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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具市场实木门购销合同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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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具市场实木门购销合同书(通用2篇)

家具市场实木门购销合同书 篇1

  买方:_________

  卖方: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1.商品名称

  双方同意在本合同规定的交货期内按本合同的条款规定,由卖方向买方提供下列商品:

  _________。

  2.期限

  买卖双方选择下列第_________种交货日期:

  (1)交货日期从_________起至_________止;

  (2)每满一年后由一方当事人至少提前三十(30)天书面通知另一方当事人所确定的日期。

  本合同中的“合同年”是指每年从_________到_________为止的十二个月。

  3.商品规格

  卖方商品装运时的规格标准。

  4.商品数量

  _________。

  5.价格

  可按本合同第7条规定上浮。

  6.附加条款规定

  本合同背面的附加条款规定视为本合同不可分割部分,效力等同当事人签名前所列条款。

  7.价格浮动

  卖方提价可在每个季度的第一天进行,但至少应提前十五(15)天将其书面通知提交方式邮寄买方。买方则有权在涨价生效日之前向卖方提交或邮寄通知,取消涨价部分的定货。

  8.税收

  附买价外,买方还得支付卖方因生产,销售或运输本合同有关商品而规定缴纳的所有的政府税收、营业税和(或)其他一切收费(纯收入所得税除外),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9.较低竞争价格

  如买方向卖方证实,买方可在任何一个合同年度内从任何一制造商处按类似条件规定购得在美国生产的上述商品,且质量一样,数量等同本合同年度尚未交货数量,但价格低于本合同之定价,如卖方拒绝就上述数量商品按此价格进行降价,买方可向其他制造商购买该数量商品,并减少按购买数量该合同所承担的购货义务。

  10.装船发货

  如无另行规定,买方每月定货量及每月装船发货量应大致相同,如因缺货而影响每月装运,则应依量大致按合同年平均进行装运。如买方不按本合同之规定定货,卖方将无义务提供未定购货物。

  11.货款支付

  支付方式为:取货全额即付,如买方不按本合同之规定支付货款,除其他补救之外,卖方有权中止合同或停止发货。

  12.索赔

  买方收到按本合同所发商品后十五(15)天内不向卖方提交索赔通知,则视为无保留接收该商品,且放弃一切有关权利要求。买方承担在生产过程中使用本合同所提供之商品或将其与其他商品混合而产生的一切风险和责任。任何索赔,无论是因未提供应提供之商品或是否因过失,数额均不得超过索赔物的买价。任何一方均不对间接或继后的损害负责,不论其是否是因一方当事人过失而引起或产生。

  13.不可抗力

  因不可抗力事故(包括天灾、火灾、洪水、战争、破坏、意外事件、劳资纠纷或劳力缺乏)、政府法律、法令、规则和条例(不论是否合法,包括(但不排除其他)优先权、征用、分配及价格调整限制等)、物资设备及运输短缺、以及其他类似或不同意外事故,双方当事人均可免去违约责任。遇此事故的当事人有权免去全部或部分在该事故期内本应收、发的货物,免去之数额应从合同总额中扣除。由于上述事故使得卖方无法提供本合同规定数额之某种商品,卖方有权公平合理地在其顾客、部门和分公司间就可能提供之商品进行分配。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迫使卖方为满足买方的供货而向他人购买商品。

  14.其他规定

  本合同的效力,解释和履行以及有关产品的提供等均应遵守产品生产地州的法律规定。本合同经当事双方充分讨论同意缔结。卖方保证所提供之商品符合商品规格标准及本合同中有关规格的其他明文规定,保证合理包装及标记商品,并与集装箱与商品标签上的内容一致。以上保证具有排他性,将替代其他一切保证(不论是书面、口头或默示),包括以上明文规定之外的购销保证及特殊供应保证。本合同对双方当事人的继承人和受让人均有效力,并保证其各自的利益,但预先未征得对方当事人书面同意的转让无效。未经卖方委托人书面认可,任何合同的修改或其条款规定的解除都将无效,此种修改或解除也不得因卖方认可或接收含有其他条款规定的购货单而生效,不论此货单是否经卖方委托人签字。

  买方(盖章):_________

  卖方(盖章):_________

  负责人(签字):_________

  负责人(签字):_________

家具市场实木门购销合同书 篇2

  甲 方:

  营业执照注册登记号:

  地 址:

  法 定 代 表 人:

  代 表 人:

  乙 方:

  营业执照注册登记号:

  地 址:

  法 定 代 表 人: 职 务:

  身 份 证 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鉴于甲方为扩大品牌知名度,满足消费者对家居生活的需求,不断拓宽木门市场营销渠道,确保木门销售的规范化,标准化和专业化,并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特推出木门特许经营计划.

  第二条 鉴于乙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法经营者,并有与甲方共同____市场的愿望,故吸收其为木门特许经营计划成员.

  第三条 甲乙双方本着自愿,平等,互利,诚信的原则,经充分友好协商,签定本合同,并由双方共同恪守.

  第二章 合同宗旨

  第一条 签定本合同旨在乙方加入甲方推出的木门特许经营计划后,确保乙方应有的权利和义务,促进并提高品牌经营管理水平.

  第二条 签定本合同并不表示乙方可以代表甲方,或以甲方名义行使权利或承担义务.

  第三条 本合同并未授予乙方任何约束甲方或甲方各直属分支机构的权利.

  第三章 保证条款

  第一条 甲方保证其为依法存在的有权签定本合同的法人组织.

  第二条 乙方保证其用于特许经营的营业执照在本合同有效期(包括续约有效期)内均有效,真实且内容符合甲方的要求,可以从事木门系列产品特许经营活动.

  第四章 合同有效期,有效区域及特许经营范围

  第一条 本合同自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有效.合同到期前____日内,经双方协商一致,可重新签订或续签特许经营合同.

  第二条 甲方授予乙方在 内木门产品的 特许经营权,并归属 统一管理特许经营收费及商号使用权限

  第一条 鉴于甲方对乙方的经营支持,甲方免收乙方特许经营加盟金和特许经营权使用费.

  第二条 乙方需向甲方一次性交纳特许经营保证金 元.

  第三条 如乙方在经营过程中违反合同的有关条款或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或名誉损失时,甲方有权扣罚部分或全部特许经营保证金.在双方合同终止十二个月后,且乙方在合同期限内无违约责任,甲方将向乙方全额退还特许经营保证金.

  第四条 甲方授予乙方在其有效经营区域内使用木门商号.商号使用要符合当地工商,税务管理规定,一切违法,违规的经营行为,乙方要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第六章 乙方权利

  第一条:乙方享有在本合同规定期限及范围内的木门 特许经营权.

  第二条:乙方享有甲方: 特许经营结算价作为购货基准价,经营过程中 如遇甲方调整产品价格,甲方以乙方定单签定生效日为准,根据调价执行日期确认是否执行调整后价格标准.

  第三条:针对乙方开店所需样品,甲方按出厂价格7折一次性收取样品货款.此部分样品额应限制在500元营业平米以内(按出厂价格计),此后乙方购货,甲方一律按购货基准价收取货款.

  第四条:乙方享有甲方提供经营指导,培训及其相关技术支持的权利.

  第五条:乙方有权对因甲方产品内在质量问题造成的经济损失根据双方约定提出补偿的要求.

  第六条:乙方享有获得相关销售奖励的权利.

  第七章 乙方义务

  第一条:乙方保证承担品牌维护,推广的义务和责任,自觉维护甲方及其产品的形象及声誉.并应做到六个方面的统一,即:

  统一形象识别;统一服务规范;统一宣传口径;

  统一价格策略;统一促销活动;统一配货渠道.

  第二条:乙方必须提供足够面积和数量的卖场专用陈列,销售木门产品.并保证进入甲方指定的建材超市.

  第三条:乙方卖场环境和商品陈列必须有利于展示品牌形象,乙方必须配备足够的人力资源,按甲方统一的顾客服务标准为顾客提供全面满意服务.

  第四条:乙方保证定期更换卖场所陈列的样品,使新产品及时上市,达到不断增加商品品种,扩大销售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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