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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买卖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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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买卖合同(通用2篇)

天津买卖合同 篇1

  委托人:_________

  受托人:_________

  双方经协商一致,就办理下列委托事项达成如下协议:

  一、委托事项

  委托人授权受托人代为办理下列事项(打√):

  (1)代办确认号牌号码□(2)代办按揭□(3)代办保险□

  (4)代办注册登记□(5)代办装潢□(6)代办其他项目:

  二、委托报酬

  受托人完成上述委托事宜后,委托人应一次性支付代办劳务费,合计_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

  三、完成各委托事项所需费用概算:

  1.代办确认号牌号码。费用概算:_________元。

  2.代办按揭。费用概算:_________元。

  3.代办保险。

  3.1保险公司所在地及名称:_________。

  3.2保险期限:_________年。

  3.3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费用概算:_________元。

  3.4车辆损失险,费用概算:_________元。

  3.5其他险种名称及费用概算:_________。

  3.6以上保险费用概算合计:_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元。

  3.7双方特别约定:

  委托人委托受托人代办车辆注册登记服务,委托人应自行或委托受托人事先办妥机动车辆保险,投保险种包括但不限于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车辆损失险。保险合同应当书面专门约定以下内容:发生保险事故时若保险车辆尚未取得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行驶证和号牌,保险公司不得免除赔偿责任。

  4.代办注册登记。

  费用概算如下:

  车船税:元,购置税:元,注册登记费:_________元,其他:_________元,合计约:_________元。

  5.代办装潢。装潢项目及费用概算如下:

  6.代办其他项目。费用概算如下:

  7.所有办理有关法定手续所需费用及政府部门规定的各项收费和国家规定的强制保险等费用,均由委托人承担,并按实际支出凭证向委托人结帐。

  四、上述费用采取下列第种方式支付:

  1.委托人预付。

  2.受托人暂先垫付。

  五、注册登记服务完成期限: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前。

  六、完成委托注册登记服务,应当随车移交如下材料:

  (1)购置税凭证(2)机动车保险单(3)机动车行驶证

  (4)机动车登记证书(5)车船税凭证(6)车辆号牌号码:

  七、违约责任

  1.受托人在代办服务过程中造成车辆毁损、灭失的,委托人应当先向保险公司索赔,赔付不足部分由受托人予以修复或赔偿。除委托人原因外,代办保险中双方特别约定内容未能及时全面落实的,应当免除委托人的责任。

  2.委托人中途撤回委托的',应承担受托人的实际经济损失。

  3.除不可抗力外,受托人如未在本协议约定期限内将完成委托的注册登记车辆交付委托人,委托人有权按全部车价款向受托人追索逾期利息。逾期利息自本协议约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第二天起算至实际交付日止,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若逾期超过30天,受托人除支付逾期利息外,还应按全部车价款%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协议继续履行。

  4.因委托人不能及时提供有关材料而影响委托事项按约完成的,则交车期得以顺延。

  委托人签字或盖章:_________受托人签字或盖章: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日期:_________

天津买卖合同 篇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双方当事人在平等、自愿、公开、诚实信用的基础上就农机具买卖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所购农机具基本情况 单位: 元/

  农机具名称

  产地

  品牌

  规格型号

  数量

  单价

  总价

  备注

  合计(大写)

  第二条 质量标准:

  每件农机具应符合《产品质量法》,达到《使用说明书》中明示的执行标准,或不低于样品同等质量。

  第三条 交货:交货方式为(□出卖人送货 □买受人取货)

  交货时间: 交货地点:

  第四条 验收:对于农机具产品的规格型号、数量、材质等与约定不符或有其他质量问题的,买受人异议期为出卖人交货后日内,异议经核实,出卖人应无条件补足或换货。

  第五条 付款方式及时间:双方约定以第 种方式支付价款。

  (一)签定合同时,买受人支付(定金/预付款) 元(定金不得超过总价款20%),货到验收后一次性支付余款;

  (二) .

  第六条 违约责任:

  (一)出卖人违约责任:

  1、农机具产品经专业机构检测不符合国家标准或合同约定质量标准的,出卖人应无条件换、退货,或赔偿买受人由此受到的损失。

  2、出卖人迟延交货的,每日应向买受人支付迟延部分价款 %的违约金;迟延交货日的.,除支付违约金外,买受人还有权解除合同,出卖人已收取定金、预付款或价款应全部返还,但买受人在不收取违约金的情况下,有权要求出卖人双倍返还定金。

  (二)买受人违约责任:

  1、买受人迟延提货的,每日应向出卖人支付迟延部分价款 %的违约金;

  2、买受人无正当理由单方解除合同的,应赔偿由此给出卖人造成的损失,已支付定金的无权要求返还。

  第七条 本合同发生争议,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申请消费者协会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 方式解决:

  1、向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八条 其他约定事项:

  第九条 对本合同的变更或补充不合理地减轻或免除出卖人应承担的责任的,仍以本合同为准。

  第十条 本合同未定事项,按照《农业机械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执行,或双方可协商签定补充协议。

  第十一条 本合同一式 份,双方各持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买受人(章) 出卖人(章)

  住所: 住所:

  联系方式: 联系方式: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签订时间: 签订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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