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厂房出租合同书 篇1
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1、甲方委托乙方出租其拥有之位于北京市区街号第座层单位房产(下称“该房产”),有关买卖契约或产权证明见附件,委托期限两年。该房产的建筑面积为平米(需以产权证所载数为准)甲方合法拥有该房产的所有权及其占用土地的土地使用权,且甲方愿将房产出租。
2、甲方出租房产的条件如下:
3、乙方应积极为甲方寻找适合租户并最大限度地满足甲方要求。
4、甲方同意乙方为甲方介绍客户完成该房产租赁后,乙方可获得相当于该房产租约中所签订之全年租金总额的平均租金作为代理费。甲方授权乙方可在签署正式房产租约前收取订金,此订金可作为之后乙方应得之代理费的一部分,不足部分由甲方在甲方与承租人签署该房产正式租赁合约(包括甲方应收之租房订金到位)之日起7日内缴付乙方。
5、当乙方向甲方介绍可能承租人时,甲方应积极配合,自行与承租方签约,并尽快办理签署租约所需的有关手续。
6、甲方亦可授权乙方作为代理人代理签署有关租约,有关事宜将在授权书中另行约定。
7、甲方除委托乙方代为出租该房产外,亦可自行寻求或委托他人寻求该房产的可能承租人。如甲乙双方中任何一方最先寻求到该房产的承租人,均须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否则将赔偿因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8、在委托期及委托期终止后六个月内,若甲方私下与乙方所介绍的承租方签订租约,甲方也须将按照本协议订明的代理费支付给乙方。
9、本协议书在以下情形下即告失效:
10、甲、乙双方均须为本协议书内容予以保密,未经双方许可不得将有关内容泄露给任何第三方。
11、本委托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拟定,如有未尽事宜,双方可另拟补充条款。如有争议而双方不能协商解决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通过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解决。
12、本委托书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字之日起即行生效。
甲方:
乙方:
年月日
年月日
北京市厂房出租合同书 篇2
甲方(出租方):
乙方(承租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厂房房屋租赁的有关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一、甲方将自厂房位于房屋总计约平方米的空房出租给乙方作为生产用房使用。
二、甲方将厂房出租给乙方,租赁期为年,即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租赁期间乙方仅有该房屋的使用权。
三、房屋租金为每年人民币,租金支付方式实行先付款后使用房屋,按年支付,付款时间为每年月方超过二个月未按时支付房租给甲方,在甲方催促下还未支付,甲方有权收连裆裤所出租的厂房,由此所产生的一切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
四、乙方在承租期内所产生的一切费用由乙方承担,甲方提供证,所有一切审证、办证费用由乙方支付,甲方负责协助乙方办理相关手续。
五、乙方不得将甲方的厂房进行非法加工活动,及进行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一切事宜,由此给甲方造成的一切经济济利益等损失,由乙方全权负责并赔偿。
六、乙方把以前厂里的化验设备放在甲方实验室内作为实验室使用。
七、甲方在出租厂房给乙方期间,如遇国家征收、征用,甲乙双方的租赁协议自行终止,国家给予的赔偿费属甲方所有,如国家另赔付搬迁费用,搬迁费甲乙双方各得一半,员工待工人员补助费用,甲乙双方按员工人数平均分配。
八、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擅自将租用的厂房转租给他人使用,如有违约,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强制收回出租给乙方的厂房,租金、保证金不再退还乙方。
九、合同期满,乙方欲继续租赁,应在合同期满前六个月向甲方提出续租,经双方协商同意后甲方继续将厂房出租给乙方使用,重新签订合同。同样合同期满,甲方如不再继续将厂房出租给乙方,也需提前六个月通乙方。租赁期满后,如乙方需要继续租赁使用,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继续租用。
十、乙方在承租期内,欲改变厂房内部结构或装修,需征得甲方同意并在安全前提下,进行改造、装修,行将就木用由乙方自已负责。在租赁期内,甲方提供厂房及房屋出租给乙方,乙方仅有使用权,乙方不续租后,不得擅自拆除、损坏房屋结构,若损坏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由乙方全权负责赔偿。
十一、本合同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本合同一式两份,经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出租方)签章:
乙方(承租方)签章:
身份证号:
身份证号:
电话:
电话:
签订日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