工厂。
三、结算方式,供方须凭真实、合法、有限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票证的要求按国家税务局有关政策执行)及时进行结算。
以上及相关一切票证在需方向银行办理付款或向供方支付票据前交付需方,供方所提供票证若有虚假或非法、无效的,应依法向需方承担违约及赔偿责任。
货款期限,带款提货。
四、检验、验收:在需方对货物检验并接受货物前的一切风险、责任及费用由供方承担,发生不可抗力应即时通知需方。
需方凭供方办理检验报告、码单和供方提供的其他验收所必须的能够证明货物品质状况的技术资料、证明等货到后验货。
必要时应根据需方要求凭供方办理提供的由出口商品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及需方、外商的验收标准和方式验货。
如合同货物的出口外商、需方的检验与供方所办理提供的检验标准、方式或检验结果有差异时,以前者为准。
需方的检验、验收不在任何意义上解除供方所依法应该承担的产品质量责任。
五、为保证需方出口履约,供方所交货物必须符合本合同约定及外商和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鉴于需方出口远途运输的实际情况,需方对质量提出异议的期限为货到需方和外商指定地点、港口且需方和外商验收之日起六个月。
六、合同的变更或终止,须征得对方书面同意。
供方违约,需方有权自行变更、中止或解除合同,不承担违约责任,所产生的一切责任后果由供方承担。
七、合同一经订立,必须严格履行。
本合同项下对供需双方的各项规定和义务均规定有合同金额30%的违约金,有多项违约,违约金累计计算。
造成损失的还应赔偿损失。
八、需方支付定_____万元。
需方不履行合同,相应部分定金不再返还;供方违约,除双倍返还全部定金,引起需方的外商索赔的,还必须接受索赔并承担违约责任。
如需方已结清货款,供方在未按本合同规定的数量,质量或任一规定义务履行时,供方应双倍返还全部定金。
供方向需方提供担保时,则担保方与供方一起向需方连带承担本合同责任和义务。
担保书(协议)作为本合同的附件,与本合同不一致的,无论供需双方是否提供担保,不影响本条款所规定的其他权利义务。
九、凡与本合同有关或因执行本合同所带来的一切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或由需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裁决。
十、本合同字签字之日起生效。
传真签字的,视为合同正本签字。
十一、其他约定事项:
供方(盖章):需方(盖章):
授权代表:授权代表:
出口货品收购合同书 篇2
甲方:
乙方:
一、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粮油流通管理条例》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经甲乙双方协商就色拉油买卖有关事项达成协议如下:
二、产品名称:
色拉油、大米
三、质量标准:
质量要求一级日清色拉油,优质东北大米,严格按国家标准生产,质量检查报告以公示的为参考标准。
四、合同期限:
本合约有效期▁▁▁▁年▁▁月▁▁日至▁▁▁▁年▁▁月▁▁日截止。
五、质保证金:
1、自合同双方代表签字之日起,乙方必须向甲方提交保证金,质量/价格诚信保证金壹万元(10000)元,(在第一次合作款扣出质量保证金)。
2、乙方负责向甲方提供装色拉油的容器,但必须符合国家卫生要求标准,甲方交适当容器压金(二个容器/200000元),
3、终止合同甲方退还乙方容器,乙方退还甲方容器压金,同样甲方退还乙方保证金。
六、供货方式:
甲方以电话通知方式,通知乙方供货,甲方在电话通知乙方后,乙方在八小时内必须送到指定地点。
七、付款方式:
1、色拉油按当月(1———5号)出厂合同价进行计算结算,每市斤乙方收取0.05元人工及车旅费,
3、结算时符上当月购色拉油、大米合同发票,甲方在第一时间付清货款,乙方并出据货款发票。
4、所有合同单据票证、不的涂改和伪造,一经发现按当月送货款的扣出。
八、双方责任:
1、双方必须有合法的营业执照,并在执照规定的范围内经营,超过范围经营引起的后果自负。
2、因质量问题,甲方有权将乙方的保证金全额扣出。造成的费用由乙方全部承担。
3、在合同期内,甲方不得跟其他粮油商进行交易,但甲方有权进行市场调查询价,和每月在市场购买20__斤色拉油、20000斤大米的一次权利。
4、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若发生纠纷或异议,双方协调解决,双方协调不下,可向人民法院提出民事裁决。
九、合同方式:
合同一式二份,双方盖章后生效。
甲方:乙方
甲方电话乙方电话
身份证号身份证号
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