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地泥沙买卖合同书 篇1
甲方(卖方):
乙方(买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公平、诚实的基础上,经双方友好协商一致同意签订本合同。
一、乙方向甲方购买货物的品种、规格、数量、单价。
序号产物名称所属来源包装方式预计产量(吨)销售单价(元/吨)销售说明
1.销售单价为含税价格。
2.出货产品若有吨袋包装的,按25元/个收取。
3.销售结算以产品实际出库数量为准。
4.产量以实际产量为准。
5.销售有效期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内完成。
二、合同期限:销售有效期自 年 月 日- 年 月 日止。
三、质量要求标准:乙方在签订合同前对购买货物的质量、外观已经了解,货物出厂后所有权转移到乙方,乙方在使用、销售或以其他方式处置过程中,产生的质量、安全等问题,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及后果由乙方承担。
四、交(提)货地点、方式:甲方仓库自提,甲方负责装车,乙方指定本合同签署处指定的联系人及移动电话作为业务经办人及联系方式,负责指定提货车辆等合同履行相关工作,甲方装车完毕后,货物风险转移至乙方。
五、运输方式及费用负担:汽车运输,车辆由乙方安排,且应符合甲方单位装车条件,避开货柜式、密斗式等样式货车,以免耽误甲方生产,运费由乙方承担。
六、本合同销售数量确认:按甲方货物出厂时的磅单重量为准,若有吨袋包装的货物需支付吨袋费,按25元/个收取。
七、结算方式及期限:银行结算,经双方确认数量及金额后,乙方当天付清货款,甲方确认货款到账后对该货物放行,货款付清前,货权属甲方所有。
八、违约责任:
所中标产物总重量达到装车条件(整车重量标准20-35吨),须在2-3天内及时清运,否则收取仓储费用 元/天。乙方必须在 年 月 日前拉清合同标的物,若因乙方原因,未能在约定时间内及时清运标的物,以及中途停止执行合同的,甲方有权扣罚乙方全部履约保证金并另行安排销售。
九、履约保证金:乙方竞标保证金 元整(¥ )在中标后自动转为履约保证金,乙方在履行完招标公告与合同约定的销售义务后,7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
十、解决合同纠纷方式:双方因本合同发生纠纷的,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合同签订地法院进行诉讼,因诉讼产生的包括律师费在内的全部费用,由败诉方承担,本合同中确认的地址可作为双方法律文书送达地址,以邮寄方式送达被退回的,退回之日视为送达。
十一、本合同一式肆份,甲方执叁份,乙方执壹份,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乙方
单位名称:
地址:
联系人:
移动电话: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纳税人识别号:
单位名称:
单位地址:
负 责 人:
电话号码: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纳税人识别号:
签订地点:
签订日期:
工地泥沙买卖合同书 篇2
买方:
卖方:
兹为甲方向乙方买乙方依 社区取得分配单元之土地及建物事宜,双方同意订定条款如下,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买卖标的
乙方依本社区 计划所取得之土地及建筑物。
第二条建物面积误差及其价款找补
一、本契约买卖标的之建物面积以地政机关登记完竣之面积为准,部分原可依法登记之面积,倘因签约后法令改变,致无法办理产权登记时,该部分建物面积之计算,同意依核准之使用执照平面图为准,及依相关法令之规定办理。
二、建物面积如有误差,其误差在百分之一以内者,甲乙双方互不找补;惟其不足部分,如超过百分之一,则不足部分乙方均应找补;其超过部分,如超过百分之一以上者,则超过部分甲方应找补。面积误差找补之单价,系以本契约土地及建物总价金之总数除以建物面积所计算之金额为准。找补之金额不计息,于交屋时一次结清。
第三条买卖标的总价金
本契约土地及建物总价金 元整。
第四条付款条件及方式
一、付款条件
本契约签订时,甲方应给付签约价金 元,实际支付 元,经乙方收讫属实。签约价金不足额部分,甲方允诺于 年 月 日以前补足,逾期仍未补足时,视为违约论,乙方不另通知,并同意依第十三条第二项之违约条款规定处理。
买卖价金 元,甲乙双方同意依买卖标的实质工程进度分期缴纳,详见附件二分期付款明细表。
其余买卖价金,于乙方取得本契约买卖标的所有权后一个月内通知甲方于一个月内付清,并于付清所有买卖价金同时,办理所有权移转登记与甲方。如甲方需以本契约买卖标的所有权向金融机构申请抵押贷款用以清偿买卖价金时,甲方应于乙方通知后七日内洽妥承办贷款金融机构,并配合办理申请、征信、对保及必要之手续后,会同甲方指定之土地登记专业代理人同时办理所有权移转、抵押权设定或权利内容变更登记。如有不足价金,甲方仍应于办理所有权移转登记同时,以现金一次付清。
二、付款方式:甲方应给付之买卖标的价金应于乙方书面缴款通知日起十日内汇入乙方于 银行 分行设立帐号为 之买卖价金专户。
第五条逾期付款之处理方式
甲方如逾期达五日仍未缴清期款或已缴票据无法兑现时,应按逾期期款部分每日万分之 单利计算迟延利息予乙方,于补缴期款时一并给付乙方。
第六条建筑主要结构、主要建材及附属设备
一、本契约建物建筑构造种类为 造,其规格以核准之建造执照为准。
二、施工标准悉依主管机关核准之施工图样说明书。
第七条建物完工日期
一、本契约建物建筑工程之开工及取得使用执照日期,甲方同意按乙方拟定并经主管机关核准公告之本社区 规定进行。
二、本契约建物若未能于前项规定之期限开工或取得使用执照逾期达一年时,甲乙双方均得解除本契约,甲方已缴价款,乙方同意无息归还甲方。
第八条建筑设计变更处理
一、甲方若要求室内隔间或建材变更时,应经乙方同意并于乙方指定之方法及期限内为之,并以乙方所提供之工程变更单签认为准,逾期由甲方自行负责。
二、甲方申请变更设计范围以申请一次为限,并以室内隔间及装修之变更为限,如需变更污水管线,以不影响下楼层为原则。其他有关建筑物主要结构、大楼立面外观、管道间、消防设施、公共设施等不得要求变更。
三、设计变更事项经甲乙双方于工程变更单上签认后,由乙方于签认日起 日内提出追加减帐,以书面通知甲方。设计工程变更若为追加帐,甲方应于乙方书面通知日起十日内缴清工程追加款始为有效。若未如期缴清追加款,视为甲方无条件取消设计变更要求,乙方依原设计施工。设计变更若为减帐,则于交屋时一次结清。
第九条土地及建物产权移转登记期限
一、乙方应于取得本契约买卖标的所有权后一个月内通知甲方办理所有权移转登记,甲方应于乙方通知后七日内备妥文件配合办理。
二、乙方应于甲方履行下列义务时,办理买卖标的产权移转登记:
依本契约约定之付款办法,已缴清本契约买卖标的移转登记前应缴之款项及逾期加付之迟延利息。
提出办理产权登记有关文件,缴清各项税费。
三、若因甲方违反规定,致各项税费增加或罚款,乙方得向甲方求偿。
四、第一、二项办理事项,甲乙双方同意由乙方指定之土地登记专业代理人办理之,倘为配合各项手续需要,需由甲乙方加盖印章、出具证件或缴纳各项税费时,甲乙双方同意于通知日起十日内提供,如因甲方或乙方延误或不协办,而导致甲、乙双方其中一方之损失,则由延缓作业之一方负损害赔偿之责任。
买方:
卖方:
年月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