培训合同书集合 篇1
甲方:公司
乙方:大学
甲乙双方本着友好协商,互利合作的原则,就乙方接受甲方委托,为甲方培训经理人员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委托乙方于_________年3月15日――_________年7月15日为其培训高级管理人员,乙方接受委托负责培训甲方人员。甲方具体承办部门为中材学院,乙方具体承办部门为对外经济贸易大学继续教育学院。
二,甲方责任与义务
1,负责组织高级经理人员参加学习,人数不超过50人,多于50人将根据情况,适当增加培训费。
2,支付本期讲课费,教材费,场地费,管理费等培训费用共计人民币34万元,开班前3天一次性支付全部培训费用。
3,安排一名工作人员专门负责该培训班的管理事宜。
4,培训期间,甲方负责督促学员遵守乙方的各项规章制度。因甲方学员违反乙方的规章制度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由甲方负责赔偿。
三,乙方责任与义务
1,乙方按双方达成的培训方案(见附件)组织培训。
2,派出具有丰富教学经验的副教授职称以上的教师授课,其中具有教授职称的教师不少于50%.
4,提供教学场地,即一个标准班的专用电教教室。
5,乙方负责与授课教师沟通,使其同意向甲方学员提供电子版课件及负责甲方学员的课程问题答疑工作。
6,负责为甲方学员办理就餐手续,费用由甲方学员自理。
7,负责为甲方学员办理图书馆阅览手续和_____出入证,协助甲方学员使用学校体育场地和设施。
8,配备一名专职班主任。
9,负责为甲方支付的培训费,住宿费,餐费提供正式发票。
10,乙方按学校有关规定给甲方学员颁发结业证书。
四,违约责任
1,甲方不按时支付合同约定的费用,乙方有权停止授课并终止委托,同时向甲方索赔相关损失。
2,乙方无故取消委托不能提供培训,按协议金额的10%支付违约金。若乙方不能按约定安排教师讲课,不提供教材,不提供教室,不提供住宿和就餐条件,甲方有权撤回学员并终止委托,同时向乙方索赔相关损失。
五,争议解决
双方本着友好协商的原则解决分歧,不能协商解决时,任何一方均有权到乙方所在地法院起诉,通过司法程序解决。
六,协议份数
本委托培训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七,生效
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乙方:
代表人:代表人:
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培训合同书集合 篇2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在20xx年1月1日就要实施了,通过学习,我对该法有了一个全新的认识,的感触就是企业的责任重了。《劳动合同法》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相比更加具体、完善,具有较强的操作性,最突出的特点是前面规定了怎么做,后面就规定了违反的法律责任。因此,对企业的社会责任要求更高了,企业应认真学习、准确理解、自觉执行。只有这样,才能避免法律和经济上的风险。现就我在这次培训中所得所感陈述一下,与各位同仁共飨。
一、《劳动合同法》突破《劳动法》,适用范围扩大,原则增加,反映了立法者的价值趋向。
(一)、《劳动合同法》的适用范围扩大了。《劳动合同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该符号代指分款符,以下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劳动合同法》第九十六条,事业单位与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未作规定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执行。该法第二条第一款将适用范围扩大到;民办非企业单位;,如民办学校、民办医院等,解决了长久以来这些单位发生劳动争议无法可依,法院适用不统一的窘境。第二款是突破些规定,立法时争论很大,最终将其列入,但是在适用时多受挚肘(见第九十六条)。
(二)、订立劳动合同应遵循的原则增加了。第三条,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相较劳动法,新增了;公平;、;诚实信用;原则。;公平;、;诚实信用;原则在该法中多有体现,如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条件、内容、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及其它劳动者要求的情况。相对的,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这些规定相应地转化为权利义务,企业在签订合同时应注意履行义务和行使权利。
二、《劳动合同法》对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特殊要求,并且规定了企业不签订的法律责任。
《劳动合同法》第十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七条,本法施行前已依法订立且在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继续履行;本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连续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次数,自本法施行后续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开始计算。——本法施行前已建立劳动关系,尚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本法施行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在本项下,需注意两个问题:一是;用工之日;的确定,现实中,用人单位对劳动者进行通知的时候经常使用;报到;一词,报到之日一般应理解为用工之日,所以这个词应慎用;二是劳动者拒签合同的应对。对劳动者拒签的,用工企业需要保留劳动者拒签的证据,由于劳动者原因造成的未签合同的责任当然不应由用工企业承担。
三、企业制定规章制度须履行民主程序并向劳动者公示,否则该规章制度不能做为处理劳动争议的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劳动合同法》第八十条,用人单位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用人单位制订规章制度应履行的民主程序,制定程序主要分两步:第一,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第二,与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对第二款;平等协商确定;的理解,有两种意见:须经工会平等协商一致;只须协商,不须协商一致。笔者认为应采取第二种理解。因为用人单位对规章制度是单方行为,应有制定权。否则用人单位的自主权将大受限制,经营也会受限制,不利于企业的经营与发展。当然,关于这一条款的理解,有待劳动部的进一步解释。在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了该项制度以后,一旦发生劳动争议需要适用到企业规章制度时,该规章制度是否可适用首先会从该形式上审查,不具备的不能做为处理争议的依据。这就是在考验企业本身的管理能力。履行民主程序要求用工企业做到以下几点:设立有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建立规范民主程序的规章制度;注意工作中保留履行民主程序的证据。那么做到向员工公示,综合起来不外乎一面几种:
1、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公示的方式,如员工手册等;
2、员工签收的方式;
3、员工传阅确认的方式;
4、局域网上公开(受到质疑)、单位公开栏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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